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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光打破水缸是因為情急救人如果現實社會也發生類似事件而水缸又價值連城請問水缸主人是否可以向打破水缸的人告發求償呢??

2005-09-21 16:51:26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5 個解答

這種問題,是很久以前的考題-.-
一. 我在綜合各個說法後,認為生命法益遠比財產法益重要,所以司馬光可以主張緊急避難,所以水缸所有人的請求無理由.
二. 水缸所有人雖然不能向司馬光請求損害賠償,但是他原則上可以向那個小朋友的父母(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請求損害賠償.
三. 如果水缸所有人有抽象輕過失(例如,把水缸放置外面,而在水缸的旁邊又放置方便小朋友爬到水缸口那,這樣的話那水缸所有人就欠缺一般人之注意),那小朋友的父母(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可以主張與有過失,請求法院就客觀的實質審查,以判斷損害賠償金額
PS如果係我判的,我才不管他的水缸值多少錢呢,因為第一他水缸不應該裝滿水放置於外面並且還裝滿水,而不將水缸口密封;第二他不應該在水缸旁邊還放置方便小朋友靠近水缸口的東西.所以我大概會只判小朋友的法代賠償,普通價額的水缸的錢的4分之1-.-(這ps的部分,僅供大家看看而已,希望看過後就把他給忘了呵呵)

2005-09-22 00:10:02 補充:
沒關係-.- 相互學習相互成長嘛^^

2005-09-23 07:15:10 補充:
北極熊 大大
很多新聞媒體的報導,我建議你看看就好,不要太相信他的說詞,因為現在社會亂成這樣子,有一半以上都是他們的錯^^

2005-09-21 17:41:4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可以!

上次新聞不是說,消防隊為了民眾報案,鄰居疑似發生瓦斯中毒,所以破門而入,結果,消防隊還要賠破門的錢。

2005-09-21 21:26:5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Demon 4 · 0 0

那這條是瞎密挖歌,難道這不是民法@@
第 150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
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
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2005-09-21 22:05:17 補充:
民事也有正當防衛跟緊急避難的

2005-09-21 18:04:2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民事並沒有緊急避難的規定,司馬光打破就是他來賠,至於水缸所有人有無公共危險罪,要看詳細細節來判斷其有無過失。

2005-09-21 22:40:59 補充:
唉唉,糗大了,早知道就乖乖看刑事案件就好..

2005-09-21 17:51:4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Charles Ko 7 · 0 0

如果要賠的話,也應該向跌入水缸小孩的家長索賠!司馬光是為了救人情急生智才打破水缸,如果要他賠的話於情於理說過不去!就像前陣子玻璃娃娃摔死事件,好人不能作以後大家就可見死不就,這不但是反教育!還真是應了一句台語俗諺~~『有功無賞,打破要賠!』再說!跌入水缸小孩的家長可能也會告水缸的主人違反公共安全怎可沒做好安全措施,輕易就可讓小孩爬上而掉進去!他也要負責任,搞不好可能他還要反賠人家呢!如果我是水缸主人~~1.看小孩需不需要作CPR 或緊急送醫2.如果沒事也要包個紅包給小孩壓壓驚3.向他的家長道歉4.頒一筆獎學金給司馬光 鼓勵他繼續見義勇為5.通知司馬光的學校校長再朝會時當眾表揚他6.叫僕人收拾破缸片,以免再讓人踩到受傷7.再去買一個加蓋加鎖的不鏽缸或強化玻璃缸(打不破)至於價值連城的破水缸,就自己認賠吧!(反正他家有的是錢)

2005-09-22 07:45:09 補充:
法律之外不外人情,還好當時缸主沒有真要司馬光賠錢,否則他將不會成為歷史上的偉人,反而有可能經此打擊而變成憤世忌俗的江洋大盜!
所以各位法官大人,您是掌管罪犯個人生死的,更是左右國家社會興盛與安定的重要關鍵人物,在您擲筆立判時能不慎乎?

2005-09-21 16:53:16 · answer #5 · answered by 多樂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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