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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與某乙有仇,懷恨在心許久,某日又因細故爭吵,某甲遂生邪念,知道某壇壇主丙大法師法力高強,乃請求某丙放符,某丙答應,並告訴某甲,乙七七四十九天內必死,結果乙果真七孔流血死亡 ,醫師驗不出死因,只好認為暴斃.問某甲乙如何論罪

2005-09-21 16:08:50 · 13 個解答 · 發問者 ? 7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是某甲跟某丙如何論罪QQ

2005-09-21 16:44:36 · update #1

13 個解答

先論某丙的行為部分:
1某丙的主觀上雖有殺害某乙的意思,惟其行為部分是否構成殺人行為的著手,則有疑問,對此學者通說的理論採抽象危險說,也就是以行為人的認識,作為評價的內容,以一般人的標準加以評價,看有無危險,若無,則非未遂(今年修法後不能未遂也已經不是未遂,也就是說不成罪)。在抽象危險不存在的情形可以分為不能未遂和迷信犯的情形,丙的行為應為迷信犯的情形。
2.即便丙的行為以未來的科學可以認為有抽象危險的存在,但試題目也說驗不出死因,其實這時候就可以說,罪疑惟輕,或說丙的行為與乙的死亡沒有相當因果關係。(這裡也可以得到丙的行為不構成殺人罪的行為,連著手都沒有)
小結:丙不構成殺人罪也不構成殺人未遂罪

某甲的部份:
這要看行為的時間點而定,依照現行法第二十九條三項的規定,甲的教唆雖未至犯罪,仍應以教唆殺人未遂論罪。惟甲的教唆的內容,應該也是有不能未遂的問題才對,我認為此時若拘泥於法條之規定,似乎變成了處罰思想了。所以這時候要如何解套呢?我認為此時應該在違法性的部份下手,在實質違法性不存在的觀點下(違法的內涵應該包含行為非價及結果非價),認為甲的行為也不成罪(因為連抽象危險都不存在)。

當然如果判決的時點在明年七月以後,因為修法後,教唆採從屬性說,丙不成立犯罪,甲也不會成立犯罪。此時又因為刑法第二條的關係(從舊從輕),所以甲依較輕的新法處斷。

2005-09-21 18:43:5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陳律師 6 · 0 0

嘻.. 看一下公法博士生的問題果然有好處..
看到這邊不少高手在討論..
可以學到不好.. 真好..
上學期才學過刑總..
這個例子. 就個人看法..
如同 編號3.
不過他寫的還真不賴..
有點像是在考試作答..
加油吧.. 大家..
多出幾個這種題目.
大家討論一下..
讓我這初學者. 吸引一點知識囉..
謝謝.

2005-09-23 10:47:2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3 · 0 0

七孔流血死亡,就像是七竅生煙一樣,只是形容詞,並非具體描述。
我認為:甲無罪;丙詐欺取財或得(名)利。醫師無行醫能力或背信或湮滅鄭據或偽造文書。

2005-09-22 18:03:1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4 · 0 0

甲成立教唆殺人既遂罪(刑29條2項、271條1項),丙成立刑271條1項殺人既遂罪的實施正犯。乙是被害人,無罪。
甲教唆法師丙作法誅乙,乙果然七孔流血死於非命,醫師無法驗出死因。故無法否認丙之作法和乙之離奇死亡結果間無相當因果關係。
本案如果丙壇主是神棍,則適用不能犯(刑26)--新法採客觀未遂論,不能犯改為不罰。至於甲,依現行法之教唆犯共犯獨立性說應依殺人未遂罪處罰,如依新法,採「限制從屬性說」,且因新法不罰不能犯,故甲亦無罪。
惟就相關事證顯示,丙並非詐欺神棍,而為異能之士,故本人結論仍同前述。

2005-09-22 17:57:57 補充:
因為惟一能和乙查不出原因的七孔流血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的社會事實,目前祇有丙之行誅法行為。(可以調查丙之前其他作法是否靈驗作為間接證據。)

2005-09-22 06:40:2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5 · 0 0

高手如雲--不再獻醜--迷信犯 如何論處 甲丙連偵查階段都談不上

2005-09-22 08:43:48 補充:
迷信犯連階段行為都無法分析 因為陰謀犯不為罪 不然刑法100條怎會刪除呢

2005-09-22 04:38:32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7 · 0 0

公法博士生 前輩你好恐怖喔 竟然知道我的mail^^
關於你的問題大家都回答的很詳細,我在這裡就爭點提一下拙見^^
本件係迷信犯問提:(即稻草人施法)
學理上認為其具不可支配力,僅係單純的願望,欠缺構成要件之實行也就是說僅構成要件要素不該當於故意(但是有該當於決意),所以犯罪構成要件不該當.

2005-09-21 21:08:55 · answer #6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甲方面應屬於刑法上有關[教唆犯]的討論;丙方面是有關[迷信犯][不能犯]的討論,而[不能犯][迷信犯]的問題正是學界與實務上一直以來的爭論!

丙在本案中欲以超自然手段(放符)達到殺害乙的目的,應屬於[迷信犯]~然乙雖然死亡,但死因不明~亦無法證實與丙放符有因果關係!於丙為迷信犯的身分並無影響!!

在實務上採通說認為,[行為人所採取的手段並非刑法上有意義的行為],應不成立犯罪;但有少數學者認為[迷信犯]何嘗不是基於犯罪的惡性犯意並且已著手實行了呢?只是其所採手段,依社會認知下不能發生結果又無危險~因此應為[不能未遂];在舊刑法下能成立(不能)未遂犯,只是減輕或免除其刑,但依新修正刑法第26條規定,不能未遂之行為,不罰,意即不成立犯罪!!

是故在刑法修正後,丙放符殺乙的行為均不成立犯罪,在結果上並沒有差異,只是在論點切入的不同!
=============================
甲教唆丙殺乙,可能成立教唆殺人罪
普通殺人罪以犯罪行為人之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為其客觀構成要件~再刑法第29條第一項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本案行為客體乙雖然死亡但其死因不明,根據科學證據無法證明與丙放符有因果關係!是故有以下推論~!!

(1)於舊刑法上來討論:
甲教唆丙殺乙,丙也確實因甲的教唆而被引起犯意,但於著手實行時,欲使用超自然手段,實行之;
於通說認為丙行為不成立犯罪,且乙之死亡與丙無因果關係,故甲成立教唆殺人未遂罪~!若依不能未遂說,丙仍成立殺人(不能)未遂罪,甲亦成立教唆殺人未遂罪!!

(2)依新修正刑法討論:
不管依通說或不能未遂說,甲均因丙的行為不成立犯罪,而不成立教唆未遂~!!

2005-09-25 00:38:27 補充:
......
這重點不是在作法殺人啦@@"
是在論說依此方法有法律上有無處罰!!

各為高手大大不妨撥空回答一下小弟的問題: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305092400470

2005-09-21 20:17:37 · answer #7 · answered by «Õ«° 3 · 0 0

都無...無罪...雖教唆殺人,但手段屬迷信犯,依新法26條不罰。

2005-09-22 08:55:56 補充:
超自然力量真是寧可信其有,如果有人對我放符,我才不會認為他是不能未遂>"<

2005-09-22 12:24:53 補充:
他到底是神棍還是異能之士誰知道?

2005-09-22 23:50:43 補充:
就算他之前施法次次靈驗,一句巧合就可以輕易帶過,嚴格證據法則終究是拿超自然力量沒輒的。

2005-09-21 18:37:42 · answer #8 · answered by Charles Ko 7 · 0 0

挖咧....怎麼大夥兒都到啦....

給名人請來....後後....蓬蓽生輝....^^

打擊不能?

因果關係?....

這可難回答了....^^

2005-09-21 18:28:44 · answer #9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無法論罪...

2005-09-21 17:00:05 · answer #10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句法律上市無罪的..
因為並沒有證據可言阿..

2005-09-21 16:10:02 · answer #1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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