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及民法上有說親人認定的條款嗎??
以及國人通俗認知上對此的定義在哪??
2005-09-20 21:37:4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逆火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我問的不是血源關係...
補充問題:
想知道怎麼判斷認養及實際效力
例如小明20歲、小美25歲
小明認定小美為媽媽,那麼法律承認嗎?
或是小明認定小美為姐姐,如何才能在法律上有效用?
2005-09-22 11:01:54 · update #1
小明與小美的關係認定,有兩種途徑:法律(民法親屬篇)認定:包含血親、姻親與領養三種,血親關係:依本例,是絕對不可能存在血親關係的,因為兩人年歲差距太小,法理上都不可能產生真正血親關係的,但人工受精與試管嬰兒,或未來科技發達產出複製人所成立的母子關係,仍須待法律認定之。姻親關係:這有可能,小明是大房所生,遇到他爸爸另娶了年歲相當的小老婆或後媽,小明仍然得稱小美為媽媽。此外,小明因某種原因,娶了小美的女兒(才約十歲?真恐怖!),小美就成了小明的岳母了!領養關係:只要雙方合意,以領養方式造成母子關係也算合法。民俗(社會道德)認定:包含結拜、求學、習俗與戲劇等可能:結拜關係:包含同輩結拜尊稱義兄長之母親、尊拜乾媽、乾爹等,在現今社會是很普遍的事。師生關係:學生尊稱老師的妻子為師母或師娘,也非常正常!習俗關係:有些少數民族或古早的風俗,兒子娶父親的妾為妻,或親屬稱呼類似為母親、或將姐姐認為母親等等。戲劇角色:上台呼爹喊娘,下台稱兄道妹,這就完全沒啥困擾了吧?
2005-09-29 08:39:0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愛貓的麵】 7 · 0⤊ 0⤋
親等認定是由民法所定…
而不是憲法…
而其內容也是依照國人通俗認知而定的…
血親:
(一) 凡是出於同一之祖先,其血統有聯繫者,我們稱之為「自然血親」。例如:兄弟姊妹、父母。惟對於本來無自然血統關係的人,而依法律認定其血統關係之親屬,則稱「擬制血親」。例如:養子女。
(二) 不論是自然或擬制血親,又可分做「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直系血親乃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例如:自己的爸媽、祖父母或自己的小孩、孫子女。旁系血親乃排除掉直系血親後,和自己出於同源的血親。例如:自己的兄弟姊妹。
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為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親等:親等在於測定親屬間的親疏遠近尺度。我們現行對於親等的計算,係依民法第九百六十八條規定。
(一) 直系血親【註】親等的計算:乃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例如:曾祖父和自己的親等計算方式為:從自己上推至直系血親爸爸為一世,再由爸爸上推至祖父又一世,再由祖父上推至曾祖父再一世,如此累積加總共有三世,即為三親等。
(二) 旁系血親親等的計算:乃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例如:叔公和自己的親等計算方式為:先從自己屬到同源的直系血親,在此自己和叔公的同源直系血親,即:曾祖父,又自己與曾祖父屬三親等【此部分計算見(一)之說明】,再由曾祖父數至叔公為一親等,兩者累積加總為四親等,則自己和叔公則親等為四親等。
民法第九百六十八條
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第九百六十九條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第九百七十條 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
一 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 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三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只要小美領養小明…
或是小美嫁給小明的爸爸…
在法律上小明都算是小美的兒子…
若小明的雙親跟小美的雙親再結婚…
小明跟小美的關係就是姐弟啦…
2005-09-20 21:43:3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