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附近有一間法拍屋,想要把他標下來,看法院公告上寫著:[本件係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無分管停車位,拍定後依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想請問什麼是是佔有現況點交,我知道現在裡面還有住人.如果我標到了,到底是點交還是不點交.
2005-09-20 07:07:53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法院進行查封時,會對現住人使用情形做查封筆錄,這筆錄在法律上有絶對的效力;但因是否還有其它未出現的現住人,在投標前,查封後向法院呈報使用情況,而使點交產生變化;或者有爭議性的租約發生。基於法院執行拍賣的單位為民事執行處,對有爭議之紛爭,秉持「形式上之審查,不做實體上認定」,實務上各法院法官做法不一,法官的查封筆錄模糊、預留尾巴,也就不足奇怪了。
從民國70年代經常出現的筆錄:「依實際使用現況點交」,到80年代:「如債權人陳報屬實則點交,如不屬實則不點交」,到90年代「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明確的點交筆錄,履見不鮮。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1、43點,明文規定,執行法院應確實調查占有人及占有関係,並詳載公告筆錄。然而,在實務上仍有不少比例,占有權源標示不明。
[拍定後依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即是依債務人實際占有部份點交;萬一有第三人主張租約,則債務人部份點交,第三人部份就要另以訴訟解決。
所以投標人,除了依公告筆錄外,另實地現場訪查,只要是債務人自住,没有出租第三人情形,法院應點交給得標人。
2005-09-20 09:51:1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此件案子是債務人自住有點交的案子,但是你也是最好確認一下是不是屋主自己住,你可以透過鄰居或者管理員問問看。
2005-09-20 12:43:5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此公告上應有"使用情形"乙欄。而你所提"本件係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之文句即註明在此欄。上面應另有點交否的字樣,如嘸的話亦依上列文句文意迨拍定後可點交(寫這麼多只係註明一下可點交條件係為何而已)。
佔有現況點交指的係聲請點交時依執行標的物目前(查封當時)的條件點交給你,假有第三人於查封後佔有,法院亦需排除予以點交給你。惟法院不負擔標的物的瑕疪擔保責任(即房屋狀況有否受損不予負責)。
故本案係點交的,你可以於得標後聲請點交。
2005-09-20 09:19:4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3 · 0⤊ 0⤋
如果裡面還有住人,後續你要跟屋主協商,請他搬遷。
如果不搬遷的話,要請求法院協助點交。
網路上有一篇標到法拍屋的經驗談,拍賣公告跟你的情形是一樣的,提供你參考。
2005-09-20 07:26:3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5 · 0⤊ 0⤋
指的是依照房屋當時的實際情況 點交給你 但是房屋有任何瑕疵法院不負責歐
2005-09-20 07:21:06 · answer #5 · answered by 皇太子冰心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