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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高職唸到一年級下學期就休學,現在想再唸已經25歲,不想回學校重唸,是否有其它辦法考到高職的畢業證書?

2005-09-19 20:56:2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采緹 1 in 教育與參考 考試

2 個解答

你可以去考高中(職)同等學歷的考試
我參加過高中學歷鑑定檢測。
您可以打電話向"國際函授學校" tel:2361-6262 詢問有關函授教材購買費用。8年前我購買一套是7000元左右。
如果您覺得費用太高,建議您可針對考試科目到光華商場購買總復習用的參考書。各科目準備方向可針對必考重點部份加強,比如英文單字一定要將課本的單子部份熟記;數學如三角函數;國文如祭妹文等。(年代久遠忘了,可上網搜尋考古題)
因為94年度3月就要考試,如果來得急去報名(2/27截止),建議您本次也可參加,除了有經驗之外,或許某些科目可能也會不小心得個60分就過關。
如果有些科目無法達到60分,也可保留及格科目,待各科全部取得60分後就可換一張同等學歷證書。
您可同時報考台灣本島、外島的考試,因為考試時間不一樣,也許未通過的科目能在外島達到60分以上(有人說外島的考試題目較簡單),一樣可以換取同等學歷證書。不過要到金門馬祖參加考試則要注意天候問題,因為交通工具會受到氣候影響)
P.S.附上九十四年度高中學歷鑑定考試簡章內容供參考
(本簡章內容僅供參考,如有異動,以正式公告招生簡章為主。)
壹、宗旨:鼓勵失學國民自學進修,使經由鑑定考試承認其具有高級中學畢業程度之學力。
貳、依據:教育基本法,教育部頒「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參、資格:年滿二十足歲(七十四年九月一日「含本日」以前出生者)之國民。
肆、報名日期:94年2月24日-2月27日止(含星期日,每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逾時不予受理。
伍、報名及考試地點:
一、臺北市立華江高中:臺北市萬華區西藏路213號。 電話:02-2301-9946
二、高雄市立英明國中:高雄市苓雅區英明路147號。 電話:07-726-1421,07-715-0949轉12
三、國立金門高中:金門縣金城鎮光前路94號。 電話:082-326-582
四、國立馬袓高中:馬袓南竿鄉介壽村374號。 電話:0836-25668或22436
五、國立板橋高中:板橋市文化路一段25號。 電話:02-2960-2500轉220
六、國立新竹女中:新竹市中華路二段270號。 電話:03-532-5984轉201
七、國立臺中家商:臺中市和平街50號。 電話:04-2222-3307轉702
八、國立嘉義女中:嘉義市垂楊路243號。 電話:05-223-2935
九、國立鳳山高中:鳳山市光復路二段130號。 電話:07-746-3150轉12
十、臺北縣私立明德高級進修學校(特別考區)。
陸、報名手續:
一、應考人應親自或委託他人持委託書方式報名,並填寫報名表(通訊報名概不受理)。
二、檢驗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印本各乙份,正本驗畢歸還。
三、未領有國民身分證者,繳驗中華民國護照正本或台灣地區居留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四、繳驗以往考試及格之科目成績證明正本及影本各乙份,可申請檢驗免考,正本驗畢歸還。
五、繳交最近三個月內二吋脫帽半身正面照片一式四張。(背面請寫考區學校及應考人姓名)
六、領取准考證。
柒、考試:
一、日期科目及時間表:九十四年三月十三日(星期日)
  科目:國文、數學、英文、自然學科(物理、化學、生物)、社會學科
     (中外史地、三民主義與公民)
二、地點:各考區原受理報名學校。
三、範圍:現行高級中學九十三學年度畢業班社會組三個學年所使用之課程標準為範圍,自然學科考基礎物理、基礎化學及基礎生物。
捌、成績通知:94年3月28日(星期一)付郵交寄。
玖、成績鑑定:
一、各科成績均以六十分為及格,一百為滿分。
二、全部考試科目均及格者,發給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
三、部分考試科目及格者,發給該科目及格證明書,以後報考本項考試時,得免考及格科目。如累計其全部科目及格時,發給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
四、部分考試及格證明書,於參加其他考區考試均予承認。
五、八十六年度(含)以前應考本項考試「中外史地」及「三民主義與公民」等兩科中之一科及格者,其八十七年度(含)以後之「社會學科」成績之認定以及格計。
六、身心障礙國民第一次參加鑑定考試,當年度全部應考科目成績總平均達六十分者,發給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證明其具有同級正規學校畢業之同等資格。
拾、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所填報名表或繳驗之證件倘有不實情事,雖經考試及格,仍不發給及格證書。
二、應考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以中華民國護照或台灣地區居留證報名者,應攜帶中華民國護照或台灣地區居留證)、准考證,以便核對身分。如有發現代考情形,應考人除取消應考資格外,代考人如係在校學生,由本會報請教育主管機關轉飭原校查明議處。
三、如遇颱風或不可抗力之災害,除在大眾傳播媒體發布外,並在原定試場公告。
四、應考人報名後或放榜前通訊地址如有變更,應即通知原報名學校改正。
五、為配合身心障礙國民報考,特增設身心障礙國民應考試場。
六、複查成績者限以書面提出,於九十四年四月四日前(以郵戳為憑),向考區承辦單位提出申請。
七、本項考試不限於戶籍所在地,可任由報考人選擇考試地點報名。
八、已取得高中、高職以上之學歷者不得報考。

2005-09-19 20:59:3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不知道你這樣做來不來的及, 家兄這輩子只後悔一件事情,沒將大學唸完.
希望你能迅速追上這些學業,在社會上才不會活的那麼痛苦.

2005-09-19 23:07:0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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