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於94年6月25日其親自第一銀行士林分行領出一百萬後當場在銀行內交付借予甲(住台北士 林)因雙方乃好友本立借據,甲同日交付附件之本票為憑證,本票屆期乙向甲提示本票要錢被拒,請問起訴之前要如何著手幫忙已採證?應如何擬訴狀?2.上例若甲交付之本票,發票日為空白,乙宜如何起訴?並試擬訴狀
2005-09-17 10:59:5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A1:你應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而非起訴。證據部分僅需檢附本票,至於如何擬訴狀,你可以參考司法院網站中之代撰書狀範例上查詢,或請來信向我索取。
票據法第123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A2:本票應記載發票日,若無記載該本票即非生效,但你仍可依債務不履行之關係向法院起訴。訴狀,你可以參考司法院網站中之代撰書狀範例上查詢
票據法第120條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 一定之金額。
三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 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 發票地。
六 發票年、月、日。
七 付款地。
八 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2005-09-19 08:29:1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乖唷~作業要自己寫唷~別這麼懶惰喔
2005-09-21 15:33:2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