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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是不是要寫狀紙?
如果是要去哪買狀紙?
拋棄繼承後還想再繼承可以嗎?

^^

2005-09-17 09:43:17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羅賓 3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辦理拋棄後  無法再繼承窩   狀紙可向法院購買  亦可自己打格式程序----死亡後兩個月內要辦拋棄要先寄存證信函給第二順位的人  若第二順位以下的繼承人  也要拋棄的話  可以一起辦然後要到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管轄法院辦理---1   先以存證信函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 若無下一順位則無須寄發 2   法院聲請准予拋棄狀+存證信函影本+印鑑證明+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正本+繼承人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拋棄書 +一點點規費3   向法院聲請後 法院會給予准予或不准拋棄證明書4   若再保險一點 以此准予拋棄證明書影本 向管轄的稅捐單位報備一下註---可以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 也可以一起辦附錄書狀範本一、存證信函:   敬啟者:緣被繼承人○○○不幸於民國○○年○○月○○日去世,本人等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而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惟被繼承人生前因經商失敗,在外積欠龐大之債務,所留之遺產絕不足清償其所留債務,是本人等幾經思量後決議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而本人等拋棄繼承之後, 台端等即成為應繼承之人,爰依法為前述拋棄繼承之通知,並請 台端自行依法行使權利,以免受到損害,順頌時祺。二、製作拋棄繼承聲明書:   緣被繼承人○○○於民國○○年○○月○○日去世,聲明人等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配偶而依法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惟因聲明人等無意繼承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及義務,是特此聲明拋棄繼承權。                立聲明書人:○○○(簽名、蓋印鑑章)                           ○○○(簽名、蓋印鑑章)                      ○○○(簽名、蓋印鑑章)三、向法院提出民事書狀聲明拋棄繼承:民事 聲明拋棄繼承 狀聲明人(即繼承人) ○○○ 住○○縣○○市○○路○○號          ○○○ 住同右   ○○○ 住同右為具狀聲明拋棄繼承事: 緣被繼承人○○○於民國○○年○○月○○日死亡,聲明人○○○係被繼承人之配偶,○○○及○○○二人則為被繼承人之子,聲明人等為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惟查,被繼承人○○○生前似曾向地下錢莊借貸不明數額之金錢,因而時有債權人上門找尋要求清償,致聲明人等困擾叢生,倘進行清償亦不知其金額上限多寡,且勢將影響原本小康之生活而致頓陷困境,是以聲明人等即有於法定二個月之期間內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藉以免除繼承債務之必要,爰提呈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聲明人等之戶籍謄本(證一),並檢具拋棄繼承聲明書(證二)、繼承系統表(證三)及已向因拋棄繼承而為應繼承之人通知之存證信函乙份(證四),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備查拋棄繼承之聲明,實為德便。證據:證一: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正本乙份。證二:拋棄繼承聲明書。證三:繼承系統表。證四:存證信函乙份。   謹     狀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月      日                 具狀人:○○○                     ○○○                     ○○○                參、向法院送狀之後,如格式及證據文件沒有問題,則法院依法會回覆一紙通知函,待接獲法院該紙通知函時,即表示拋棄繼承之手續業已辦妥,該函之內容略以: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               股別:○受文者:(即聲明人)                  文號:略 主 旨:本件拋棄繼承准予備查。說 明:台端○○年○○月○○日拋棄繼承狀陳稱:於○○年○○月○○日知悉對於被繼承人○○○(亡)自○○年○○月○○日開始繼承,表示拋棄一節,核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尚無不合,准予備查。

2005-09-17 22:04:2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一、先去法院買狀紙。
二、如果不會寫,可以去問法院的服務台,或者參考範本 (法院有)。
三、辦理拋棄繼承之後就不能再改回要繼承。

去法院之前,先準備好被繼承人的除互謄本、你的戶籍謄本、身分證、印章

2005-09-17 21:55:0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Justin 7 · 0 0

幫ㄍ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305091418174
感激

2005-09-17 11:50:5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蜜桃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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