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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在網路上看到法院電子筆錄調閱要點,想請教申請過或是在法院工作的大大們,法院筆錄是否包括當事人在警局所做的筆錄ㄋ?

2005-09-16 10:05:06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4 個解答

一、法院電子筆錄調閱要點只是讓得聲請閱卷之人,例如律師或當事人,得不用親自到法院而得透過網路電子信箱調閱法院之電子筆錄。

二、目前得調閱之電子筆錄僅限於法院以電腦製作之筆錄,如並非法院制作,而係由地檢署、警察局、調查局制作之筆錄,均不在法院電子筆錄調閱範圍。因為法院根本沒有這些筆錄的電子檔。

三、至於法律定義之法院筆錄,最廣義的法院筆錄當然包括其他大大所說的各種筆錄,毋庸置疑。

2005-09-18 15:00:0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高大馬 5 · 0 0

警察是司法人員,所以只要是在任何司法機關(警察菊、地檢署、法院、調查局)所做的筆錄,在上法院時都是必要的調閱文件。

2005-09-16 18:42:1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法院筆錄是指在檢察署及法院刑事庭所製作之筆錄
調查局及警察機關製作之筆錄附在卷內的稱為卷內筆錄
通常調查局或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後會函送檢察署
檢察署傳訊當事人及關係人證人等訊問並製作偵查筆錄連同前開筆錄由書記官裝訂為偵查卷起訴以後全卷移送法院
法院分案後再由承辦法官傳訊相關當事人審理並製作調查及審理筆錄
因此法院全卷筆錄就包括上面所說的各種筆錄

2005-09-16 13:05:4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老夫 7 · 0 0

第一   刑事訴訟法第 39 條----          文書,由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制作之年、月、日及其所屬機關,由        制作人簽名。第二   刑事訴訟法第41條----        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應當場制作筆錄,記載左        列事項:一  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二  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如未具結者,其事由。三  訊問之年、月、日及處所。前項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受訊問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第三  刑事訴訟法第43條----       前二條筆錄應由在場之書記官製作之。其行訊問或搜索、扣押、勘驗       之公務員應在筆錄內簽名;如無書記官在場,得由行訊問或搜索、扣       押、勘驗之公務員親自或指定其他在場執行公務之人員製作筆錄。結論----警局所做的筆錄亦為法律上所謂筆錄 

2005-09-16 11:02:2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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