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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讀空軍航空技術學院有薪水給付嗎~~
有的話大概是多少呢?
還有..有人能告訴我報考資格嗎~~
不要給我網站~~因為我看的霧沙沙的!
希望大家踴躍幫我解答感恩唷

2005-09-15 14:01:47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oO士官長Oo 1 in 教育與參考 考試

1 個解答

有~
二專一萬三千多
二技一萬四千多
年底還有一條年終
報考資格
二專已經不對外招了
二技報資格
三、報名資格:
本招生報名條件為已參加「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所舉辦之94學年度二技統一入學測驗且符合下列任一報考學歷(力)資格者方可報名,其報名學歷(力)資格如下:
(一)一般學歷:
1、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日間部畢業或國內專科以上學校夜間部畢業者。
2、持有國外學歷證件,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認定相當於我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持有證明文件者。
3、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畢業,並取得畢業證書。
(二)同等學力:
1、持有考試院舉辦之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者。
2、取得乙級(或相當於乙級)技術士證資格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4年以上;或取得甲級(或相當於甲級)技術士證資格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2年以上,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3、專科學校肄業學生修畢應修業年限、教育部所訂必修科目修習及格及修滿總畢業學分數(二專在80學分以上,五專在220學分以上)而未畢業,持有原校修業證明書及成績單者。
4、經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資格,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5、凡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修畢日間部2年級上學期課程或夜間部3年級上學期課程,可以升級,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2年以上,持有原校修業或轉學證明書及成績單者。
(2)曾在日間部2年級下學期或夜間部3年級下學期肄業,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1年以上,持有原校修業證明書及成績單者。
(3)夜間部普通班、在職班規定修業年限2年者比照日間部辦理。
6、凡五年制專科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修畢4年級下學期課程,可以升級,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3年以上,持有原校修業或轉學證明書及成績單者。
(2)修畢5年級上學期課程,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2年以上,持有原校修業或轉學證明書及成績單者。
(3)曾在5年級下學期肆業,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1年以上,持有原校修業證明書及成績單者。
7、凡3年制專科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修畢日間部2年級下學期課程或夜間部3年級下學期課程,可以升級,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3年以上,持有原校修業或轉學證明書及成績單者。
(2)修畢日間部3年級上學期課程或夜間部4年級上學期課程,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2年以上,持有原校修業證明書及成績單者。
(3)曾在日間部3年級下學期或夜間部4年級下學期肆業,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1年以上,持有原校修業證明書及成績單者。
8、凡大學或四技(不含空中大學)肄業曾修畢2年級下學期課程,可以升級,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1年以上,持有原校修業證明或轉學證明書及成績單者。
9、曾在大學修習大學程度學分或推廣教育學分達二專畢業學分(80學分以上),且持有證明文件者。
(三)注意事項:
1、年齡限制:
年齡為滿19至24歲(自民國70年1月1日以後至民國7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
2、社會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得報考,如於入學後發覺,一律開除學籍,考生及家長不得有任何異議:
(1)師範學院公費肄業生,不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
(2)未修體育、軍訓課程及成績不及格者,不得報考。
(3)報考青年均須未婚,具有一切撫養子女之法定義務者亦不得報考,錄取就讀本校期間亦同。
3、依據『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19條第一項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但大陸、香港、澳門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20年,並符合前項規定者始可參加報名及體檢。如報到入學後察覺不符前揭規定者,則一律開除學籍,並須依照「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規定,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4、僑生回國報考軍事學校必須取得內政部戶政司國籍行政科核發之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方得報考。
5、報考學生經體檢不合本校新生要求標準,即不准報名。
6、凡具雙重國籍者,於錄取後應放棄他國國籍,且須檢附相關之有效證明文件,始准辦理報到入學;如於入學後發覺,一律開除學籍。
7、曾受刑之宣告、感訓處分、保安處分或保護處分者(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者,不在此限),及在校期間因品德言行方面有重大不良記錄(如偷竊、聚眾滋事、飆車等情事),或經軍事院校開除學籍3年內者,均不得報考,如於入學後發覺,一律開除學籍。
8、經查考生在台設籍身分資格不符相關規定者,即予取消應考資格;如於入學後發覺,一律開除學籍,考生及其家長不得有任何異議。
9、本校申請入學招生採用「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辦理之94學年度二技統一入學測驗成績,考生其歷年平均成績不低於就讀學校班上前50%以內名次者,且資格符合參加申請系(組)所規定者,惟每一學生僅能就一系(組)提出申請。
註:名次計算原則:班上人數乘以在校歷年平均成績排名百分比,如有小數時無條件進位。
例:全班51人,在校成績歷年平均成績排名前50%應為25.5名,取前26名可參加申請入學。
10、凡年滿19歲(含)以上或已屆役齡考生經役政單位安排接受兵役體檢後,其體位判定為替代役體位、免役體位或難以判定體位者,不得報考。如於入學後發覺則一律開除學籍,考生及其家屬不得有任何異議。

2005-09-15 20:42:2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飛行前拆除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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