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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份工作我做了23天後來我沒做了(老闆的意思就是要我走)現在已經9/14了,我還沒拿到薪水,我有去問公司的會計,她說老闆的意思就是被他解固的員工一律不發薪水,而且我有簽切結書,所以我沒有權利跟公司要薪水,但那天老闆並沒有要解固我,就算是這樣那也只能算我曠職,薪水一樣也要給我丫!?好!就算老闆解固我,那是不是要給我遣散費呢!?因為我並不是自願要離職的,倒底我能不能拿到薪水??????

2005-09-14 17:31:54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切結書內容:有1項就是被解固著一律不發薪水,其他就是一些門市的規則,像東西打破要賠之類的

2005-09-14 17:42:16 · update #1

3 個解答

做不滿一年是很難要求遣散費的~~~~你簽過的切結書已經嚴重違反勞基法基本精神,有為工作則雇主便需支付薪資。況且解僱即不發薪又沒有明定什麼情況之解僱為不支薪的理由,這種明顯傾斜的條文是剝削勞工權益的惡條,應為無效。 第   71 條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
規定者,無效。不過解僱的理由是什麼?若是屬於勞基法不需預告即可解僱的理由,那你恐怕就很難有理由說自己該得到薪水喔~~~ 做超過7天都必須給薪和加入勞健保喔~~~如果他沒加保~~可以到勞保局申訴~~~~~

2005-09-14 17:33:1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行走知識江湖TONY哥 7 · 0 0

按勞基法規定, 工作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資遣費, 未滿一年按比例計. 新制則是一年給予半個月, 未滿一年亦按比例計. 資方私自訂被解雇就不給薪水, 是違反勞基法, 是無效的, 如果這樣加一條老闆不高興就可不給薪水豈不也可以. 若是無理由解雇, 可向法院提起雇傭關係之訴, 請求恢復職務, 並給予不當解雇期間薪資.

2005-09-14 18:15:3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wind 2 · 0 0

只要做超過7天.老闆一定要發薪水.不然你可以報勞工局.就會有人來處理

2005-09-14 17:34:1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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