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親人欠債...已牽涉到法院相關...
如果最後真的沒辦法...慘遭查封...
那子女的戶頭是否也會被查封?
查封...都會被查封哪些東西?
2005-09-11 05:59:02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查 封查 封:債 權 人 必 須 先 查 明 債 務 人 的 財 產,才 可 以 聲 請 查 封。債 權 人 要 證 明 所 要 查 封 的 財 產 是 債 務 人 所 有。如 果 是 房 地 產,要 提 出 該 不 動 產 最 近 七 日 內 的 登 記 謄 本。如 果 是 未 辦 理 保 存 登 記 的 房 子,應 提 出 稅 捐 處 或 鄉 鎮 區、市 公 所 的 納 稅 或 產 權 證 明 文 件 以 及 基 地 的 登 記 謄 本。如 果 要 查 封 債 務 人 太 太 的 財 產,要 提 出 戶 籍 謄 本,證 明 兩 人 是 夫 妻。但 如 夫 妻 有 登 記 分 別 財 產,就 不 能 查 封。如 果 查 封 興 建 中,尚 未 辦 理 保 存 登 記 的 建 築 物,應 提 出 建 築 執 照 及 起 造 人 名 冊 或 使 用 執 照 影 本,以 及 基 地 的 登 記 謄 本,以 證 明 產 權。法 官 審 查 前 述 要 件 完 備 後,就 定 期 通 知 債 權 人(但 不 通 知 債 務 人)實 施 查 封。債 權 人 接 到 通 知 後 必 須 按 時 向 承 辦 書 記 官 報 到,依 法 繳 納 執 行 人 員 旅 費,並 導 往 現 場 查 封。如 果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到,可 認 為 無 執 行 之 意 思 者,法 官 即 予 結 案。債 權 人 如 果 無 法 到 場 引 導,可 以 提 出 委 任 書 委 任 他 人 前 來 繳 費 並 引 導。委 任 書 上 所 蓋 債 權 人 的 印 章 要 與 強 制 執 行 聲 請 狀﹝第 一 張 狀 紙﹞所 蓋 印 章 相 同,以 避 免 冒 充。查 封 時,預 料 債 務 人 可 能 抗 拒 時,可 通 知 警 察 或 憲 兵 到 場 協 助 維 護 秩 序。關 於 憲 警 的 出 差 旅 費,應 由 債 權 人 預 納,視 為 執 行 費 用。查 封 的 動 產 或 不 動 產,都 不 能 超 過 債 權 額 太 多,否 則 不 予 查 封,以 免 影 響 債 務 人 權 益。債 務 人 或 任 何 人 擅 自 取 下 或 撕 毀 封 條 時,即 觸 犯 刑 法 第 一 三 九條 之 罪,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拘 役 或 三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2005-09-11 06:28:2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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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9 22:20:5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ww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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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7 12:03:0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双華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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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4 11:07:2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既然會問到子女問題,我給予你一些比較白話的建言,當債權人對債務人已做好所有法律應做之動作後,她可以對債務人(即法院判決文件上所寫的那個人)執行查封動作,又區分為查封動產與不動產之概分,當債務人為該戶戶長時,即可執行查封動產之動作喔!就是住家大門貼封條封電視封冰箱....等可移動之財產,不動產就不用解釋了吧!
2005-09-16 10:00:43 · answer #5 · answered by 光明 5 · 0⤊ 0⤋
僅及於債務人和保證人 親屬間並不會牽連 配偶也一樣窩第一 子女戶頭或其它財產 除非有擔任保證人 否則都是安全的第二 法律只規定不得查封或部分查封 例如--債務人賴以生活的工具 薪水只能查封三分之一 退休金 勞保給付等不能查封 除了強制執行法明文條列外 其餘特別法(公務員 投勞保者 )亦有其特殊規定 其餘只要是債務人的財產都可以窩 包括不動產(查封拍賣後點不點交的問題) 動產附錄強制執行法--第 52 條 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
燃料及金錢。
前項期間,執行法官審核債務人家庭狀況,得伸縮之。但不得短於一個月
或超過三個月。第 53 條 左列之物不得查封:
一 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
二 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三 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
四 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
五 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
六 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
七 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
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
前項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
,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第 100 條 房屋內或土地上之動產,除應與不動產同時強制執行外,應取去點交債務
人或其代理人、家屬或受僱人。
無前項之人接受點交時,應將動產暫付保管,向債務人為限期領取之通知
,債務人逾限不領取時,得拍賣之而提存其價金,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前二項規定,於前條之第三人適用之。
2005-09-11 06:33:37 · answer #6 · answered by ?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