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鄰居車禍變成植物人,他們家的經濟不太好,他是戶長,可以換人當戶長,然後申請低收入戶嗎.
2005-09-10 16:27:09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nanny 2 in 社會與文化 ➔ 其他:社會與文化
希望對你的朋友有幫助不知道你朋友住那裡所以給你台北市社會局的你朋友可以請問他們並請求幫助聯絡我們 「單一服務窗口:社會局服務站 TEL:02-2722-1839 」「電子信箱:ha_bosa@mail.tcg.gov.tw」第二科社會救助市政大樓東北區一樓27597725-72759777069596960-227597770基本條件(下列三項均需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八千四百二十六元)以下。 動產(包括現金、存款本息、投資、股票、有價證券等)金額平均每人在五萬五千元以內。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金額總價在二百六十萬元以內(土地金額以公告地價計算、房屋金額以房屋評定現值計算)。 以上金額標準由花蓮縣政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公佈當地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調整訂定之。--Top--應備文件戶口謄本 所得稅證明 不動產證明 申請人或戶長印章及郵局存摺封面影印本 申請人戶內如有就讀高中以上學校、應徵召入營服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失蹤六個月以上、身心障礙致無法工作、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以內者、離婚之單親者、教師、職業軍人及領有退休(伍)金或榮民院外就養金等情況,需分別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印本、兵役證明、在監證明、失蹤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印本、醫療院所三個月以上無法工作之診斷證明書、懷胎之診斷證明、離婚協議書或判決書影本、教師或職業軍人的薪資證明、退休(伍)金或院外就養金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Top--申請程序備齊文件後,於上班時間至戶籍所在鄉鎮市公所向所屬村幹事或里幹事申請。--Top--注意事項應列入全家人口成員包括a.直系血親包含不同戶籍之父母、祖父母等及全部子女(子女已入贅或出嫁且無扶養能力者,得不計算)。b.同戶籍(同一地址不同戶號者仍屬同戶)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負扶養義務之親屬。c.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 應列入全家人口成員如已死亡,應檢附該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 十六歲至六十五歲且具工作能力者,如無法就業時,仍應按行政院勞委會訂定之基本工資(一五八四O元)計算收入。 各項證明文件均需三個月內所開立者方為有效。 低收入戶身分以申請當年度有效,每年年底(約於十或十一月依據縣政府公告之申請期限辦理)仍應重新申請,辦理複查,以維權益。
2005-09-10 16:50:1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