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w.news.yahoo.com/050910/15/2a6v9.html
陳佳惠辯護律師陳鎮宏表示,這宗判決將是全世界P2P使用者,因侵害著作權被判刑事罪的首例。對消費者做這樣的判決很遺憾,將在繼續上訴。
且國際上P2P著作權遭侵害都是民事罪,唯獨台灣、韓國受制美國301條款,侵害著作權有刑事責任。
為什麼台灣的著作權侵害是刑事罪? 美國自己也是嗎?
如果美國自己都不是刑事罪
為什麼用301條款欺壓我們??
像這種 侵權 用到 刑事責任
一點都沒有道理啊
當初是什麼原因要加列刑事責任??? (難道只是純粹聽美國人的話嗎)
2005-09-10 08:12:52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祥隆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我是說為什麼台灣的法律跟人家不一樣
2005-09-21 20:08:41 · update #1
因為KURO有明確侵犯著作權重製行為."明沂法律事務所律師簡榮宗認為,Kuro案子與ezPeer在事實上有些不同,ezPeer只是單純平台角色提供會員交換,而Kuro一案加上了「譜訊公司」的變數,亦即2003年11月,彰化警方查獲譜訊公司將無版權MP3音樂以會員名義提供給Kuro其他用戶分享,同時經營販賣盜版CD,而飛行網每月資助譜訊80萬元,也就是有可能除了提供平台外,另外有重製之行為。 "
2005-09-12 08:19:0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