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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4個月緩刑3年得易科罰金
以上這句話到底是什麼意思?
1.是以罰錢了事?
2.是罰了錢還要坐牢?
????

2005-09-09 13:56:3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白話文:此緩刑:你只要3年內不要再犯或犯其他法或其他相關規定3年過後這四個月的刑就失去效力=>你就不用去關4個月得易科罰金的意思是=>你判了4個月可是你不想坐牢,剛好有得易科罰金的機會,所以,你可以跟檢察官說想拿錢去換取你的4個月刑期,若檢察官同意就可以不用關了!可是因為你可以緩刑.所以不必坐牢!更當然不必拿罰金來抵刑期----------緩刑撤銷之刑法第75條-----------第 75 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第 75- 1 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第 76 條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2005-09-13 00:52:35 補充:
哈哈

2005-09-10 16:10:0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沒有答案....排在那篇文章後面....真是辛苦你了....呵呵....^^

2005-09-12 14:40:3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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