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要開庭(民事訴訟),結果對方並沒有到場,(但是卻在前一天的晚上打電話表示希望私下和解),當時我是跟他說到法庭上在來講。
問題是他當天也沒到,這樣是什麼意思呢?
至於法官說,另外通知開庭,這樣需要在付錢嗎?
如果他一直不到,這樣法庭會採取什麼樣的行動,到最後會不了了之嗎?
ps.開庭當天,他還打了數多通電話,只是我都不接而已
2005-09-08 14:11:2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簡單教你兩招:
一、如果對方是被告(或被上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你可以向法院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二、如果對方是原告(或上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你可以拒絕辯論,此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四個月內,兩造如無聲請開庭(通常這時候對方都不知道要聲請開庭),視為撤回起訴(或撤回上訴)。
2005-09-10 18:35:0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刀狂劍痴 4 · 0⤊ 0⤋
下次開庭他再沒來,請主動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另若有私下和解的可能性,盡可能以和解為優先,但須注意撤回起訴裁判費僅能退回一半,這部分損失應納入和解金額之考量。(以上均以你是原告立場回答)
2005-09-08 16:30:4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Charles Ko 7 · 0⤊ 0⤋
民事訴訟ㄧ方不到庭者法官得根據他方當事人請求為缺席判決因此不會不了了之至於多開庭又不需要多付裁判費
2005-09-08 16:04:4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