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個學妹當初租一個房子,以口頭租約
之後搬離沒有把床舖跟書桌搬走(桌內的部份私人物品未取走,如照片)...
後來房東也沒再出租...
事過多年房東控告學妹沒繳交租金...
說是沒有終止契約...
追繳租金...(房東還是她親戚勒...)
結果對方贏了,學妹判賠5x萬另需加1.6%利息...加上去近百萬= =...
怎麼會這樣呢?法律不是講求證據?
口頭契約為何成立?憑什麼?
有誰能跟我說為何敗訴嗎?
如何勝訴呢?學妹準備上訴中...
2005-09-07 21:06:49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良 3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學妹有口頭終止~~~房東也幫忙搬運喔~~~
租金也繳清了...口頭租約如何判定何時租到何時?
照法律這麼說...如果我今天住親戚朋友家~~~
之後搬離...後來對方要求房租呢?
今天這種事對方是存心坑人的ㄟ...
憑什麼可以口頭為據呢?終止確不行?
如今這樣~~不是法律保護壞人囉~~
2005-09-07 21:31:43 · update #1
只要雙方合意之意思表示,契約即可成立,不以書面為要件,如去商店買東西,也是一種口頭意思表示的契約行為。
如果沒有終止租約的意思表示,那契約當然會持續存在,房東控告學妹沒繳租金獲勝訴,是因為他有實際狀況可以舉證契約確實成立,且未終止租約,如私人物品未取走等,都是租約仍然延續的證據之一。
你學妹要獲勝訴,除非她能舉證確有終止租約的意思表示,如書面、錄音或其他積極證據,否則很難勝訴。
不過搬走也不和房東說一聲,其實是一種很不負責任的行為,人家可能也是一直在等妳何時搬回來,才沒再出租,既然是親戚,其實應該可以私下和解,但我想賠償是跑不掉的,只是看能談到多少金額而已。
租賃契約乃民法債篇所明定有名契約之一,如房東房客於訂租約後,均應受租約之約束,不得反悔,除了房東房客均同意,另訂契約,或修改契約外,租約終止、解除及延續均應受法律規範,不得由一方任意為之。三者不同點如下:
1. 租約之終止:乃租賃契約成立生效後,因某種原因房東或房客不願讓租約繼
續生效,而於特定時點以後讓租約消滅,但消滅前之租約仍有效,故房東房
客不須回復原狀。
2. 租約之解除:乃租賃契約成立後因訂約時有瑕疵,由房東或房客將租約解除
,生溯及效力,與一開始就未立租約同,故房東房客須回復訂約前之原狀。
3.租約之延續:乃定有期限之租約,因到期後,房東或房客不變更租約之內容
,而延長租賃期限,原租約自始至終均有效。
2005-09-08 20:06:41 補充:
可以口頭諦約,當然也可以口頭終止,重點還是在於舉證,之所以敗訴,就是關於口頭終止的舉證不足,如果有相當的證據,就再上訴吧,不然找個律師,聽聽他的意見,判斷什麼可以成為證據,也看看能不能幫忙蒐集一些證據。
2005-09-07 21:21:0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