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新聞說,非婚生的子女,驗過DNA確認後,還可以繼承遺產.
那如果是離婚後的子女,以後可以再認祖歸宗繼承遺產嗎?
那如果離婚後子女已改姓了咧?有影響嗎?
2005-09-06 09:01:57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所謂的收養是再婚嗎??
也就是說將來那個女的再婚的話,子女就不能再回去繼承囉?
2005-09-06 09:15:07 · update #1
那其實結婚就相當於收養,但收養並不等於結婚囉(收養有一定的規定)
那像"羅斐說"的跟"故事中的淚"的解見就不同囉!?
2005-09-07 04:52:50 · update #2
對於上述的新聞以及回答,您其實有誤解了,以下是一些法律名詞的釐清。
首先,先強調是否擁有繼承權利必須限於該繼承人是否為法律規定的法定繼承人,民法條文上面已經有人引述,恕不贅述。
一、
必須釐清一個法律名詞,所謂「非婚生子女」就是「未受婚生推定的子女」,民法第1061條對婚生子女的定義為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第1062條有所謂的受胎期間(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只要是在受胎期間是具有婚姻關係的,法律上都會先推定該子女為婚生子女,只要未受法律推定為婚生子女的,就是非婚生子女。不過,非婚生子女可以透過「準正」及「認領」而成為婚生子女。「準正」就是生父跟生母結婚,此時,該非婚生子女就視為婚生子女(舉例來說,賈靜雯如果跟她小孩的生父結婚,那個小孩就準正為婚生子女)。「認領」白話的說就是生父承認該非婚生子女是他小孩的意思,另外,法律規定生父如果有「撫育」非婚生子女的事實即視為認領(舉例來說,那些企業名人在外面跟第三者生的私生子女,如果企業名人有撫育他們的事實,比方給他們生活費,或是生母可以提出懷孕期間生父有買營養品補胎這些事實,都可以當作法官參考的依據)。因為我國對於非婚生子女轉變為婚生子女的方式只有上面兩種方式,所以說,是不是非婚生子女驗了DNA證明有親子關係就可以轉變為婚生子女呢?雖然有法律學者站在保護非婚生子女的立場,認為在生父已經死亡的情形下,現代科技發達應該修法通過這種證明親子關係的方式,但是,就現行法來說,其實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所以說,目前的法律規定,驗了DNA其實不代表就會成為婚生子女的,既然不是婚生子女,也就不是繼承法上所說的「法定繼承人」,當然不具有繼承的權利。
二、
離婚後的子女不代表就是非婚生子女,假設小孩是在父母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的,法律上當然就推定該小孩是婚生子女啊!既然是婚生子女,就算父母的婚姻關係消滅,這個小孩的親權不論交給父親還是母親行使(親權行使在一般人口中被稱為「監護權」,包括您所說的改姓,都在親權行使的範圍),對於父親或是母親任何一方,皆不影響小孩的繼承權。除非,這個小孩是在父母已經離婚後,母親才發現自己已經懷孕,後來才生下小孩,這個時候,生母或是小孩可以利用法律的規定,請求生父強制認領這個小孩,這樣小孩才能夠轉變為婚生子女。
三、
「收養」跟「再婚」理論上是兩回事,不過,有一種情況會使這兩件事情有關聯,假設有一對夫妻離婚了,而這對夫妻有小孩,離婚後假定小孩跟媽媽在一起,後來這個小孩的媽媽再婚,這時候,民法有個條文規定,小孩的媽媽再婚的對象即是「繼父」可以收養這個小孩,因為這個小孩本來跟繼父是法律上所稱「直系姻親」的關係,如果繼父收養了他,他們就成為「直系血親」,將來小孩的繼父過世了,小孩就可以繼承繼父的遺產,但是,我國的收養是採「完全收養制度」,也就是說,一個人被收養的話,這個人就跟本生父母(親生爸媽)之間的關係「暫時」中斷,白話的說,只要這個小孩是別人的養子的情況下,他就跟親生爸媽沒有關係,就算親生爸媽過世了,他也不能回去繼承親生爸媽的遺產,相反的,他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但是在父母再婚的情況,假設小孩被繼父收養,那麼小孩子跟生母的親子關係沒有中斷,所以理論上這個小孩可以繼承的對象就變成繼父跟生母,但是原本的生父,原則上小孩就沒有繼承的權利,不過一般社會上,不常看到繼父或是繼母去收養配偶的小孩,如果生父或是生母再婚的對象沒有收養配偶的小孩,那麼,就算生父或生母再婚也不影響小孩繼承的權利。
您前面有提到"結婚就相當於收養,但收養並不等於結婚",如上所說,這是兩件事,因為繼父或是繼母並不一定要收養配偶的小孩,所以您提出的「等於說」並不完全正確。以上,希望我的解釋能夠使您對繼承權比較了解。
2005-09-07 23:00:0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一起玩情趣用品網路商城,提供成人情趣用品、情趣內衣等,全省宅配到府、超商付款包裝隱密,歡迎參觀選購。
一起玩情趣用品官網:http://www.17one.net
一起玩情趣用品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17one
2015-02-12 05:03:0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john 1 · 0⤊ 0⤋
從繼父變成法律上的正式父親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36886&ctNode=7951&mp=001
2008-11-01 21:57:5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5 · 0⤊ 0⤋
新聞沒有說完整,光有自然血緣關係,並不能主張有繼承權。
2005-09-06 13:11:3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鑑古知今 7 · 0⤊ 0⤋
遺產繼承人 :民法繼承人之順序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為: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配偶為當然繼承人) ,依下列順序定之:1. 直系血親卑親屬。2. 父母。3. 兄弟姊妹。(司法院院字第735號解釋,所稱兄弟姊妹者,凡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均為該款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4. 祖父母。 是繼承人之範圍包含血親繼承人與配偶繼承人,血親繼承人有順序先後之區別,依序第一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第二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序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第四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先順序之繼承人排除後順序之繼承人,而同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中,親等近者排除親等遠者(即孩子優先於孫子繼承)。而配偶繼承人與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依民法第1140條的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因此,對於何人有依法繼承的權利是很明確的,不過繼承人間要如何分割遺產,法律並無加以限制,係由全體繼承人間自行協議為原則。而民法應繼分規定的設置,其目的在於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的權益。是以,常有繼承人因為遺產的問題而鬧得不可開交,告上法院的。被繼承人死亡後,如遺留的債務顯然大於財產,或有不明的情形,此時繼承人為確保本身的權益,應考慮拋棄繼承或是限定繼承,而不論採用何種方式,皆是要向法院提出聲請,當然提出聲請亦有期限的規定,繼承人應特別加以注意。由上可知男女無分性別,在法律上享有平等之繼承權,雖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被繼承人為遺產之所有人,當有自由處分遺產之權,惟被繼承人因好惡或其他原因,故意剝奪一部或全部繼承人對於遺產之權利,不啻侵害繼承人之繼承權,為調和兩者衝突,法律特設特留分之規定,以保障繼承人最低限度之繼承權利。現被繼承人(遺囑人)將遺產全部分給兒子,即變相剝奪女兒之繼承權,並違背上揭特留分之規定,遺囑之效力在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無效,女兒仍能取得特留分額度內之遺產。 繼承遺產之權,應繼分的比例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民法第1144條):1. 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2. 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1/2。3. 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3。4. 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繼承遺產之權,特留分的比例 :依第1223條規定為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1. 直系血親卑親屬 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2. 父母 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3. 配偶 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4. 兄弟姊妹 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5. 祖父母 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 那如果是離婚後的子女,以後可以再認祖歸宗繼承遺產嗎? 答:子女繼承遺產是不論結婚與否的那如果離婚後子女已改姓了咧?有影響嗎? 答:女兒已改夫姓亦可繼承遺產所謂的收養是再婚嗎?? 答:錯~~~這是錯誤的知識,以下才是正確的收養知識一、收養之意義:收養就是收養別人的子女,來作自己的養子、養女。養子養女跟親生子女的權利義務是相同的。二、收養之規定: 關於收養的規定很多,現就主要的列舉說明:(一)收養要訂立收養書面契約,但是被收養人未滿七歲而無法定代理人的,可以不訂立書面契約。收養契約的當事人是收養人和被收養人。被收養人未滿七歲的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則應得到法定代人的同意。(二)夫妻收養子女應共同辦理,不得單獨一人收養子女,但是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時,則可由一人收養。(三)收養人應比被收養人年長二十歲以上,夫妻有一人年齡不比養子女長二十歲以上,收養就不合法,法院不會認可。(四)直系血親不得收,所以,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得收養自己的孫子女、外孫子女為養子女。直系姻親也不得收養,因此,公婆不得收養媳婦為養女,岳父母也不得收養女婿為養子。但是,夫可收養妻前夫之子女,妻也可以收養夫前妻之子女,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的輩份不相當的,不得收養。(五)一個人除給夫妻二人收養外,只能給一人收養。因此,先被張三收養,就不能再被李四收養。(六)結了婚的人被收時,應得到配偶即丈夫或妻子的同意。成年的人被收養時,對本生父母若有不利的情形,也是不可以的。(七)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兩願離婚後,雖約定子女由母監護,惟父之監護權僅一時的停止而已,而未成年子女為他人收養又足以發生親屬關係消滅及變更之效果,自應由父母共同為,始足以保護未成年人權利,若父母對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出養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及符合兒童之利益時應認可(兒童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六項)。終 止 收 養 登 記遷入登記遷出登記住址變更登記初設戶籍登記身分登記 遷徙登記 變更更正登記 證件核發 印鑑申請 門牌申請 項目:終止收養登記申請人:1收養人。2被收養人。3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核准者為限)。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1終止收養書約或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終止收養申請書)2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提憑法院許可終止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辦理。3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申請人印章(或簽名)。4被收養人 二個月內二吋半身黑白或彩色近照三張(無證者免)。申請期限:三十日內也就是說將來那個女的再婚的話,子女就不能再回去繼承囉?答:繼承遺產是不論子女結婚與否的
2005-09-06 12:17:11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離婚後的子女,只要沒有被新的父親或母親收養的話都是可以繼承遺產的
2005-09-06 09:06:32 · answer #6 · answered by ?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