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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強迫工作年資滿3年以上者,特休假要一次請完,未滿3年者則可以高興愛怎麼休就怎麼休,請問這樣是否有違反勞基法?

2005-09-06 07:18:39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天藍藍的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我們公司就是剛發佈要規定而且只規定滿3年以上年資者要這樣做,我們都快抓狂了,而且休假方式不是應該勞資雙方共協議嗎?資方逕行規定,這樣真的沒有違反勞基法嗎?

2005-09-06 07:33:25 · update #1

6 個解答

第五條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第二十四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2005-09-06 07:27:2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5 · 0 0

本來就沒有- -++
因為你是做多少拿多少呀~~
工讀沒有所謂”年休假”
只有排休~也就是沒做沒錢拿~
工讀也沒有年終....等等的

2005-09-11 07:39:5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另,請問一下
那是否非正職員工(計時薪的)
(工作時間跟正職的只差一個小時)
就沒有享受「年休假」的權利呢?

2005-09-08 11:24:2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可想想是否有基本權對第3人效力問題?即公司強迫特休應一次請完,是否有侵犯憲法第22條之意思決定自由權.如有再看看是否有違反公序良俗情事,依民法第72條無效.

2005-09-06 08:32:1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cherry 2 · 0 0

勞基法第38條只有規定工作滿幾年給幾天假,
並沒規定說假要怎麼放。
不過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有規定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所以還放假的方式與日期還要要經過雙方協商才能放
,不過一般公司應該都不會計較你啥時候放吧。

2005-09-06 07:28:40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並沒有,勞基法沒有管到這一項
.......................................................

2005-09-06 07:20:04 · answer #6 · answered by flymouse.tw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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