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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社區有成立管理委員會和警衛,但日前我們仍被外面的人進來砸毀我家門窗,事發後管委會並未有任何表示且由監視器看警衛並未有任何動作,請問我們可以告管委會失職進而對它要求損害賠償嗎?是否有相關的條例或網站可供參考。謝謝

2005-09-05 20:26:56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黃清峰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既然  貴社區有成立管理委員會,該管理委員會並依共同章程與住戶要求聘請警衛,負責維護社區安全等工作,如果在住護與管委會所簽訂的委託合約中有載明:『如有外人入侵、管委會應予制止或對受害住戶提供救援...』等條件,現竟發生有住戶遭外來人士入侵且毀損門窗,當然可以舉證控告管委會失職,進而對它要求連帶損害賠償。當然,受害住戶應先向警勤區警察局(或派出所)報案、並對入侵者提出告訴(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第353條【毀壞建築物罪】)。相關法條如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第 3 條 九、管理委員會(本案之失職方):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十一、管理服務人(本案之警衛):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或管理維護公司。十二、規約(社區應共同遵守之規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第 36 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九、管理服務人(本案之警衛)之委任、僱傭及監督。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第353條【毀壞建築物罪】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5-09-20 07:50:4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愛貓的麵】 7 · 0 0

謝謝你的回答,請問是否有相關的條例或網站可供參考。

2005-09-05 20:33:5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黃清峰 1 · 0 0

可以喔,你可以依管理不當,向管理的公司提出求償喔。

2005-09-05 20:28:0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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