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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如果公司所出版的雜誌上已聲明所有的資料不得作任何形式之轉載及複製,結果還是被人拿去作為商業行為,這樣算不算侵犯著作權,還有,如果算是侵犯的話,法律條例上,對方要怎麼賠償我們的損失,如要罰幾倍的錢或是其它等等的...請各位大大幫忙一下吧!謝謝!

2005-09-05 16:12:12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圖片參考:http://www.tipo.gov.tw/image/t2.gif
 第七章 罰則法條第九十一條 內容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法條第九十一條之一 內容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法條第九十二條 內容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第九十三條 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包括在內。 法條第九十四條  內容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條第九十五條  內容違反第一百十二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第九十六條  內容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者,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第九十六條之一  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八十條之一規定者。二、違反第八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者。 法條第九十六條之二  內容依本章科罰金時,應審酌犯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法條第九十七條  內容(刪除) 法條第九十八條  內容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法條第九十八條之一  內容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或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其行為人逃逸而無從確認者,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司法警察機關得逕為沒入。前項沒入之物,除沒入款項繳交國庫外,銷燬之。其銷燬或沒入款項之處理程序,準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法條第九十九條  內容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五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 ,其費用由被告負擔。法條第 一百 條  內容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及第九十四條之罪,不在此限。法條第一百零一條  內容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 法條第一百零二條  內容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對於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得為告訴或提起自訴。法條第一百零三條  內容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對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或製版權,經告訴、告發者,得依法扣押其侵 害物,並移送偵辦。法條第一零四條  內容(刪除)

2005-09-05 17:28:2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我都是在這網站訂雜誌的http://suo.im/5d60j

2013-08-28 17:41:1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侵權問題法加上證據的引證法律程序 從無 希望.中找 希望.從無機會中找機會。希望與機會都是不爭取機會是等於 零 不爭取 機會是等於 零爭取一點機會要不然就放棄自己的機會及壓力.爭取自己的權益.原告被告才從無希望中找機會商標法有規定要實施民法物權編才能合乎法律程序.是 刑民法的問題至於刑民法問題 法律科技.侵權問題法加上證據的引證,但是如何推翻別人的證據引證..合法後屬於商標法特別刑法。商標法 著作權法 有規定要實施民法物權編..法律 商標、專利權、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法 商標 權利 代銷商 。不一定有這個權利 等 等. 賠償 部分?

2011-06-17 06:20:3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法律專業的天空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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