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總統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散國會?那美國跟英國呢?
2005-09-04 20:26:40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政治
台灣九七修憲總評析—策略與政治影響的觀點
總統對立法院之解散權係採被動制,與法國雙首長制之主動制不同。總統係於立法院通過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商立法院院長,始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我國立法院對行政院長不信任權,不似法國制之細分,提案連署也較難。
在此須一提者,這次修憲,停止適用原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立法院對行政院之制衡權,亦即「立法院對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 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一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議決或辭職。」這項舊制無解散權對抗,故較具制衡意義,但卻被解除了。
一九九六年台灣總統選舉改為公民直選之後,一般認為總統權力也須要配合強化。與一九五八年法國第五共和憲法強化國家元首權限,有類似的背景。台灣修憲後的總統權力較以前大,是不爭的事實,但與法國第五共和體制的總統比較,我國總統的國會解散權處於被動,除非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長的不信任案,否則不能主動解散立法院。法國總統擁有對國會通過法律之再審議要求權,擔任部長會議主席 (憲法第九條)、有公民投票交付權 (憲法第十一條)等,為我國總統所無。惟吾人應注意的是:我國總統必要時可透過國家安全會議控制國政,尤其國民黨長期執分的運作方式,多數人民傾向順應權威的社會心理,在此環境下,未來出現有權無責的強人獨裁者,不是全無可能。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政治仲裁功能之研究
二、 總統權力行使之範圍
(一) 內政問題
涉及內政問題的爭議主要有兩類型:「法治主義」及「立法否決」。......眾議院的行為有沒有法案的成立,必須二院一致通過,並送請總統同意,總統如果不同意,可以行使否決權,此一設計,旨在防止立法部門濫用立法權,妨害政策的執行,制憲先賢們對此十分重視並一致同意。「故二院一致通過」及「總統同意」二者,可說是美國憲法的重要原則。任何一院的決定,未經送請總統同意,應不具備法律效果,除非憲法本身有明文規定......總統以否決的方式在一定的權限及特權使國會所提出的法律無效是國會在行使權力的時候能受到節制。毫無疑問的,立法的權力由兩院組成的國會與總統共享。兩院制,開國元勳們很少認為,美國聯邦憲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七款的重要性小於總統的否決權,因為兩者是相互依賴的。因為其規定,只有在兩院一致以多數決通的情形下,法律才生效力......再者,對於總統的否決權,兩院可用三分之二之議決推翻之也是防範一人恣意性的行為。美國聯邦憲法規定二院中之一院可單獨行使權力之情形有四:一、眾議院有單獨提出彈劾案之權(美國聯邦憲法第一條第三項第六款);二、參議院有單獨審理彈劾案之權(美國聯邦憲法第一條第三項第五款);三、參議院有單獨批准或不批准總統任命之權(美國聯邦憲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二款);四、參議院有單獨批准或不批准條約之權(美國聯邦憲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除此之外,均須由兩院共同行使,立法否決權經眾議院或參議院一院通過,即可作成決議,實質上乃變更了法律的規定,法律的制定既須經二院一致通過及總統,法律的變更,自亦須經同樣的程序......
英國憲法及其政府
第二項 內閣總理及其職權
【內閣總理之產生及其變動】
英國的內閣,是英國政治體系的重心,行使全民的治權,制定國家的政策,監督政策的實施,指揮中央政府的行政人員;平時國運的盛衰,戰時國[脈的絕續,都隨著內閣的政策和謀略而決定。首相是內閣的領袖,地位的崇高,聲譽的顯赫,遠在英國任何官員之上......。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內閣變更,首相可能也易人:第一、平民院議員法定任期屆滿,全國大選的結果,原來的少數黨變成了多數黨;第二、平民院對內閣投不信任票後,首相認為平民院違反了民意,於是呈請國王解散國會,舉行大選,選舉結果,反對黨取得了平民院的過半議席,它的黨魁跟著接首相;第三、現任首相為了選民對某一重大事件表示意見,或者他認定對自己最有利的時際已經到來,他自動決定呈請國王下令舉行大選,希望能夠繼續執政,可是,選舉結果,在野黨卻贏得了平民院的多數議席。
2005-09-05 06:18:2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1⤊ 0⤋
1)•台灣如果想要強大,一定要在(憲法條文)加以整修、再造呀。(憲法)立國之依據呀,怎麼可以馬馬虎虎呢?實在奇怪台灣人的腦袋是怎麼了?
2)•今天,2016年1月16日總統選結果是:(民進黨:蔡英文博士)當選呀。恭喜。美國的「國務院」已經有電文祝賀呀。中國呢?
Ok.
2016-01-16 05:40:3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shine 6 · 1⤊ 0⤋
台灣的憲法口號說學法國雙首長制,卻又不倫不類
1、美國是總統制、總統掌權領導(國會監督執政、定期改選)
2、英國是內閣制(國會多數選出首相掌權領導,國會監督執政、定期改選)
3、法國是雙首長制(國會多數支持總統或總理其中之一來掌權領導、國會監督執政、定期改選)
4、台灣的國會罷免行政院長時,總統可以解散國會改選(所以口號也叫雙首長制);但事實上台灣的總統選出以後(沒人可以監督)。.........臺灣簡直是隨總統喜好的權力(被騙的民主權力遊戲)。
2005-09-04 21:20:0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