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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的授權

範圍是那些

謝謝!!

2005-09-03 06:02:5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台灣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改良專利、結構專利、介面板專利、介面圖形專利等等。1.申請行政商標法.在於如何證明有標示商品合法後 是 刑民法的問題至於刑民法問題 法律.才能合乎法律程序。證據的法律分類非常詳細多而複雜每個行業有所不同範圍亦 不同..因為註冊可以保護自己行銷商品若遇到有法律糾紛時 註冊商標及專利權、著作權...在引證,但是如何推翻別人的證據引證 因法律就.[舉證的責任],在於如何證明有[標示商品]?法律及實務經驗如何證明他的東西是仿製你的,解開法律的謎題.真相這就是爭取機會.合法的法律途徑....

參考資料 :法律諮詢 法律的專業天空 第一線實務經驗

2014-02-17 05:41:3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法律專業的天空 7 · 0 0

著作財產權,主要是賦予著作人即創作著作的人財產上的權利,使他獲得實質上的經濟利益,促使作者繼續從事創作活動,精進創作的質與量,豐富文化內容。著作財產權的主要內容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及出租權,一共有九種權利。
  為了尊重著作人的權益,利用別人的著作時,不但不能侵害到著作人格權,還應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1.著作財產權的授權

  著作必須流通利用才能產生經濟價值,而著作人除了讓與著作財產權,收取讓與的對價外,也可以把他的著作授權別人利用,收取使用報酬,增加著作的經濟價值。而對利用人說,著作財產權的授權是利用人想要合法利用他人著作的必要途徑。
  著作財產權的授權,基本上是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的私契約行為,根據契約自由的原則,應該由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依雙方的意思來訂定。如果對於利用的事項約定不明的話,基於保護著作財產權人的立場,會被推定為未授權,所以授權契約的內容愈詳盡,事後發生爭議的可能性就愈低。
  一般來說,授權契約的內容最好針對授權利用的地域、授權期間、授權利用哪些著作財產權、利用的方法、使用報酬的金額及報酬的給付方法等等事項加以約定,當然是要由立約人雙方根據雙方的需求,來協議訂明。而為了避免取得授權後,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被授權人應將授權契約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會較有保障。
  另外,要注意的是,如果著作財產權人不同意利用人可以再授權別人利用該著作的話,被授權的利用人不可以將被授與的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如果違反的話,利用人所作的再授權行為,在法律上是無效的。惟當事人之間如有「專屬授權」之約定時,則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即已不得再行使權利。

2.重製權

  在我們的生活裡,相信很多人都影印過別人的文章,或者把電視播出的影片錄下來,不管是影印也好,錄影也好,都是把文章、影片這些著作的內容重複製作,叫做重製。
  著作人對自己創作的著作,享有重製的權利,這是著作財產權裡非常重要的一個權利,這個權利稱為重製權。由於著作人享有重製權,所以任何人要重製別人的著作,都要經過作者的同意。
  重製的方法有很多,除了前面提到的影印、錄影之外,像印刷、攝影、錄音、筆錄、車繡、編織、電腦掃描或電腦列印等等,也都是一般常見的重製方法。
  另外在戲劇、舞蹈或音樂現場演出的時候,或者是在電視、廣播播出的時候,把這些戲劇、舞蹈或音樂錄影、錄音下來,也是重製;還有依照建築模型或建築設計圖建造房屋,也屬於重製。
  不過表演人的重製權,它的重製方法限於以錄音、錄影或攝影的方法重製表演。
  不論用前面提到的任何一種方法重製別人的著作,都要徵求作者的同意,否則就侵害了著作權,一旦著作人追究起來,不但會被判處六個月到五年的有期徒刑,同時還要負民事上的賠償責任,法律責任很重的,大家千萬要小心,不要隨便觸犯了著作權法,侵害別人的著作權。

3.公開口述權

  著作權法規定有著作人的「公開口述權」,公開口述權就是說著作人對自己創作的語文著作,享有公開口述的權利。
  什麼是「公開口述」呢?所謂的公開口述是指用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的行為,舉個例子來說,也就是著作人用嘴巴將著作朗讀出來或者口述出來,另外在口述以後加以錄音,然後再向公眾播放錄音,傳達著作內容的行為也是公開口述的行為。
  公開口述權,只有語文著作的著作人才享有,因為只有語文著作才能利用語言加以口述。語文著作以外的其他著作,由於表現方法不能轉換為語文的形態,無法以口述的方法來傳達著作內容,自然沒有公開口述權。例如在廣播節目中口述一幅畫,聽眾還是看不到這幅畫的內容,所以美術著作就沒有公開口述權。
  公開口述權是語文著作的著作人享有的權利,要公開口述別人的語文著作原則上都要經過著作人的同意。不過如果是政治上或宗教上的公開演說,或者在裁判程序中的公開陳述,還有中央或地方機關的公開陳述,任何人都可以公開口述,不須事先取得著作權利人的同意。
  未經作者的同意公開口述別人的著作就侵害了公開口述權,必須負違反著作權法的民事賠償責任及刑事責任,為了避免法律糾紛,再次提醒大家,公開口述別人的著作,請先取得作者的同意。

4.公開播送權

  任何種類的著作,都享有公開播送權,意思是不管是哪一類著作的著作人,就他自己所完成的著作,享有公開播送的權利。
  公開播送權也是著作權法賦與著作人的一項著作財產權。什麼叫做「公開播送」呢?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叫做公開播送。
  這一段話說完,一定有很多人還是弄不清楚,到底「公開播送」是什麼?其實簡單的說,就是廣播電台或者電視台,把各式各樣的著作,像語文、音樂、圖片、聲音或影像做成節目,再把節目內容變成通訊的訊號,透過無線電波或通訊電纜,把訊號傳送出去,由聽眾或觀眾打開收音機或電視機來收聽或收看,這樣就叫做﹁公開播送﹂,而這種「公開播送」並不包括網際網路的傳輸。
  把別人播送的聲音影像,再利用以上所說的這種藉無線電波或有線電纜傳送訊號的方法,傳送給別人看,稱做再播送,也是公開播送的行為。
  現代生活中,收聽廣播,收看電視已經成為大多數人每天過日子的常態了。我們經由廣播電視,來吸收各方面的資訊,豐富了日常生活的內容。在這種情況下,著作人的作品,大量的被公眾使用,站在保護著作人的立場,著作權法特別把公開播送權賦與著作人,讓廣播電台和電視台在以播出著作的方式賺錢的時候,必須要先取得著作人的同意,或者給付權利金,這其實是非常公平的。

5.公開上映權

  在著作人所享有的著作財產權中,「公開上映權」只有「視聽著作」才可以享有,換句話說,只有視聽著作的著作人可享有公開上映的權利,所以任何人要公開上映別人的視聽著作,都要先取得著作人的同意。
  所謂「公開上映」是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而這裡所說的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至於公眾則指不特定或特定之多數人,凡是在家庭及家居生活以外的場所裡聚集的多數人就是公眾。
  例如在電影院、旅館、飛機上或遊覽車上放映電影或錄影帶,或者在MTV或遊覽車上播放伴唱帶、錄影帶等,這些都是在公開的場合上映視聽著作給公眾觀看,都屬於公開上映的行為。
  有些學生或老師可能曾經將自己在家裡錄的影片或自己蒐集的影片,帶到學校的視聽室給同學看,這種行為就是公開上映,應該要先取得影片著作人的同意,否則就違反著作權法了

6.公開演出權

  相信有很多人都曾經到唱片行去買錄音帶或CD,在唱片行裡會聽見音樂、歌曲播放,像唱片行這樣用錄音機播放錄音帶或CD的行為,叫做「公開演出」。
  另外在演唱會上演唱歌曲、在音樂會上用鋼琴或長笛等樂器彈奏或吹奏出樂曲等等,都算是公開演出。要注意的是,如果公開演出的是別人所作的歌,而沒有得到作者同意的話,將會侵害作者的公開演出權,因為著作權法規定,只有著作人才享有公開演出的權利。
  享有公開演出權的著作,除了前面講的音樂著作之外,還有語文著作和戲劇、舞蹈著作,所以把別人寫的劇本排演成話劇在舞台上演出,或是在公開的場合演出別人創作的歌劇、默劇等等,都必須要得到作者的同意,才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還有一種情形也是公開演出的行為,就是在公開的場合利用擴音器或其他器材把廣播電台或電視台播出的音樂、戲劇和舞蹈傳送給公眾,這也是公開演出,也要事先取得詞曲作者或戲劇、舞蹈作者和劇本作者的授權。譬如說在很多餐廳或服飾店我們會聽到他們用擴音器來播放廣播電台的音樂節目,還有百貨公司或一般商場常常設置電視牆同步播出電視台的節目,這些情形都屬於公開演出,必須取得被演出的著作作者的授權。因此,百貨公司、唱片行、商店、餐廳的業者,千萬要注意避免發生侵害公開演出權的糾紛。

7.公開展示權

  一般人在博物館或藝廊常會看見一些書法、油畫、雕塑或照片展覽,那些展出的書法、油畫、雕塑等作品屬於「美術著作」,照片則屬於「攝影著作」。如果這些著作還沒有對外發行的話,就會發生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公開展示權的問題。
  著作權法規定,還未對外發行的美術著作和攝影著作享有公開展示權,更詳細的說,美術著作和攝影著作如果不曾對外發行的話,著作人就享有公開展示權,換言之,公開展示未發行的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是著作人專有的權利。
  因為公開展示權是著作人享有的權利,所以如果把別人創作而未發行的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拿來公開展示,不管展示的是原件還是重製物,都應該經過作者的同意,否則就會侵害到作者的公開展示權。
  有一種例外的情形,就是買畫的時候可能只買畫的本身,而不會去買畫的著作權,而當我們買到一幅畫的所有權的時候,當然可以處置我們的所有物,雖然這幅畫是尚未對外公開發行的作品,所有權人還是可以將畫公開展示給別人看,不須經過作者的同意或授權,也不會發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8.改作權

  什麼叫做「改作」?簡單的說,就是將原已存在的著作,予以翻譯、改寫、編曲、拍攝影片或者用其他的方法另為創作,而作出新的著作。例如將中文小說翻譯成英文或將英文小說翻譯成中文;把小說改寫成劇本,再依劇本拍攝成電影,都屬於改作的行為。
  「改作權」是著作財產權的一種,著作人對於自己的著作,享有改作權,因此,改作別人的著作,就必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如果著作人已經把改作權讓掉了,則須取得受讓改作權的人的同意,否則就侵害了改作權,免不了要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法律上的責任。
  因改作而產生的新著作,享有另外一個新的、獨立的著作權,被改作的著作則仍然保有自己的著作權,不會因為別人的改作行為,而使被改作的原著作作者的權利,受到任何影響。例如將中文小說翻譯為英文後,另外有個日本人要將該英文小說翻譯成日文,這個時候,日本人除了要徵得英文小說的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之外,還要徵得中文小說的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
  原則上改作別人的著作,都要經過作者的同意或授權,不過有一種例外的情形,就是經合法的途徑,取得電腦程式的正版拷貝,如果這個電腦程式與我們所用的電腦不相容,而必須修改程式的話,可以不經程式著作人的同意,直接修改,不過修改過的程式只限於修改人自己用,不可以提供別人使用。

9.編輯權

  「編輯權」是一種著作財產權,任何著作只要它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還未屆滿,著作財產權人都享有編輯權,所以要採用別人的著作內容,作為自己編輯的對象的時候,就必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否則就侵害了著作財產權人的編輯權。
  所謂「編輯」,簡單的說,就是去採集資料,再加以選擇編排成為一種特定具體的形式。編輯的對象是資料,如果這些資料屬於著作的性質,就成為一種利用著作的行為,應該就要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
  報紙、雜誌、畫冊,甚至有些選集的書籍,都會編輯到一些別人的著作,從業人員在編輯的時候,一定要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否則,不但自己侵害了別人的著作權,還會連累工作單位或公司老闆一起吃官司。
  有幾種情形編輯別人已經公開發表的著作,是不須要經過著作人同意的:第一種是學校、教育機構以及在學校或教育機構裡教學的人,為教育的目的,可以在合理範圍內,把別人的著作編入國立編譯館審定的教科書和教師手冊。第二種是在做時事報導時候,可以將報導過程中所接觸與這個時事有關的著作編入報導的內容。第三種是報章雜誌裡,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的論述,如果沒有特別註明不許轉載,其他的報章雜誌就可以直接加以編輯、轉載。最後一種情形是政治上的公開演說、裁判程序中以及中央或地方機關的公開陳述,也可以加以編輯。

10.出租權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許多小說或錄影帶的出租店,把別人的著作,拿來出租給顧客,賺取租金,這種行為有沒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呢?
  著作財產權人依著作權法規定享有出租權。什麼是「出租權」呢?出租權就是把著作出租給別人使用,而獲取收益的權利。出租權是著作財產權之一,要出租別人的著作,必須經過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會違反著作權法而受罰。
  有一種例外的情形,是可以不必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直接出租別人所作的著作物的。著作權法特別規定,如果是經過合法的方式,而取得的著作不是錄音著作或電腦程式著作,同時這些著作物又屬於合法版本的話,可以不必徵求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而予以出租。反過來說,如果所取得的著作物是盜版的,就不可以出租了。
  這是因為合法取得著作物,自然享有該著作物的所有權,依照民法規定,對屬於自己所有的物品,本來擁有使用、收益或處分的權利,應該可以出租。另一方面,對著作財產權人來說,既然已經把著作變成商品,提供市場流通,則在這個商品上的出租權就用光了,不能再主張出租權。
  特別要再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合法取得正版著作物,是錄音著作或電腦程式著作的話,還是須要先徵求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以後,才能出租,不可以直接出租。
   

2005-09-03 06:42:4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軒綺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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