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買了一棟預售屋,但我有加蓋4F一間房間(原本只有3F),但快蓋好了,建商突然跟我說因為這樣觸及違建問題,要重新申請要1萬5問我要不要,真的有這項費用嗎?
不是在申請一下,要1萬5??
請知道的跟我說一下吧
2005-09-02 10:49:5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簡單明瞭的說你將原本只有3F的建照在程序終結前(領得使用執照)加蓋4F一間房間.在建築師(五層以下非公眾使用建築物)認定無安全之虞時可申請"變更設計".核准後在領得使用執照後.你的4F即為合法建物.所以這1萬5如果是給建築師的變更設計費是應該而且很便宜的.如果你不願辦理變更設計.那你一定要將4F與原核准建照圖說不符部份拆除.否則將使整個建物的使用執照無法取得.那整個建物都是違規使用的違章建物喔.或者你先將4F與原核准建照圖說不符部份拆除.領到使用執照後再1.申請增建4樓.那費用就多了(和重新申請建照差沒多少)....但4樓是合法的.2.領到使用執照後再直接加蓋4樓.那這4樓是違章建物喔.法規依據建築法第13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建築法第25條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之建築物,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內勘查。建築法第39條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建築法第71條申請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各件:一 原領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二 建築物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建築物與核定工程圖樣完全相符者,免附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建築法第86條...........一 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 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二 擅自使用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 補辦手續;其有第五十八條情事之一者,並得封閉其建築物,限期修 改或強制拆除之。及該管建築主管機關訂定之建築管理規則
2005-09-02 11:54:2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Griffy 6 · 0⤊ 0⤋
一、合法建築與違章建築的區別
1.合法建築:是指依照建築法和有關法令的規定,在自由使用區的土地,或有條件的限制使用區土地,從事任何公私建築物的建造、改建或拆卸,除有機密性與時間性的軍事機關建築物,在事前已向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申請取得建築執照才動工,事後領得使用執照才使用者,都是「合法建築」。實施都市計畫的地區,在都市計畫公布(包括變更都市計畫)前,已建造的建築(房屋,)應視同「合法建築」(房屋)。
2.違章建築:是指都市計畫區域內,或建築法實施地區內,凡未經申請核准得建築執照、使用執照,擅自興工或使用者,不問建築物是公或私,是建造、改建、或拆卸,都稱為「違章建築」。換言之,任何建物依建築法規定,領得建築執照,而未領得使用執照者,僅為「建築許可」,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視為合法建築(房屋)。
二、陽台與露台的區別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中有關建築設計施工篇的定義:
1.陽台:是指直上方有遮蓋物者。
2.露台:直上方無任何頂遮蓋物的平台。
以下有兩個例子
Q1: 我的土地上撘蓋之建築物,又未佔用公有或他人土地,怎麼是違建?
A: 「建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同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物。
Q2: 頂樓上之鐵皮屋頂,為怕漏水,僅作遮雨功效,四周亦未以外牆與外界阻隔,應不算違建?
A: 「建築法」第四條規定建築物之定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故頂樓上之鐵皮屋頂為「建築法」第四條規定之建築物,依法應向主管建築機關請領執照,違者即為違章建築。
所以我建議你 還是請教一下"政府機關" 或是"地政師事務所"會更準確吧!
2005-09-02 10:55:3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TherMos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