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有一塊田地租給甲,租賃契約中載明不得轉租(這份租約並未到法院公證).但甲私下暗中瞞著我將田地轉租給乙,之後被我獲悉,我隨即以甲違約而中止租約.後來我和甲又立了一份正式中止的契約,契約中甲自認違約而同意中止租約,但要求我給他三個月時間搬遷.但三個月時間過去了,甲避不見面,乙仍賴著不走,請問己經白紙寫黑字的契約,可否直接向法院提強制執行返還土地,還是先要向法院提出返還土地的告訴,才能提強制執行?
2005-09-01 23:06:51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己在三個月後寄出存證函
2005-09-01 23:12:05 · update #1
請問我如果提出假處分,我要付任何費用嗎?
2005-09-02 06:11:37 · update #2
請問我如果準備向法院提出告訴的話,是同時將甲乙兩人列入被告,還是只針對甲列入被告就好?如果同時將甲乙兩人列入被告,訴之聲明要如何寫呢?還有我可否逕行實施斷電的措施?
2005-09-02 22:52:46 · update #3
建議步驟:1.寄發存證信函性質僅為催告,本身沒有法律效果,僅能證明你已踐行請求返還~2.雙方既已終止租約,可起訴請求甲返還租賃物(即耕地),縱使甲避不見面仍可起訴請求;另檢具土地權狀請求乙返還,縱使乙因甲轉租,仍不可對抗所有權人(更何況本例是違法轉租);3.起訴後可以先聲請假處分,禁止乙使用;等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4.日後類似問題應留意下列事項:(1)於租約中記載「屆期如未歸還,承租人願逕受強制執行」等字樣;(2)將前述已記載「願逕受強執」文句的租約送交公證,日後即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3)但公證法要求出租土地需「非供耕作」才可公證「逕受強執」事項,所以如果是出租供承租人耕作,則無法公證,自無法逕行聲請強執。不過仍可將租約公證,以利日後向法院起訴時便於佐證~*******************************************補充說明:1.如果準備向法院提出告訴,可以同時將甲乙兩人列入被告,比較妥適;因為就算對甲勝訴,勝訴判決效力不及於乙,還是得對乙起訴;2.訴之聲明:可以就甲乙二人主張民法767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因為先前終止租約本無需以書面為之,縱以言辭為之仍發生租約終止效果~)至於例稿限於篇幅,請自行至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區查詢~http://www.judicial.gov.tw/%A5N%BC%B6%AE%D1%AA%AC/dp-home.htm3.逕行實施斷電?如果你是電費繳納人,不繳電費,自然會被斷電~不解你所詢之真意?4.假處分費用及相關訴訟費用已由lovelyshu大大解答,茲不贅述~
2005-09-02 05:33:0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如果提出假處分的話,首先裁定部分要交一千元裁判費。
再來聲請執行,就要先提供擔保金(通常是訴訟標的金額的三分之一),然後還要再繳執行費(為訴訟標的金額的千分之八)。之後就可以進行假處分的執行程序了。
2005-09-02 19:36:5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Shuideen 3 · 0⤊ 0⤋
那份終止租賃契約書是你們雙方簽立的並沒有經過法院的公證
只能說是契約的一種
對方未按契約約定履行
你必須提起履行契約的民事訴訟
取得執行名義〈確定的勝訴判決〉以後才能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寄存證信函只是一種催告行為
2005-09-02 04:32:1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老夫 7 · 0⤊ 0⤋
如果這一份中止契約是經過法院公證過的,那是可以向法院提強制執行返還土地。否則可能要提出告訴,並等判決確定後才可以強制執行。
2005-09-02 00:03:4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