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先生未登記結婚.因為他負債累累.我想請問須用何種方式劃分財產.免得銀行及討債人員追債.我ㄉ信用一直很好.我怕受到牽累.請所有懂法律ㄉ大大教教我好ㄇ?謝謝~
2005-09-01 21:49:07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可以簡單說明ㄇ?是不是用書面ㄑ法院登記?那書面內容該怎麼書寫ㄋ?
2005-09-01 22:00:09 · update #1
我們有ㄑ公證結 婚.只是尚未到戶政事務所登記~
2005-09-02 05:05:51 · update #2
簡介新夫妻財產制
文/賴淑玲律師
前言:立法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四日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篇之部分修正條文,對於夫妻財產制做了重要的修正,其中影響最大的是對於「法定財產制」之修正,以下就以簡單的文字介紹民法中有關夫妻財產制之規定,並將本次修正前後之法制簡略加以比較,以方便讀者理解。
一、什麼是「夫妻財產制」﹖
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後共同經營家庭生活,在生活上及財產上往往都是不分彼此,但是一旦遭遇到家庭變故,例如:負債、分居、離婚、甚至一方死亡時,關於夫妻個人婚前即擁有的財產以及夫妻雙方在婚姻中所累積的財產,其所有權到底應該歸屬於夫妻的哪一方﹖而夫妻個人或共同積欠的債務又應該由誰來負責清償﹖這些切身有關的問題,在法律中都有賴「夫妻財產制」來加以規範。
二、「夫妻財產制」有哪幾種﹖
民法中關於「夫妻財產制」,一共規定了三種,即:法定財產制、共同財 產制、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04條至第1046條)。夫妻雙方可以依照彼此的需求,共同決定在這三種「夫妻財產制」之中選擇其中一種作為婚姻中 的夫妻財產制。而除了法律所規定的三種夫妻財產制之外,任何人都不能依照自已的意思自行創設新的夫妻財產制。
三、「夫妻財產制」應該如何約定﹖
(一)訂立書面契約:夫妻雙方必須以「書面」的方式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民法第1007條)
(二)向法院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訂立之後,必須到夫妻住所所在地的法院辦理登記(民法第1008條)。
(三)重為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後,如果日後夫妻的住所地有變更,必須在住所變更後三個月內向新的住所所在地的法院重為登記,如果沒有重為登記,三個月期滿,原來的登記就會自動失效。(非訟事件法第43條)
四、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後的效力: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如果沒有到法院辦理登記,這份契約的效力就只能夠拘束夫妻雙方而已,並不能對抗夫妻以外的第三人,也就是說,夫妻一方的債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不承認這份契約的效力。(民法第1008條)
(二)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對於登記前夫或妻所負債務之債權人,不生效力,亦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民法第1008條、非訟事件法第45條)。例如:夫妻雖然在夫妻財產制契約中約定,原來登記在 夫名下的土地應歸屬妻所有,但並未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有權人的變更,則土地的產權並不會因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約定而發生轉讓的效力。
(三)為了保障交易安全,夫妻財產制契約一經登記在法院的登記簿之後,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登記處請求閱覽及交付謄本。(非訟事件法第46條)
五、「夫妻財產制」應該在何時約定﹖
夫妻在結婚前及結婚後都可以隨時約定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4條)當然,如果是在結婚前所做的約定,但是事後雙方並沒有結婚,那麼這份約定就不會發生法律的效力。
六、「夫妻財產制」約定之後,可以廢止、變更內容、或改用他種「夫妻財產制」嗎?
夫妻財產制約定之後,可以隨時依夫妻雙方的合意予以廢止或變更內容,但仍然必須以書面的方式廢止或變更,並且也要到法院辦理登記。(民法第1007條、第1012條)
七、家庭生活費用應如何分擔﹖
(一)不論採用哪一種夫妻財產制,關於家庭生活費用原則上是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但夫妻亦可以自行約定分擔之方式(民法第1003條之1)。這是修正後的新條文,進一步肯定了家務勞動的價值。
(二)因為支應家庭生活費用所發生的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003條之1)。
2005-09-01 21:52:0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民法第1010條 (分別財產制之原因-法院應夫妻一方之聲請而為宣告)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分別財產制是由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至於債務也是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假如夫妻之一方以自己之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也可以請求償還。
本題情況,你的先生負債累累,你可以依照上述第二款規定請求將夫妻財產制變更為分別財產制。這樣你才不會受到你丈夫的牽累。
至於聲請變更夫妻財產制之書面,可以到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詢問,那邊有很多例稿可供參考。
關於你們有公證結婚而未登記,這已經符合民法結婚的法定要件了。登記依民法規定只是「推定」你們結婚,要是有證據證明你們沒結婚,即使去戶政機關登記了也不能發生結婚的效力。
2005-09-02 19:46:4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Shuideen 3 · 0⤊ 0⤋
「你們有公證結婚,但未到戶政事務所登記。」
依結婚的法定要件,你們已是夫妻關係。(民法982條第1項)
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之確定:自民國86年9月27日起,不動產依登記之公示性認定所有權歸屬。登記於妻名義之不動產,所有權歸屬於妻;登記於夫名義之不動產,所有權歸屬於夫。(民法親屬篇施行法第6-1條)這樣妻子的權利應已獲得保障。
先生負債累累,只要妳不是他的保證人,先生債務與妳無關,他的債權人無權查封妳的財產(參考強制執行法第17條)。若妳是他的保證人,即使事後離婚仍須負擔其債務。
妳問「如何可免得銀行及討債人員追債?」如果妳看民法有關抵押權的條文860─883條,大部分是保護債權人的債權。法院查封拍賣程序,也是為債權人的債權能獲實現。如果本金利息一起繳有困難,可與銀行商量,可否只繳利息;或以本金利息的1/2繳納(即把貸款期限延長)。只要妳不是置之不理,有處理債務的誠意。本息雖少繳,但總比沒繳好。妳試試!
2005-09-02 14:53:5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5 · 0⤊ 0⤋
1.若已公證結婚,則為合法夫妻;戶政機關登記與否只涉及行政上處罰,與婚姻成立無關;所以,在法律上妳的確為已婚人士~2.如果當初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登記,則以「法定財產制」為準,法定財產制精神就是分別財產,且法定財產制無需登記,所以,妳丈夫債務不會影響妳的信用,無需擔心~3.就算妳丈夫債權人找上門來要妳還錢,在法律上妳也沒有還錢義務,不過,這是法律,不是社會現實,所以仍應由你小倆口一同解決~
2005-09-02 05:43:00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妳的問題有點奇怪.妳與妳先生既然沒有結婚那在法律上妳先生的好與壞妳都承受不到.所以妳根本不用怕妳的信用受到傷害<當然前提是如妳所說與妳先生未登記結婚>既然沒登記結婚妳還去法院書面申請....我想是不會受理的喔.我個人認為妳現在要煩惱的是債務人找妳先生收不到錢時.到頭來找妳而妳的應對之道才是重點.<懂我的意思吧...這可是法律保障不了的>
2005-09-01 23:31:03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