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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爸爸當了他朋友的保人,因為他爸爸的朋友跟農會借錢還不出來,現在我朋友家的房子被法院拍賣了,房子目前已進入法院第四拍程序,最近他爸爸有想到當初當他朋友的保人時,對方是自行刻他的印章到農會開戶,且當初申請時,他爸爸根本沒親自簽名,完全是對方自行去處理的,所以想請問懂這方面的人,如果我朋友的爸爸去申訴說文件上的名字不是他簽的,這樣他爸爸還有義務要替對方還錢嗎?還有這樣他爸爸的朋友有任何犯罪的行為,可以去告對方嗎?如果朋友的爸爸確定不用替對方還錢,那麼房子可以不用在被法院拍賣了嗎?請各位幫幫忙,拜託了,謝謝。

2005-09-01 19:20:17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4 個解答

1。朋友的爸爸(稱甲方)當保人時,踓然是「被保人」(稱乙方)自行刻印章,且甲方未親自簽名,這當中牽涉乙方是否得到甲方授權同意,代刻印章且代簽名;如果能證明甲方未授權,乙方就有「偽造文書」之嫌,是刑事一年有期徒形,不是開玩笑的;除了甲方、乙方雙方授權舉證爭議外,如農會以善意第三者抗辯,會變成三方訴訟的複雜性。

2。拍賣已進展到第四拍程序(特別拍賣),而民事訴訟會進行一段很長時間,緃使等到您們打贏官司,可能拍子已拍賣掉,而且也被強迫交屋了(法院強制點交);現在您們可以自力救濟的方法,就是向法院民事執行處提出擔保,提存擔保金,向法院聲請停止拍賣,等民事訴訟結果;您們贏了,事情解決了,領回擔保金,敗了,擔保金賠給農會。

3。萬一您們敗了,依民法第七九三條(保證之定義)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
  履行責任之契約。

  就得心甘情願負起保證人責任與義務。但依民法第七四九條:
  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
  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您們可保留還款收據或證明(拍賣證明文件),向法院主張民法第七四九  條訴請乙方返還欠款,只是乙方有無財產供執行,則是另外的問題!

2005-09-02 18:03:3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一句話誠信原則

2005-09-02 16:59:5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小何 6 · 0 0

一、基本上,如果真的照你所說的「印章係被偷刻,對保文件亦無親自簽名」,那麼事實應該很明顯,建議你們立即找律師針對不用負保證人責任乙事儘速起訴。
二、另為了避免房子被拍掉,即令以後官司勝訴房屋可能也拿不回來,建議你們在找定律師後即以存證信函告知農會,請其在訴訟尚未解決前暫行撤回執行,否如造成損失定追償不貸。
希望對你有幫助

2005-09-01 20:12:4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lex 3 · 0 0

1.你朋友的爸爸可以提出申請 , 像法院提出 , 應該沒有事 , 因不知者無罪 , 除非他知道此事
2.他的朋有犯了諉照文書 , 還有欺騙

2005-09-01 19:24:3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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