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小朋友去逛街時,小朋友自行觀望走動,沒想到發生了一件事情店家居然懷疑小朋友偷竊他店裡的東西,而看小朋友好欺負便自行搜身(未報警),結果沒搜到任何的東西很氣很氣~~~~~~~~~小朋友莫名其妙的招受汙辱,連作惡夢好幾個月,甚至後來都不大敢跟我出門逛街關於這樣,我可以跟店家要求什麼方式的賠償?我可以告那店家或搜身的那位店員嗎?我要拿出什麼證明呢?
2005-09-01 12:39:38 · 9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第一 若店家於公共場合搜身 則似有毀謗罪嫌和強制罪第二 你可以店家侵權行為 要求名譽受損精神損害賠償第三 你可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為提起訴訟第四 建議---你先發個存證信函 看他們怎麼回覆再說附錄---刑法第三O七條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一O條第一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一九五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補充--經網友指正 該店家似有強制與毀謗罪之適用 至於違法搜索和公然侮辱二罪 個人認為不太可能成立
2005-09-01 23:49:42 補充:
黑嘴狗所言甚是 本人思慮不周 的確不能成立違法搜索
2005-09-01 12:58:2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哪家店阿這ㄇ差..曾經也有一家7-11..在我家附近ㄉ學區..ㄊ把偷竊ㄉ小朋友ㄉ照片..貼在門口讓人指認..這樣也很缺德..因小朋友有穿制服..何不私下拿ㄑ學校交給訓導主任處理..現在ㄉ人..真可怕
2005-09-04 13:38:0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小丸子的媽 2 · 0⤊ 0⤋
恩!
我也覺得用蘋果日報來申訴不錯
2005-09-04 13:36:5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直接丟雞蛋好了
2005-09-04 13:35:2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恩 找APPLE拉
雖然APPLE有時候很**
但是這個時候就是要找APPLE來 他們才會怕!!
2005-09-04 13:34:25 · answer #5 · answered by °∴°薄荷汽水☆°.﹒ 4 · 0⤊ 0⤋
第一:就刑法上而言,店家的行為,應是違犯刑法第三零四條的強制罪,以強暴的手段使你的小孩行無義務之事 .
第二:就民事上而言,因為你的小朋友莫名其妙的招受汙辱,連作惡夢好幾個月,
所以你可直接依民法第一九五條請求精神賠償.
關於要求賠償......
我建議您先去警局報案,提出刑事告訴,至於證據可以去查訪當時有無人看見,願意做證,或者去拜託警員和您一起去調他們店裡當時的錄影帶.而且要留起來作為證據.小朋友方面請帶他去看心理醫生,取得診斷證明.
2005-09-01 19:29:54 · answer #6 · answered by 吉尼斯 4 · 0⤊ 0⤋
無搜索權的人根本不會成立違法搜索罪喔,請參照下列判例。
最高刑事法院32年非字第265號判例
2005-09-02 00:06:40 補充:
洛神花不必客氣,我的看法是有可能成立,強制罪或非法拘禁人身自由罪及公然侮辱罪,毀謗罪的條文前段「意圖散布於眾」,如果沒有這樣應該是公然侮辱。
2005-09-01 15:38:20 · answer #7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如上面所講ㄉ~不過~~要是我~我會先叫蘋果日報去採訪他~那種店應該也會怕ㄅ~先叫蘋果去採訪~然後看他們怎麼講@@"
2005-09-01 13:58:00 · answer #8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這屬於妨害自由罪章的違法搜索罪 (刑 307)
沒有搜索票是不得任意搜索他人的身體、住宅
,這點,你就可以依此控告店家。
2005-09-01 13:21:52 · answer #9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