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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五權分立彼此牽制是國父採取西方的政治體系做法,請問:在西方,三權分立(立法、司法、行政),是如何產生的?或者由誰提倡的?

2005-09-01 10:38:30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lian 7 in 政治與政府 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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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鳩是「三權分立」學說的奠基人。「三權分立」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公民的自由。他指出﹕「如若法院(司法)與立法、行政不分立,則毫無自由可言。」
麥迪遜曾經發揮孟德斯鳩的學說,警告權力集中必然導致「暴政」﹕「如若立法權、行政權和法院集於一身,不論是集於一個人、少數人或多數人,也不論是世襲、任命還是選舉產生,均可正確地斷定這是暴政。」
民主的機制就是相互分散制衡,特別注意三權分立並非最完善的民主制度,他只是分權分治的理論。
漢密爾頓對司法權力的評論是,(以三權分立為前提的,並不適用於那些沒有獨立司法院系統的政體。)因為,「三權分立」並不意味著在政府的三個分支之間平均分配權力。因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個部門的權力是不平衡的。其中,立
法與行政的權力遠遠大於司法的權力。漢密爾頓曾經對這三個權力做出比較﹕立法機關掌握財權並且制定法律;行政部門任命官員並且掌握武力;而司法既無軍權也無財權,只有判決權,而且判決能否得到執行也完全依賴行政部門。因而,他總結說﹕司法在三種分立的權力中屬於最弱的一種,難與立法、行政相提並論。
國父採取五權分立的內閣制度,正是為彌補西方三權理論的不足,也可減少司法獨立不完整的缺陷。然而執政者都希望擁有更多的權力,因此常會主導修改體制。如果要改三權分立總統制,以我們目前體系內政 法務 司法首長任免集於總統一手,首先我們的司法就需要更成熟同時給予更大獨立空間。立法院至少也要擁有美國國會同等權力。

2005-09-01 12:42:0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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