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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母親在92年的時候借了一筆錢給朋友,當時她母親賣個10多年的交情外也貪個利息錢,沒想到貪小錢了大錢,其內容如下。請問善心的大大們:我朋友只是一名弱女子,若要將這些錢討回,有那些方法呢?其步驟如何呢?畢竟這些都是辛苦錢,煩請知道的人可以不吝解答及該如何解決之步驟,麻煩大家幫幫忙,感恩不盡!謝謝
事由:
朋友母親92年以來經由中間人(乙)長期借助債務人(甲)資金週轉,對方(甲、乙)告知其母親可收取民間利息【註1】且債務人利用支票作為抵押。在92年7月前雙方借貸往來皆正常,借貸資金(本金加利息)如期歸還且其金額大約都在10萬-20萬內(債務人利用支票作為抵押)。
之後債務人(甲)再次透過中間人(乙)不尋常的向其母親大量借款,短短三個月內,借貸金額約100多萬(債務人利用支票作為抵押),期間債務人(甲)所開的支票因故跳票,所以改開本票作為抵押;另外,中間人(乙)也在93年初,以私人名義向母親借了約20萬並開立一張借據。從92年不尋常借貸往來至今2年內,其母親只收取到約5萬元利息,其餘利息部份則由中間人(乙)開立本票作為抵押
據了解,其母親多次經由中間人(乙)向債務人(甲)要求歸還所借資金,但債務人(甲)利用許多藉口推拖延遲,無意償還。其母親情急之下,私下詢問地方代書了解該債務人(甲)及中間人(乙)在外信用、債務及財產。得之,該債務人(甲)在外應積欠不少債務且名下財產已被農會、銀行假扣押及法院拍賣;另有資產也早已脫產給其子女。
試問:
1、朋友母親的行為算不算構成法律上的重利罪?
2、債務人(甲)名下財產皆已被農會、銀行假扣押及法院拍賣,另有資產也早已  脫產給其子女。對於債務人(甲)及中間人(乙)先前所開立之本票還能經由民  事法律途徑償還所欠金額嗎?
3、若根據本文一開始所述事由,初期往來正常,之後逕而不尋常的大量借款,  債務人(甲)及中間人(乙)的行徑算不算構成詐欺罪及背信罪?利用此方法能  使資金歸還嗎?
4、朋友自知其母親若有向對方收取利息【註1】,法律上應該站不住腳,對方  不免使用重利罪反告母親;從92年不尋常借貸往來至今2年內,其餘利息部  份則由中間人開立本票作為抵押。以現在債務人(甲)及中間人(乙)名下財產  皆已被農會、銀行假扣押及法院拍賣,另資產也早已脫產給其子女。本票形  同廢紙,試問若能舉証於開立本票前,其名下已無任何財產,對於債務人   (甲)及中間人(乙)行徑算不算構成詐欺罪?
5、朋友較傾向保住本金的部份,若依照對方所開立的本票日期來說:債務人   (甲)若在94年前就遭農會、銀行假扣押及法院拍賣,另有資產也早已脫產給  其子女。名下早已沒有資產,在沒有還款能力下,向母親開立本票作為本金  抵押。依照所述事實,證明票據債務人在為票據行為之時,主觀上即具有以  票據行為詐欺之故意和意圖,票據債務人始具有「詐欺罪之構成要件該當」  債務人(甲)的行徑算不算構成詐欺罪?
6、中間人(乙)若在93年前就遭農會、銀行假扣押及法院拍賣,另有資產早以脫  產給其子女。名下早已沒有資產,在沒有可以還款能力下,向母親開立本票
  作為本金抵押。依照所述事實,證明票據債務人在為票據行為之時,主觀上  即具有以票據行為詐欺之故意和意圖,票據債務人始具有「詐欺罪之構成要  件該當」。中間人(乙)的行徑算不算構成詐欺罪?
7、假設若缺少債務人(甲)及中間人(乙)名下財產以被農會、銀行假扣押及法院  拍賣及其資產已脫產給其子女之相關證據時,該如和處理?
8、構成上訴要件,是該要先行提出民事訴訟還是提出刑事訴訟?還是兩者同步  進行?
【註1】借貸$10,000元給即給予$240元的利息成本。

2005-08-31 07:18:20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6 個解答

(1)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如依你所述,你朋友的母親92年以來經由中間人(乙)長期借助債務人(甲)資金週轉,那何以有符合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予金錢之定義與事實?這應該是雙方你情我願的行為,應只有民法的部分,就是超過20%的利息無請求權。
另照註1來推算,利率是月利二分四吧,這算是一般民間借貸的正常利率,通常民間借貸在3分以下,法院也不會認定是重利。

(2)可以經由本票裁定聲請返還所欠金額,如債務人名下財產尚未拍出,則於拍定後可聲請參與分配,但農會和銀行應該都會有第一順位的抵押權吧,那就僅能就農會和銀行之借款清償後,如有剩餘,才能參予分配,如果沒有剩餘,那也分不到錢。

(3)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如果依你所述,甲和乙似乎都並不符合背信罪的成立要件,依53年台上字第2429號判例要旨:刑法第342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必須違背任務之行為,具有為圖取不法利益,或圖加不法損害之意思,為構成要件,若本人利益之受損害,乃基於正當原因,並非不法,則因缺乏犯罪意思要件之故,即難律以本罪。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關於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應作如下分析:

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一切有關犯罪行為的客觀條件,例如,行為手段、行為人特質、行為結果等。詐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術行為、他人因詐欺行為陷於錯誤、因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被詐欺者或第三人之財產損失、詐欺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以及上述各個不法要素間必須存有因果上的關連。

主觀不法構成要件:關於犯罪行為人的內心要素,例如,全部犯罪皆有的「故意、過失」,或特定犯罪所有的「意圖」。詐欺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欺行為之故意、謀取行為人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特定意圖。

對於本票債務人是否構成詐欺罪,原則上應從上述構成要件來判斷,本票債務人須具有詐欺罪的主觀不法構成要素,而使外在客觀不法構成要件充足。也就是,本票債務人須具有故意且有牟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意圖下,為詐欺的票據行為,他人因詐欺的票據行為陷於錯誤,因錯誤而為財產上之處分,導致被詐欺者或第三人財產上的損失,且本票債務人或第三人獲財產上利益。

依照所述事實,關鍵在於舉證之責任,你要能舉證票據債務人在為票據行為之時,主觀上即具有以票據行為詐欺之故意和意圖,票據債務人始具有「詐欺罪之構成要件該當」。如無法為上述證明時,不能以票據債務人未履行票據債務即認為有詐欺罪之嫌疑。在此僅能以民法「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加以追訴其民事上之責任。

無論背信或詐欺,皆屬刑事告訴,要使資金歸還,還是要附帶民事的返還借款主張, 也就是回到了第二點的回答了。

(4)你朋友母親的重利罪應不會成立,另就算能舉証於開立本票前,其名下已無任何財產,對於債務人(甲)及中間人(乙)行徑仍難構成詐欺罪,其借款用途為資金週轉,即難認定債務人主觀上具有以票據行為詐欺之故意和意圖,事實上大部分的支票或本票未獲付款,在法院認定上皆未成立詐欺,關鍵仍在於其意圖難以舉證,除非債務人在交付支票予債權人之前,已有拒絕往來之事實,而在債務人明知此票據將不獲兌現之情況下,仍做出交付之行為,才有詐欺成立之可能。

(5)即便其資產皆遭查封拍賣,名下已無任何資產,亦難據此認定其無還款能力,因其借款係為週轉所需,若生意正常順利,仍不能謂其已無還款能力,亦不足證明票據債務人在為票據行為之時,主觀上即具有以票據行為詐欺之故意和意圖,除非債務人簽發之本票係為銀行擔當付款,而在交付此本票予債權人之前,已有拒絕往來之事實,而在債務人明知此票據將不獲兌現之情況下,仍做出交付之行為,才有詐欺成案之可能。

(6)此情境與第五點所述皆為雷同,請參照該點回覆。

(7)遭農會、銀行假扣押及拍賣之證據可請法院調查,脫產予子女一事則其事實與情境皆難以認定。

(8)二者可同步進行,但刑事訴訟可成立之機率可能不高,民事訴訟則需視債務人是否有足夠資產可供執行,否則就是只能拿到本票裁定(本票)或支付命令(支票),形同廢紙一張,只能看是打銷呆帳、轉讓債權或者是等待轉機(搞不好對方中樂透)。

2005-08-31 22:53:0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不曉得你是否曾經遇到急需現金周轉的問題

大家第一時間想到的就是可以跟銀行來貸款

就可以讓自己的手頭較寬鬆一點,可以解決周轉問題

當然在信用良好以及收入穩定的狀況之下向銀行申請一定沒問題

但就是已經遇到困難了,本身條件也不好,才向銀行開口

當然銀行也會去評估你的狀況,是否有還款能力,收入是否穩定

往往評估下來的結果卻是讓人失望

又放不下面子去向親戚朋友借錢,或親戚朋友在你遇到困難時避而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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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6 22:50:2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林志平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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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6 03:03:4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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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7 06:41:2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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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1 13:34:07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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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11 11:12:00 · answer #6 · answered by Maculo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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