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已經停止營業的公司
欠稅款.欠員工勞保費.員工健保費
現被行政執行處催討中(目前尚未還款)
但因負責人本身是人頭(未參與公司營運)
與實際負責人有簽具切結書並蓋指模
請問這樣的狀況.有何辦法可以解套?
簡單的說...目前實際負責人已經跑路了
我的朋友要怎麼處理才可以不用還?
是拿切結書去法院告嗎?謝謝!
2005-08-30 22:12:14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充當人頭之公司積欠國家金錢,可處理方式有如下數種:
1.若拿的到原本公司的財務報表、帳冊,依公司法上所定程序,辦理解散清算該公司;解散清算完成,公司法人格消滅,所有欠稅、欠費皆會註銷。
2.向法院提起否認自己為該公司負責人之訴,取得確定勝訴判決,即可據以和該公司撇清一切關係。但若當初是在知情的情況下充作人頭,可能會有觸犯刑法第214條「致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問題。
3.若不會良心不安、不信會有報應,就再找一個替死鬼,讓他當公司負責人,去承擔苦果。
4.什麼也不必做,配合行政執行處的程序即可。法律上公司和負責人是各自獨立的兩個人,對公司催討債務,即使公司已沒有任何財產,也不能強制執行負責人名下的財產。負責人只要盡到行政執行法上規定的協力義務(按時到場、據實說明...等),就不至於產生任何不利益後果。最多再熬個10年,超過法定執行期間,即不能再對之執行(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參看)
5.當作是充裕國庫、報效國家,先自行繳清所有欠稅、欠費,若一次繳清有困難,向行政執行處申請逐月分期攤還。再自行設法向實際上真正負責人追討。
如何選擇對當事人最有利,請發問人自行斟酌,個人較建議第4種處理方式。
2005-08-31 08:26:0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