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社區有所謂的磁卡管制,每次公告管理費沒繳,或者是因為地下室停車位的產權不清,要車主去向社區總幹事登記,沒去登記就公告要取消磁卡通行權,也就是不能開門、不能坐電梯...等的作法!
想請問各位,管委會有權可以隨便終止我進入社區回我家的權力嗎?(也就是停止磁卡的通行權)這合理嗎?
2005-08-30 07:42:32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政德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補充一下~
那社區的B2是私人的停車位,B1是社區出租的停車位,
那管委會也有權力可以停止B2的車主進入地下室嗎?
2005-08-30 07:57:13 · update #1
其實有個疑問,就是門禁管制的設置,是否有違反建築法以及建築技術規則的問題。
如果你去細究這個問題,甚至可以拆除整個社區的門禁管制。
但是,是否就是兩敗俱傷。
關於建築法規定,提供幾個思考點:
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建築法第77條第3項: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1.是否是安全梯?
2.開放空間是否有設置圍籬?
3.大門的門禁管制是否是原使用執照圖說上所沒有的?
4.車道的管制設施是否是原使用執照圖說上所沒有的?
5.停車位的設置,是否有依原核准圖說?是否有建築技術規則的違反?
但是,請考慮再三,這些訴諸公法之後,所得的是兩敗俱傷(因為公法一旦發動,就不能依個人意願停止)。慎之慎之。
2005-08-31 22:40:26 補充:
我忘記了,有B2表示必然是安全梯,按照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安全梯是不得設置門禁管制設備的。
2005-08-31 18:38:4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蝸牛 3 · 0⤊ 0⤋
基本上管委會終止的是你的磁卡使用權,而磁卡的使用權是由管委會根據你所繳交的管理費賦予你的,因此你沒繳管理費的話自然磁卡的使用權即消失,管委會並無不當,而且,你還是可以走樓梯回你家,管委會並沒有如你所述隨便終止你進入社區回你家的權力。
2005-08-31 16:55:59 補充:
回覆提問者補充:B2車主還是可以走樓梯進入地下室,管委會終止的是磁卡使用權而非禁止車主進入地下室,故管委會並無不當,還是快去繳清所欠管理費吧
2005-08-30 07:52:1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小豆 5 · 1⤊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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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5 19:30:4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1 · 0⤊ 0⤋
社區所訂定的住戶規約為公寓大廈最高指導原則,快翻看看規約有無訂定此規範.
2005-08-30 12:02:2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光明 5 · 0⤊ 0⤋
如果你未依規定繳納管理費則有可能會被強制遷離喔,謹復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供參考
第二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第二十二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2005-08-30 07:48:55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