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誡 是哪十種阿??
是出自於哪??
2005-08-29 06:06:13 · 7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社會與文化 ➔ 其他:社會與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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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誡十誡出二十2-17、申五6-21 上帝給予摩西的一些誡命。十誡曾在舊約中出現兩次,第一次在出埃及記(出二十2-17),描述上帝把誡命賜給以色列人;第二次則在申命記(申五6-21),背景是更新上帝人之約的典禮。以色列人重申他們忠於上帝的約誓時,摩西提醒他們這些誡命的要旨與意義。在原來的文字中,十誡被稱為「十句話」(因而又名"Decalogue")。根據聖經經文,這些是上帝所說的「話」,或律法,而非一個人類的立法程序。聖經說上帝把十誡寫在兩塊法版上。這不是指每一塊版寫上5條誡命,而是每一塊版都寫上了全部10條誡命;第一塊法版屬於賜律法者──上帝,第二塊法版則屬於接受者──以色列人。這10條誡命乃關乎人類生活的兩個基本範圍:首5誡關於人與上帝的關係,後5誡則關於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上帝第一次把十誡賜給以色列人,是在出埃及不久,在西乃山上與他們立約的時候。雖然西乃之約的日期不能確定,但大概的日子約在主前1290年左右。若要瞭解這十誡,必須首先瞭解頒賜十誡的背景。十誡的背景 十誡與約是不能分割的。上帝在西乃山上與以色列人立約,彼此建立了一種特殊的關係。上帝給以色列人一些承諾,但也要求以色列人履行一些義務。雖然以色列人的義務似乎是一大堆法律條文,但其實其簡潔而明確的要點就在十誡之中。十誡為所有希伯來律法定下了最基本的原則,五經中仔細的條文主要是闡述如何把這些原則應用在某些獨特的處境之中。因此,在古代的以色列中,十誡的責任是為一個關係提供方向和指引。以色列人遵守誡命並不是純粹為了順命可以給他們積累某些功德。他們遵守誡命,是為了發現在神人關係中那種豐盛和滿足的生命。古代以色列的誡命不是基於道德而有的一套倫理法律或忠告。 約是立於上帝與一個民族之間的;誡命對該民族的生活有直接的影響。因此,誡命最初的功用跟現代國家的刑事法相近。以色列是一個神權政體,其真正的君王是上帝(申三十三5)。誡命為該國的國民提供了指引。此外,破壞誡命就是犯罪,得罪國家和國家的君主──上帝。因此,刑罰是嚴厲的,因為破壞誡命便威脅了約之關係和該國的存在。明白這國家的背景,對瞭解誡命最初的形式是重要的。十誡的意義 十誡以一句前言來開始(出二十2;申五6),聲明賜律法者是上帝。祂向一群已經與祂建立了關係的子民頒佈誡命。賜律法者是領人出埃及的上帝,祂曾將其子民從埃及為奴之地拯救出來,並賜他們自由。這前言是重要的,因為它指出上帝所賜的律法是以愛和恩典的行動居先。誡命是賜給一群已蒙救贖的子民,上帝並不是為了成就救贖而賜下誡命。學者採取了不同方式來數算這些誡命。根據某些系統,前言也算為第一誡。然而,以第一句話為所有十誡的前言似較恰當。在其後的註釋中,首先是有十誡原本意義的解釋,接著是其當代意義之說明。第一誡:除了耶和華以外,不可有別的上帝(出二十3;申五7) 第一誡採取了消極的形式,明明地禁止以色列人敬拜外邦諸神。這誡命的重要性在於約的本質。約的核心是一個關係,從聖經的角度看,關係的重點是忠誠。如十誡的前言所指,上帝對其子民的忠誠已在出埃及的事件中表明。上帝隨之也要求其子民在約之關係中對祂忠誠,過於要求其他東西。因此,這誡命雖然以消極的措辭來表達,但卻充滿了積極的含義。這誡命位於十誡之首是重要的,因為它建立了一個原則,這原則在社會性的誡命中(第六至十誡)是尤其顯著的。第一誡的當代意義在於關係上之忠誡。在人類生活的中心,必須要保持與上帝的正常關係。生活中若有任何破壞那基本關係的事情,就是違反這誡命。因此,外邦「諸神」也可以指破壞這上帝人關係之優越性的一些人,或甚至是事物。第二誡:禁止拜偶像(出二十4-6;申五8-10) 第一誡已消除了敬拜耶和華以外之諸神的可能性。第二誡則禁止以色列人為耶和華造像。以世上任何物件的任何形狀或形式來為上帝造像,都是把創造主低貶為比祂創造之宇宙更微小的東西,人若這樣做,就是敬拜受造物,而不是創造主。以色列人必受到極大引誘,以某種偶像的形式來敬拜上帝,因為在古代近東所有宗教中,都充滿了各種偶像。但以色列的上帝是一個超越和無限的本體,不能被貶損和限制於宇宙中一個形象或形式。任何這等貶損上帝的做法都是對上帝一個徹底的誤解,以致所敬拜的「神明」已不再是掌管宇宙的上帝。在現今的世界裏,引誘的形式已改變了。很少人會拿起工具,用木頭來為上帝造像。然而,這誡命仍然有效,這誡命所針對的危機也常常存在。一個人可以用言語來建立一個上帝的形象,把上帝塑造成一個如木頭和石頭所製造的偶像一樣牢固的樣子。雖然聖經沒有禁止人用言語來談論上帝,但若一些言語,或個人對這些言語之理解,造成一個牢固的結構,則也是為上帝造了像。以言語偶像的形式敬拜上帝,是破壞了第二誡。上帝是超越和無限的,比任何受造物用來形容祂的言語更偉大。因此,第二誡是為保持上帝的偉大和奧妙而設的。第三誡:不可妄稱上帝的名(出二十7;申五11) 一般人以為第三誡是要禁止污言穢語或褻瀆的話;然而,這誡命該是關乎上帝之名的使用。上帝已賜給以色列一個超乎尋常的權利;祂向以色列人啟示了祂的名字。這名字在希伯來文中以4個字母來代表,就是YHWH;在譯本中則以耶和華、雅巍或主來代表。知道上帝的名字是一種權利,因為這意味以色列所敬拜的,不是一個無名或遙遠的神祇,而是一個有名字的存在體。然而,這權利又可能引致一個危機,就是濫用了上帝的名。在古代近東的宗教裏,人常使用法術。行使法術包括人為了達到自私的目的,在某些活動裏利用上帝的名,他們相信使用一個上帝的名可以控制那上帝的能力。因此,第三誡所禁止的,是行法術,就是人為了個人和無價值之目的,透過上帝的名意圖控制祂的能力。上帝樂於施予,但卻不容許人操縱或控制祂。在基督教裏,上帝的名字也同樣重要。人藉著上帝的名可以在禱告中親近上帝。但濫用禱告的權利,包括為了一些自私或無價值的目的而呼求上帝,或藉上帝的名發假誓,罪狀跟古代社會的行使法術相同。無論行使法術或隨私意禱告,上帝的名都被濫用了,第三誡也就遭到破壞。積極地說,第三誡是提醒人,認識上帝的名是一個極大的權利,我們不應輕看或濫用。第四誡:遵守安息日(出二十8-11;申五12-15) 在古代近東的宗教裏,沒有誡命像這誡命,此外,這是第一個以積極的語句來表達的誡命。人日常生活的時間多半是用於工作上,但第七日則要分別出來。在第七日,人要停止所有工作,並守這日為聖日。這日之所以是聖日,跟設立這日的理由有關。聖經提出了兩個理由,這兩個理由起初看似不同,但兩者間卻有相關之處。在十誡的第一個版本裏(出二十11),守安息日是為了記念上帝的創造;上帝在六日之內完成了創造,第七日便安息了。在第二個版本裏(申五15),安息日是為了記念出埃及的事件。兩個版本的相關主題是創造:上帝不單創造了世界,還「創造」了祂的子民以色列,方法是把他們從埃及為奴之地救贖出來。這樣,希伯來人每逢第七日便要回想上帝的創造;他們這樣做,便是反省自己存在的意義。在基督教裏,「安息日」的概念多半已從第七日轉移至第一日,就是主日。這轉移是關乎基督教思想的改變,就是認為耶穌基督復活的日子是主日早上。這改變是適切的,因為現在基督徒每個主日或「安息日」,所回想的,是上帝創造之工的第三幕,即在耶穌基督從死裏復活所建立的「新的創造」。第五誡:孝敬父母(出二十12;申五16) 第五誡形成了首4誡(主要關乎人與上帝的關係),與後5誡(主要關乎人與人的關係)之間的橋樑。驟眼看來,第五誡好像只是關乎家庭的關係:兒女要尊敬父母。雖然這誡命建立了家庭關係中尊重父母的原則,但可能亦是關乎父母教導兒女忠信守約的責任(申六7),讓這宗教可以世代相傳。但信仰上之教導要求受教者有尊重和尊敬的態度。因此,第五誡不單關乎家庭的和諧,也關乎把對上帝的信仰傳遞給往後的世代。我們毋需把第五誡的意義轉變為現代化。現在形形色色的教育都已在家庭以外進行,這誡命便作為一個嚴肅的提示,提醒人要有和諧的家庭生活,並且,父母和子女在宗教教育方面有不同的責任。第六誡:不可殺人(出二十13;申五17) 這誡命只是禁止人「殺人」,但殺人一詞卻含有謀殺的意義。第六誡所用的詞語主要不是關乎在戰爭或刑罰上殺人,因為這兩項會在摩西律法的其他部分處理。這詞可用以指謀殺和殺人。由於殺人可能會出於意外,所以並不可能禁止,這方面也會由其他條例來處理(申十九1-13)。因此,第六誡是禁止謀殺,即為了個人利益和自私的目的而取去別人的性命。積極地說,第六誡是保障立約群體中每一個成員都有生存的權利。在現今社會裏,幾乎所有法律都包含類似的條款,成為了國家的法例,而不單是宗教或道德上的律法。耶穌則指出這誡命所包含的更深層意義:不單謀殺的行動被禁止,就是萌生犯罪的念頭,也是一種罪行(太五21、22)。第七誡:不可姦淫(出二十14;申五18) 姦淫基本上是不忠的表現。在姦淫罪行裏的一個或兩個人,是不忠於另一個人或群體。在所有這等罪行中,顯示不忠是最壞的罪。因此,姦淫包括在十誡的禁令中,其他與性有關的罪惡或罪行則不包括在內。第七誡在社會意義上與第一誡平行。正如第一誡要求人絕對忠於與獨一真神的關係,第七誡是要求人在婚姻之約上有相同忠貞的態度。這誡命在現今的適切性是明顯的,但耶穌又再指出第七誡所暗示在思想方面的範疇(太五27、28)。第八誡:不可偷盜(出二十15;申五19) 第八誡在立約群體中建立一個關乎財產的原則:一個人在某些事情上有一個權利,是其同國的人不可為自己的私人利益而侵犯的。雖然這誡命是關乎財產,但其中的焦點是個人的自由。偷盜中最壞的一種行為是「偷人」(約相等於現今的綁架);那就是(以武力)把一個人奪去,並把他賣作奴隸。申命記二十四章7節更詳盡地談及這罪行及其相關的律法。故此這誡命並非只關乎保護私有的財產,更是保障人類的自由,免受奴役或被擄。第八誡禁止人為私人的利益而控制或利用別人的生命。正如第六誡禁止謀殺,第八誡是禁止一種可稱作「社會性謀殺」的罪行,即在上帝子民的群體中剝削了一個人自由生活的權利。第九誡:不可作假見證(出二十16;申五20) 這誡命並不是一般所指的不准說謊。聖經原來的用詞明確地顯示這誡命是關乎以色列的法律系統。這誡命禁止人在法庭的審判過程中作假見證,因而確立了一個真誠的原則,暗示人在任何環境下也不可說假話。在任何國家裏,律法必須根據真實的證據來執行。若律法不是基於真理和公義,生命和自由的基礎便遭損壞。若法律的見證是真實的,便不會有誤審的情況出現;若是虛假的,人類最基本的自由便失去了。因此,這誡命是保障以色列有完整的法律系統,防止個人的自由受到侵害。多數現代的法律系統都保存了這原則,如在法庭上作證時必先起誓。但最後,本誡命也指出在所有人際關係中要有真誠這重要素質。第十誡:不可貪婪(出二十17;申五21) 第十誡在其原初的背景中顯得有點奇怪。這誡命禁止人貪戀一些屬於鄰舍(即以色列同胞)的人或物件。在一份關乎刑法的法典中,這樣一條誡命並不常見。前9條誡命大部分都是禁止人作出一些行動,犯罪的行動若被查出,可引致控訴及其他法律程序。但第十誡則相反地,禁止一些欲望,或貪婪的心理。在人類的律法中,是不可能根據人的欲望來起訴,因為要找出證據,根本是不可能的。雖然第十誡所指出的罪行不可能在希伯來人的律法系統中進行起訴,但上帝──那「大法官」──卻可知曉一切。這誡命的特徵在於其治療性的本質。罪行產生了才去處理,是不足夠的;律法也必須致力消除罪惡的根源。幾乎所有罪惡和罪行的根源,都在人內心的自我和欲望裏。因此,上帝禁止人產生犯罪的念頭。若貪婪的慾念漸漸消除,人便可以被引導轉向上帝。十誡的原則 每一條誡命之間的關連,可見於整個十誡的基本原則。十誡的原則是愛,這也是以色列宗教的核心。上帝愛以色列人,並呼召他們進入愛裏。祂又把一個超乎所有其他命令的誡命加諸以色列身上:「你要盡心、盡性、盡力愛耶和華──你的上帝。」(申六5)那是以色列宗教命令的中心。至於如何愛這位不可見、不可摸的上帝,十誡已解釋了一部分。對一個愛上帝的人來說,十誡指示了一種生活方式,若能活出這方式,便可反映人對上帝的愛,並使人對上帝的愛有更深的經歷。因此,十誡也是基督教的中心。耶穌根據申命記六章5節重述這愛的命令,並稱之為「第一和最大的誡命」(太二十二37、38)。所以,十誡在基督教中仍用作一個指引,指示一個路向,使人在其中可表達自己對上帝的愛,也可經歷上帝的愛。-------------------------------------------------------------------------------- 按:耶穌把誡命綜合為一條,就是要:「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上帝,其次也相倣,就是要愛人如己」(太廿二37-39)。這包括了愛上帝、愛人、愛自己等三方面的愛,因此,有學者把十誡分為三部份:第1-3誡是論及愛上帝,第4誡是論及愛自己,第5-10誡是論及愛人;因此,第四誡「當守安息日」的精髓是要人學習照顧自己。 參考資料http://www.christianstudy.com/data/ot/ten_commandments.html
2005-08-29 06:11:4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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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18 19:37:4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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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1 10:18:3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UVXSASWAMHML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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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4 10:30:2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壹、十誡的內容 <出埃及記20章3~17節>
(一)規範人與他的源頭的關係: 神(終極的源頭)與父母(立即的源頭)
1不可有別神(只有一位神);
2不可製作、事奉偶像;
3不可輕慢神;
4紀念神所定的生活作息(勞碌工作、安息);
5孝敬父母;
(二)規範人與他人的關係:
6不可殺人;
7不可姦淫;
8不可偷盜;
9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10不可貪戀人一切所有的。
2005-08-29 06:09:38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影響西方道德、法律內容至鉅的『十誡』,是耶和華神藉摩西在西乃山上頒佈的。神將以色列子民,從埃及王法老的奴役中拯救出來後,便帶領他們經過與世界分別的曠野,來到神的山-西乃山。神雖然顯大能,將以色列人從埃及的奴役中,拯救出來,以色列人卻不認識神是拯救他們的神,更不認識自己真實的光景,他們口說『凡耶和華所說的,我們都要遵行』,卻在西乃山下造了一隻金牛犢,作偶像敬拜。
於是,神藉著頒賜律法,將祂自己啟示給祂的百姓。律法有一個重要的原則,就是人制定怎樣的律法,就顯明他是怎樣的人。所以,神所賜的律法,可說是神的一個寫真,作神的見證,將神啟示給以色列人,使他們認識神,並知道神的心意是要作祂所揀選之人獨一的神;神要祂所救贖的人,在生命和性情上,和祂一樣,或者說和神所頒佈的律法一樣。
十誡: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什麼形像彷彿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他,因為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
不可妄稱耶和華你上帝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
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六日要勞碌做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上帝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僕婢、牲畜,並你城裡寄居的客旅,無論何工都不可做;因為六日之內,耶和華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定為聖日。
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不可殺人。
不可姦淫。
不可偷盜。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出 20:3-17]
2005-08-29 06:08:30 · answer #6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第一誡:除了耶和華以外,不可有別的上帝(出二十3;申五7) 第一誡採取了消極的形式,明明地禁止以色列人敬拜外邦諸神。這誡命的重要性在於約的本質。約的核心是一個關係,從聖經的角度看,關係的重點是忠誠。如十誡的前言所指,上帝對其子民的忠誠已在出埃及的事件中表明。上帝隨之也要求其子民在約之關係中對祂忠誠,過於要求其他東西。因此,這誡命雖然以消極的措辭來表達,但卻充滿了積極的含義。這誡命位於十誡之首是重要的,因為它建立了一個原則,這原則在社會性的誡命中(第六至十誡)是尤其顯著的。第一誡的當代意義在於關係上之忠誡。在人類生活的中心,必須要保持與上帝的正常關係。生活中若有任何破壞那基本關係的事情,就是違反這誡命。因此,外邦「諸神」也可以指破壞這上帝人關係之優越性的一些人,或甚至是事物。第二誡:禁止拜偶像(出二十4-6;申五8-10) 第一誡已消除了敬拜耶和華以外之諸神的可能性。第二誡則禁止以色列人為耶和華造像。以世上任何物件的任何形狀或形式來為上帝造像,都是把創造主低貶為比祂創造之宇宙更微小的東西,人若這樣做,就是敬拜受造物,而不是創造主。以色列人必受到極大引誘,以某種偶像的形式來敬拜上帝,因為在古代近東所有宗教中,都充滿了各種偶像。但以色列的上帝是一個超越和無限的本體,不能被貶損和限制於宇宙中一個形象或形式。任何這等貶損上帝的做法都是對上帝一個徹底的誤解,以致所敬拜的「神明」已不再是掌管宇宙的上帝。在現今的世界裏,引誘的形式已改變了。很少人會拿起工具,用木頭來為上帝造像。然而,這誡命仍然有效,這誡命所針對的危機也常常存在。一個人可以用言語來建立一個上帝的形象,把上帝塑造成一個如木頭和石頭所製造的偶像一樣牢固的樣子。雖然聖經沒有禁止人用言語來談論上帝,但若一些言語,或個人對這些言語之理解,造成一個牢固的結構,則也是為上帝造了像。以言語偶像的形式敬拜上帝,是破壞了第二誡。上帝是超越和無限的,比任何受造物用來形容祂的言語更偉大。因此,第二誡是為保持上帝的偉大和奧妙而設的。第三誡:不可妄稱上帝的名(出二十7;申五11) 一般人以為第三誡是要禁止污言穢語或褻瀆的話;然而,這誡命該是關乎上帝之名的使用。上帝已賜給以色列一個超乎尋常的權利;祂向以色列人啟示了祂的名字。這名字在希伯來文中以4個字母來代表,就是YHWH;在譯本中則以耶和華、雅巍或主來代表。知道上帝的名字是一種權利,因為這意味以色列所敬拜的,不是一個無名或遙遠的神祇,而是一個有名字的存在體。然而,這權利又可能引致一個危機,就是濫用了上帝的名。在古代近東的宗教裏,人常使用法術。行使法術包括人為了達到自私的目的,在某些活動裏利用上帝的名,他們相信使用一個上帝的名可以控制那上帝的能力。因此,第三誡所禁止的,是行法術,就是人為了個人和無價值之目的,透過上帝的名意圖控制祂的能力。上帝樂於施予,但卻不容許人操縱或控制祂。在基督教裏,上帝的名字也同樣重要。人藉著上帝的名可以在禱告中親近上帝。但濫用禱告的權利,包括為了一些自私或無價值的目的而呼求上帝,或藉上帝的名發假誓,罪狀跟古代社會的行使法術相同。無論行使法術或隨私意禱告,上帝的名都被濫用了,第三誡也就遭到破壞。積極地說,第三誡是提醒人,認識上帝的名是一個極大的權利,我們不應輕看或濫用。第四誡:遵守安息日(出二十8-11;申五12-15) 在古代近東的宗教裏,沒有誡命像這誡命,此外,這是第一個以積極的語句來表達的誡命。人日常生活的時間多半是用於工作上,但第七日則要分別出來。在第七日,人要停止所有工作,並守這日為聖日。這日之所以是聖日,跟設立這日的理由有關。聖經提出了兩個理由,這兩個理由起初看似不同,但兩者間卻有相關之處。在十誡的第一個版本裏(出二十11),守安息日是為了記念上帝的創造;上帝在六日之內完成了創造,第七日便安息了。在第二個版本裏(申五15),安息日是為了記念出埃及的事件。兩個版本的相關主題是創造:上帝不單創造了世界,還「創造」了祂的子民以色列,方法是把他們從埃及為奴之地救贖出來。這樣,希伯來人每逢第七日便要回想上帝的創造;他們這樣做,便是反省自己存在的意義。在基督教裏,「安息日」的概念多半已從第七日轉移至第一日,就是主日。這轉移是關乎基督教思想的改變,就是認為耶穌基督復活的日子是主日早上。這改變是適切的,因為現在基督徒每個主日或「安息日」,所回想的,是上帝創造之工的第三幕,即在耶穌基督從死裏復活所建立的「新的創造」。第五誡:孝敬父母(出二十12;申五16) 第五誡形成了首4誡(主要關乎人與上帝的關係),與後5誡(主要關乎人與人的關係)之間的橋樑。驟眼看來,第五誡好像只是關乎家庭的關係:兒女要尊敬父母。雖然這誡命建立了家庭關係中尊重父母的原則,但可能亦是關乎父母教導兒女忠信守約的責任(申六7),讓這宗教可以世代相傳。但信仰上之教導要求受教者有尊重和尊敬的態度。因此,第五誡不單關乎家庭的和諧,也關乎把對上帝的信仰傳遞給往後的世代。我們毋需把第五誡的意義轉變為現代化。現在形形色色的教育都已在家庭以外進行,這誡命便作為一個嚴肅的提示,提醒人要有和諧的家庭生活,並且,父母和子女在宗教教育方面有不同的責任。第六誡:不可殺人(出二十13;申五17) 這誡命只是禁止人「殺人」,但殺人一詞卻含有謀殺的意義。第六誡所用的詞語主要不是關乎在戰爭或刑罰上殺人,因為這兩項會在摩西律法的其他部分處理。這詞可用以指謀殺和殺人。由於殺人可能會出於意外,所以並不可能禁止,這方面也會由其他條例來處理(申十九1-13)。因此,第六誡是禁止謀殺,即為了個人利益和自私的目的而取去別人的性命。積極地說,第六誡是保障立約群體中每一個成員都有生存的權利。在現今社會裏,幾乎所有法律都包含類似的條款,成為了國家的法例,而不單是宗教或道德上的律法。耶穌則指出這誡命所包含的更深層意義:不單謀殺的行動被禁止,就是萌生犯罪的念頭,也是一種罪行(太五21、22)。第七誡:不可姦淫(出二十14;申五18) 姦淫基本上是不忠的表現。在姦淫罪行裏的一個或兩個人,是不忠於另一個人或群體。在所有這等罪行中,顯示不忠是最壞的罪。因此,姦淫包括在十誡的禁令中,其他與性有關的罪惡或罪行則不包括在內。第七誡在社會意義上與第一誡平行。正如第一誡要求人絕對忠於與獨一真神的關係,第七誡是要求人在婚姻之約上有相同忠貞的態度。這誡命在現今的適切性是明顯的,但耶穌又再指出第七誡所暗示在思想方面的範疇(太五27、28)。第八誡:不可偷盜(出二十15;申五19) 第八誡在立約群體中建立一個關乎財產的原則:一個人在某些事情上有一個權利,是其同國的人不可為自己的私人利益而侵犯的。雖然這誡命是關乎財產,但其中的焦點是個人的自由。偷盜中最壞的一種行為是「偷人」(約相等於現今的綁架);那就是(以武力)把一個人奪去,並把他賣作奴隸。申命記二十四章7節更詳盡地談及這罪行及其相關的律法。故此這誡命並非只關乎保護私有的財產,更是保障人類的自由,免受奴役或被擄。第八誡禁止人為私人的利益而控制或利用別人的生命。正如第六誡禁止謀殺,第八誡是禁止一種可稱作「社會性謀殺」的罪行,即在上帝子民的群體中剝削了一個人自由生活的權利。第九誡:不可作假見證(出二十16;申五20) 這誡命並不是一般所指的不准說謊。聖經原來的用詞明確地顯示這誡命是關乎以色列的法律系統。這誡命禁止人在法庭的審判過程中作假見證,因而確立了一個真誠的原則,暗示人在任何環境下也不可說假話。在任何國家裏,律法必須根據真實的證據來執行。若律法不是基於真理和公義,生命和自由的基礎便遭損壞。若法律的見證是真實的,便不會有誤審的情況出現;若是虛假的,人類最基本的自由便失去了。因此,這誡命是保障以色列有完整的法律系統,防止個人的自由受到侵害。多數現代的法律系統都保存了這原則,如在法庭上作證時必先起誓。但最後,本誡命也指出在所有人際關係中要有真誠這重要素質。第十誡:不可貪婪(出二十17;申五21) 第十誡在其原初的背景中顯得有點奇怪。這誡命禁止人貪戀一些屬於鄰舍(即以色列同胞)的人或物件。在一份關乎刑法的法典中,這樣一條誡命並不常見。前9條誡命大部分都是禁止人作出一些行動,犯罪的行動若被查出,可引致控訴及其他法律程序。但第十誡則相反地,禁止一些欲望,或貪婪的心理。在人類的律法中,是不可能根據人的欲望來起訴,因為要找出證據,根本是不可能的。雖然第十誡所指出的罪行不可能在希伯來人的律法系統中進行起訴,但上帝──那「大法官」──卻可知曉一切。這誡命的特徵在於其治療性的本質。罪行產生了才去處理,是不足夠的;律法也必須致力消除罪惡的根源。幾乎所有罪惡和罪行的根源,都在人內心的自我和欲望裏。因此,上帝禁止人產生犯罪的念頭。若貪婪的慾念漸漸消除,人便可以被引導轉向上帝。 參考資料http://www.christianstudy.com/data/ot/ten_commandments.html
2005-08-29 06:08:17 · answer #7 · answered by orlando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