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死亡後,繼承人的順位為何?如果要拋棄繼承,是所有順位的繼承人皆須申請拋棄,還是只有哪些人需要申請,我的父母祖父母需要申請拋棄嗎?如要辦理時,是要到哪裡的地方法院辦理呢?是到亡者的戶籍所在地或是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越詳細愈好,最好一行一行分段落,謝謝!
2005-08-25 13:32:4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1法律沒有規定繼承順位,所以所有子女都有繼承資格。繼承的相關說明在(4)
2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否認自已因繼承開始當然為全部繼承效力之行為,其立法目的之一在避免父債子還的不幸事位發生。不過為了避免造成債務人之損害,拋棄繼承不得就某特定之遺產為拋棄,而必須就全部之遺產為拋棄始可,且不得附任何條件。所以拋棄繼承是繼承人申請的,不是你的長輩。
3拋棄繼承須踐行一定法定要件始生效力:
一、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2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二、要以書面通知因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三、法律規定2個月的期間系從拋棄繼承人知道繼承這件事實開始起算,不得以契約延長或縮短之。
4另外再解釋一下應繼分和特留分這兩種東西
所謂應繼分系繼承人對於遺產一切權利義務應分得比例,如因被繼承人未以遺囑指定應繼分者,就必須依民法第1144條之規定決定。如某人三個子女,每個子女的應繼分為三分之一。
至於特留分之規定是為避免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遺產的結果,致某法定繼承人無遺產可繼承,特以法律規定法定繼承人就遺產之一定比例為其最低限度可繼承的權利,任何人皆不得侵奪,民法1187條有明文規定。
因此,遺囑人只有在不侵害特留分之範圍內,可利用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如上述其中一名子女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2(民法1223條規定),所以特留分是1/2*1/3=1/6,這1/6是無法由遺囑等方式剝奪的。
2005-08-25 14:15:2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5 · 0⤊ 0⤋
一、繼承順位: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親者近者為先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姐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還有配偶,配偶不計順位,可與各順位之繼承人一起繼承,但應繼分有別。
二、若一個順位中的人全數拋棄,則由下一順位的人繼承;但若只有部份拋棄,則由其他未拋棄之人繼承之。
三、如果債務多,當然就拋棄。
四、向被繼承人(即亡者)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明之。
2005-08-25 19:14:3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Pei - Hsu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