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92年有購買一台中古機車,日後被開''變換車體''的罰單後才發現,原來購買時,機車行老闆用就的引擎換上新型機殼賣出給我(聽說這是借屍還魂車),目前照成很大的困擾,也導致我無法更換行照,請老闆處理,老闆並無處理的誠意,請問各位....
1. 我該如何寫存證信函給他阿(內容該怎麼寫)?
2. 他這樣的行為算是詐欺ㄇ?
3. 他還犯下哪幾條法律阿?
2005-08-25 05:45:20 · 8 個解答 · 發問者 雨皓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存證信函除了備作證據,同時亦兼有明確告知對方,
表明寄件人嚴正立場的意味。
表意人的有力證據
郵局存證信函
人是不能離群索居的,何況當前科技發達,社會進步,天涯若比鄰,人與人的互動頻繁,誤會、摩擦、衝突日益增多。由於現今國家遇有人民爭訟時,多採由法院參照「證據」的認定,以裁奪是非,故「存證信函」的重要性益發顯著。
所謂「郵政局存證信函」,乃是透過郵局來證明發信日及發信內容為何的一種證明函件。我國現行民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為證明表意人「非對話意思表示」已到達對方,最好的方法,就是以存證信函寄達。一旦對方確實收受後,無論對方如何頑強,如何狡辯,寄件人均已掌握有利的證據,即是日後對薄公堂,亦不失為表意人的致勝法寶。
撰寫存證信函的要點
存証信函應使用郵局印好的存證信函用紙,或「其他同格式紙張」〈例如將存證信函紙影印〉書寫,此為民國七十九年修正郵政規定所增訂,並自七十一年五月一日起,由計字改為按頁收費。故存證信函用紙必須以郵局購買者為限,尚得以其他同格式紙張為之,但無論如何,於書寫存證信函時,仍須遵守以下各點:
一、用本國文字,得加註標點符號或阿拉伯數字。但信內述及外國人名或事物名
稱必須引用原文者,得用外國文書寫。
二、用不脫色筆或打字機複寫,或書寫後複印、影印,每格限書寫一字,均需色
澤明顯字跡端正。
三、信內之寄件人以及收件人姓名、地紙與封面所書須相同。
四、信內如有付件,以與存證信函本身有關文件為限,文件以外之物品不得附寄
。正本有附件者,副本亦需備附件,如無法製備時,應以照片或影印本代替
五、存證信正副本文字,如有塗改增刪,應於正副本之末註明「在某頁某行第幾
格下塗改增刪若干字」字樣,加蓋寄件人印章。但每頁塗改增刪不得逾二十
字。
六、存證信函應由寄件人以書寫、複寫、打字或影印,製作成一式三份〈正本一
份,副本二份〉並簽字或蓋章,收件人如為二人以上,依增加人數增製副本
。但如寄件人不願自留副本者,得僅作成副本 一份;如需增加副本由郵局證
明者,增加之份數每份存證費減半繳付。
七、存證信函如同時交寄兩件以上,其內容完全相同,僅收件人姓名、地址不同
者,得作成總副本二份,並將各收件人姓名、地址另紙聯記一併交與郵局。
另外,除了信函宜將人、事、時、地、物幾個要項書明,切忌曖昧不清。掛
號寄出務必留意收件回執是否收到,以確保權益不致受損。雖然,存證信函
的副本,郵局僅保存三年,但寄件人所持有的副本,如能永久,因其上已蓋
有郵局日戳及編號,故縱使於發信三年以吼發生紛爭,寄件人仍得以之為訴
訟上強有力的證據。
如何在存證信上簽章
一、寄件人在存證信函上簽名或蓋章,擇一即可。郵政規則第一百條第一項於民
國七十九年修正前,原規定:「存證信函應由寄件人作成正本一份,副本二
份,並『簽名蓋章』。此一規定,在實務上常造成漏蓋章或簽名的情形發生
。於是郵政規則於民國七十九年修正時,就此一規定改為『簽名或蓋章』,
亦即是二者擇一即可,毋庸既簽名又再蓋章。
二、應以何人名義為寄〈收〉件人,應符合法律的規定,由於存證信函的功用,
在於備作證據。因此,在法律上是否果因寄件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了法律上
特定的效果,實應特別注意。例如,成年人甲與第三人乙間成立買賣契約,
因乙遲延給付,甲之父丙未有甲之授權,即以自己名義發存證信函催告乙履
行,甚而表示解除甲、乙之間的買賣契約。此時,由於丙並非該買賣契約的
當事人,其所寄發之存證信函自不生催告、解約的效力,更無所謂備作證據
的問題。
三、寄件人縱無民法上的權利能力,仍得以該團體名義寄交存證信函;在現今社
會上,尚有許多在民法上無權利能力的非法人的團體,例如同鄉會、同學會
、學術團體、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等。當這些團體欲發存證信函
予他人時,首先發生的困擾便是,得否以此團體名義為「寄件人」?由於存
證信函得目的,在於備作證據,以便日後發生紛爭,甚至對薄公堂時,得以
證明有利於己之事實。因此,只要是訴訟上具有當事人能力者,自應認為皆
得以該團體名義寄發存證信函。故前述之同鄉會、同學會、學術團體以及社
區〈大廈〉管理委員會等團體,均得以該團體名義寄發存證信函。
四、寄件人不一定須於存證信函上蓋騎縫章,存證信函有二頁以上時,寄件人固
得加蓋騎縫章,以防他人抽頁、竄改;惟由於郵局規則並未強行規定寄件人
須加蓋騎縫章,且依同規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前項副本經郵局核對內容
無誤後,即加註證明文字、日期、編列號數,加概郵戳,並於正副本之騎縫
處加蓋郵戳......」之規定更可明瞭,寄件人並非必須概騎縫章,所以不論
寄件人是否概有騎縫章,郵局均會於騎縫處加概郵戳。
如何申請查閱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之寄件人或收件人,倘因故致自己保留之存證信函遺失時,應如何補救?
依郵證規則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留存於郵局之存證信函副本,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三年,期滿,郵局得銷燬之。因此,在郵局保存存證信函期間,寄件人得持原憑證向原交寄郵局申請查閱或另具副本申請證明;如果原憑證遺失或喪失,仍得以其本人之身分證明申請之。收件如果能夠提供相關掛號號碼及身分證明申請之申請。
申請時,應按存證信函之存證費半數核計查閱費或證明費,且以等值之郵票黏貼在申請書上,向原寄郵局提出申請。
結語
存證信函最大的功用,在於保存證據,使得寄、收信函的雙方,均能慎重,明確地處理彼此間的一定事務。當事人於寄發存證信函用作解除契約時,根本不發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只是白白浪費時間,金錢罷了。
存證信函除了備作證據,同時亦兼有明確告知對方,表明寄件人嚴正立場的意味。所以,每個人對於存證信函應如何書寫,簽章都應該有所了解,如此,才能真正發揮存證信函的功用,而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2005-08-25 06:11:1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貼的字多就好嗎? 洛神花才是真正的正義化身!
2006-06-21 18:52:3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2 · 0⤊ 0⤋
洛神花明明就是針對問題回答...那個得票數是造假嗎?
2006-04-28 14:12:3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33 2 · 0⤊ 0⤋
洛神花才是真正針對問題來解答,現在太多人轉貼別人的文章來賺點數。
2006-04-24 19:39:1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送報的 2 · 0⤊ 0⤋
落神花~大大!!您真是正義的化身啊!!無私的幫助別人~給您鼓勵鼓勵
!!!
2006-04-21 06:41:18 · answer #5 · answered by jaminchi 1 · 0⤊ 0⤋
落神花....讚喔....
2006-03-19 18:48:45 · answer #6 · answered by ? 1 · 0⤊ 0⤋
洛神花講ㄉ比較好ㄅ 另ㄧㄍ是轉POㄉ 奇摩知識一堆
2006-02-23 11:25:37 · answer #7 · answered by ? 2 · 0⤊ 0⤋
寄件人:XXX地 址:台北縣中和市 路 段 號收件人:XXX地 址:台中縣霧峰鄉路號 一、 緣 本人於92年間向 台端購買車牌XXX-XXX機車乙輛,並已將買賣價金新台幣〔下同〕XX萬元整全部支付完畢,合先敘明。二、 查,該車於日前竟被警察人員開出''變換車體''之罰單,實令本人驚訝不已,經查係 台端以舊的引擎換上新型機殼出售(即民間所謂借屍還魂車),經本人屢屢向 台端表達應出面處理,竟悍然置之不理,台端所為實屬不該、抑且不是。三、 綜上所述,因 台端不法行為致本人無法更換新行照, 台端所為亦已觸犯詐欺和偽造文書等罪嫌。為此,特發函限五日內前來處理,否則屆期將訴請檢察官偵辦 台端不法行為,絕不寬待,幸勿自誤為禱。
2005-08-25 10:27:23 補充:
版主到郵局或書局都有在賣存證信函 你將上述內容抄一遍即可 到郵局帶印章 由郵局人員教你蓋 因為已有新版橫式規格 騎縫章不好蓋窩
2005-08-25 06:20:33 · answer #8 · answered by ?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