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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罹患先天全骨不全症的「玻璃娃娃」顏旭男,五年前,在學校由陳姓同學抱往地下室上體育課時,因天雨路滑,摔跤多處骨折致死,顏家訴請學校、陳姓同學等人連帶損害賠償,一審原判顏家敗訴,但台灣高等法院昨日改判顏家勝訴,可以獲得三百卅三萬餘元賠償。

高院的判決相當特殊。法官認定應負過失損害賠償責任的有兩組,一是景文高中與陳姓學生,另一是陳姓學生與他的母親。顏旭男的父母可以向上述兩組之一,請求連帶損害賠償,顏父可以求償一百九十二萬三千餘元,顏母可以求償一百四十一萬四千餘元,合計共三百卅三萬餘元。


景文疏忽侵權 摔跤害命有過

高院改判陳姓學生或景文高中應負過失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法律依據是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

法官認定,景文高中因為疏於設置保護殘障設施,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致生損害顏姓學生,應負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

陳姓學生也應負擔過失侵權賠償責任。法官認為,如何妥適照顧殘障人士,是相當專業的工作,陳姓學生並不是專業工作者,未量力而為,亦應負過失侵權責任。

本案發生在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顏旭男就讀景文高中二年級,當天上體育課因天雨,上課地點改在地下室,陳姓同學熱心的抱送顏旭男到地下室。豈料,樓梯濕滑,兩人都摔倒跌落,顏旭男因顱內出血,兼多處骨折,送醫不治。
教師無罪定讞 學生保護管束

案發後,顏家控告白姓體育課老師及陳姓學生過失致死,檢察官據以起訴白姓教師,但法院判決無罪定讞。至於陳姓學生,經送少年法庭,法官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確定。

顏家另提起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案,要求景文高中、陳姓學生及其監護人(母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給付合計七百多萬元。

台北地院去年四月一審判決顏家敗訴。法官認為,陳姓同學是基於熱心、同學愛,且經顏旭男同意,才抱他下地下室,因天雨路滑才雙雙摔落,並無故意或過失可言。

至於學校方面,法官認為,顏生摔傷後,學校立即通知他的父母,並聯絡救護車,但顏父在電話中告訴學校,不要救護車,他大約十分鐘即可到校,由他自己送醫即可,沒有想到,顏父五十分鐘後才到,以致發生延誤送醫死亡後果,不能苛責學校。

顏生的父母不服一審判決,上訴高院,高院民十三庭昨日廢棄一審判決,改判顏家勝訴。

法院這樣的判決合理嗎?????????????????

2005-08-25 03:42:53 · 18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星星 5 in 新聞與活動 最新活動

18 個解答

我看到此報導, 心中無法平息.!
就我個人想法, 有人就是要告, 或許告到那一天, 碰到配合自己的法官, 就勝訴啦 !!!
因此, 法官就有一大堆案子要判, 要審理,
如此, 惡性循環, 到底是誰的問題????

另外, 我實在難以理解, 顏家為何要告成陳同學???
他好意思拿賠償嗎? 在地方法院就告輸了, 為何還要上告高等法院?
陳同學還可以(經濟能力)上訴最高法院嗎?

你會問此事和知識有關嗎 ?當然有關啦! 很好的教材......

此段為真的嗎?
<<但顏父在電話中告訴學校,不要救護車,他大約十分鐘即可到校,由他自己送醫即可,沒有想到,顏父五十分鐘後才到,以致發生延誤送醫死亡後果,不能苛責學校。>>

還有報導如下:
http://news.yam.com/chinatimes/society/200508/20050825933389.html
,http://yam.udn.com/yamnews/daily/2862536.shtml

2005-08-25 13:32:55 補充:
我實在難以想像, 還有像顏家這種?? 想一想"以前幫過他們的 恭喜你們沒跌倒"

2005-08-25 13:35:44 補充:
就我記憶所及, 當年是顏家求景文高中給他唸的, 也是顏xx要上體育課的.

2005-08-26 13:41:03 補充:
景文高中陳姓同學因為好心幫玻璃娃娃顏旭男,卻意外摔倒,造成顏旭男死亡,經法院判決,陳同學必須賠償300萬元,消息傳出,引起軒然大波,殘障立委徐中雄上午召開記者會,認為社會欠陳同學一個道歉,他願意幫忙陳同雄籌錢,付這筆賠償金。

2005-08-26 13:43:40 補充:
景文高中陳姓同學因為好心幫玻璃娃娃顏旭男,卻意外摔倒,造成顏旭男死亡,經法院判決,陳同學必須賠償300萬元,消息傳出,引起軒然大波,殘障立委徐中雄上午召開記者會,認為社會欠陳同學一個道歉,他願意幫忙陳同雄籌錢,付這筆賠償金。
>>>>我不想捐這種錢(給顏家???).如果上訴需要錢, 捐了才有意義.

2005-08-25 05:46:2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那位陳同學
它的家境不是很好
而且顏的家屬說會自行送醫
說10分鐘會趕到
結果50分鐘後才來
這是顏家的問題

結論 法官有可能與相關司法人員有一手 333萬的分配如下

律師與幕後黑手100萬
顏家200萬
3位法官33萬

2005-09-02 13:52:3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應該彈劾那個法官才對~~

一個不合理的判決,造成社會大眾對於幫助別人的善心止而卻步,這是我們大家的損失啊!

2005-08-27 07:39:5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真是不吐不快,說什麼"未量力而為",陳同學又不是第一天抱著顏同學上下課,還沒出事前,顏家為什麼不制止陳同學的愛心協助呢?等到出事後,再扯到量力而為的字眼,法官也很豬頭,之前一位國二生制伏搶銀歹徒,怎不見法官跳出來說不要協助不要不自量力,學法的最糟糕了!

2005-08-26 16:10:4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光明 5 · 0 0

台灣的法官大大,應該多去上些道德倫理的課,光會唸書就當上法官,我們老百姓的生死就操之在法官的手心上,難道當法官的人,一輩子都沒做過壞事,這我們不知道,但可以肯定的是,一定沒做過好事,並視做好事為人生可恥之事,才會將做好事的陳同學判如此不公平的結果,因果循環啊!審判此案的法官大人,你的家人就不要發生此意外,等著被人判哦!我希望台灣早日建立陪審團制度,不要讓獨立作秀的法官們繼續下去了。

2005-08-26 12:21:27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聲援陳生 捐款行動不斷 他幫玻璃娃 我們幫他賠曾薏蘋/台北報導、高有智/台北報導 2005-08-26 02:20 「現在看到坐輪椅的人,都覺得害怕」陳同學當初一席話,讓不少人心碎。本報昨天更湧入不少捐款電話,他們不管陳同學付不付得出這筆賠償金,還是要用行動,支持陳同學,也要喚起社會認清助人永遠是對的。陳同學行為 絕對沒有錯因抱著玻璃娃娃顏旭男摔倒,導致顏旭男死亡的陳同學,日前法院認為「幫人要量力而為」,判陳同學需連帶賠償三百多萬元賠償金。法院的判決,引起社會不少震撼,甚至有人認為,法官是不是「不食人間煙火」,更有人質疑,從小學到的「要『盡力』幫助別人」的想法,可能不適用。雖然尊重司法,但社會還是有很多人,願意用行動,支持陳同學的行為。陳同學判賠新聞一出,本報昨天就湧入不少關切電話,他們都表示,願意捐錢幫助陳同學。「我要讓陳同學知道,這個社會是有人支持他,有人愛他。」願意捐錢的林先生說,當他看到報紙時,陳同學的一席話,讓他好難過,愛心反而變成挫折,就算陳同學付得起這筆賠償金,他還是願意捐錢幫忙。「這是個樣板,不能讓好心沒好報的人,落到如此下場。」陳先生覺得,這是對與錯的問題,陳同學的行為,絕對沒有錯。徐中雄:社會虧欠陳生今天將針對此案召開記者會的立委徐中雄說,自己也是個行動不便的人,當他看到陳同學當年「現在看到坐輪椅的人,都覺得害怕。」一席話,覺得好心疼。他認為,社會欠陳同學是一個道歉,未來陳同學要上訴、找律師或付賠償金,他都願意幫忙籌錢,就算陳同學家境不錯,付得起這些錢,他還是要這麼做。徐中雄強調,這不是金錢的問題,而是道德觀念,幫助人應該受到肯定,不能因為這次事件,扭曲民眾的觀念。他強調,身為立委,若自己立的法案無法切合民眾的期待,他除了感到難過,也懷疑立法的價值。他不知道法官判決時的想法如何,但陳同學的行為絕對沒有錯,否則以後還有誰願意向需要幫助的人,伸出援手。立委:將發動募款給付賠款玻璃娃娃遭摔死,高等法院日前判決協助行動的同學重賠,社福界出身的民進黨立委王榮璋昨天大罵法官判決莫名其妙,責任在於學校欠缺無障礙設施,不該重罰熱心協助的同學,此判決切斷人與人的互助精神,將陷身心障礙者的處境更艱難。王榮璋說,高等法院日前判決一出,不少社福團體紛紛反彈,這個判決完全扭曲學校教育的互助精神。他也說,如果未來官司定讞,陳同學確定需要賠款,他會帶頭呼籲社福團體募款幫陳同學賠償,肯定社會助人的精神。http://news.yam.com/chinatimes/society/200508/20050826940083.html

2005-08-26 08:05:56 · answer #6 · answered by hunck 7 · 0 0

法官不能以先入為主的情理法觀念去審判
法律的公平在於當下的聆聽 也可以說是盲目的聆聽
不能以法官自己的感受去審判 而是要做出以法律的角度去審判
一個合格的法官是要對法律公平 而不是對人情對錯公平

這樣的判決我也覺得不合理 但是法律就是這樣

2005-08-25 19:56:39 · answer #7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既然「法官認為,如何妥適照顧殘障人士,>是相當專業的工作」那麼錯應該錯在顏家誤把孩子送到沒有設致"專業照顧殘障人士"的學校!所以顏家是也該判刑。
整件事看起來非常明顯,顏家要錢!!不是要理,而剛好碰到"隔外英明的法官"此案才會落得此下場,再上訴~~

2005-08-25 15:36:19 · answer #8 · answered by 雅萍 3 · 0 0

大家一起為陳姓同學聯名討回公道好嗎?

2005-08-25 10:52:27 · answer #9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法律是法律,判決如此也不能說什麼,畢竟那不過是紙上談兵.可憐的是好心幫助人還被狗咬的人,這個典例是再是給社會一個非常不好的影響.感嘆,不過拉,本身患有如此疾病,也不適合去上體育課的.本來就不應該發生的事,竟演變到如此地步,真是可悲.

2005-08-25 07:37:32 · answer #10 · answered by Jon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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