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買了屬於自己的房子,不過我要辦自用住宅,這樣房屋稅才會比較便宜。可是我不知道如何遷戶口到新房子,因為我沒有新房子的戶口名簿。請問我該怎麼做呢?謝謝^^
2005-08-23 12:31:17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Sally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帶你的舊戶口名簿和房屋所有權狀到戶政事務所辦
辦好時你會拿到新的戶口名簿,你自然就變成戶長了
2005-08-23 12:34:1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flymouse.tw 7 · 0⤊ 0⤋
他戶籍管轄區域遷入三個月以上時,應為遷入登記。
在台未曾設籍者,憑准予申報戶籍之定居證或核准補辦戶籍登記表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在同一戶籍管轄區域內變更住址者,應為住址變更登記。
在台原有戶籍者憑蓋有入境章戳之我國護照或入境證副本、除戶謄本恢復戶籍辦理遷入登記。
遷入他人戶內者,應繳附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遷入地及遷出地戶口名簿(因故未攜帶戶口名簿,經戶政所催告後辦理);委託他人代辦者應繳納委託書。
凡辦理戶籍遷入(住址變更、初設戶籍)登記單獨成立一戶者:(附繳證件均須查驗正本)
遷入自己所有之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最近六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申辦。
遷入租賃他人房屋者,憑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名義承租之租賃契約書或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最近六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申辦。
如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遷入有居住之事實,提憑遷入者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名義之該房屋最近六個月內繳納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有居住事實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戶內寄居人口或非戶長之直系血親、直系姻親人口,申請在同址創立新戶者,仍應提憑遷入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辦理。
無居住事實而故意為不實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出登記,經查無現住址,無法催告者,經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並通報警察機關依查尋人口處理。
2005-08-23 16:01:3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小靜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