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電影上有關法律的影片中, 常出現 "合理的懷疑" 一辭, 其意思為何呢? 在我國的法律的審判中有包含此項觀念在其中嗎?謝謝.
2005-08-22 17:49:39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wind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是的,合理的懷疑常出現在法律的審判中,不過直到最近刑訴法翻修我國法用
才引用這個概念.
林欣曄
前立委馮滬祥性侵菲傭Rose(化名)案,一審判決被告有罪,刑期四年;一經宣判,馮滬祥大聲喊冤,指責法院的判決理由均屬「猜測、推論」,意圖奉承上意,對其進行政治鬥爭,並謂此項指責係對於司法不公「合理的懷疑」。
證據法上合理的懷疑(reasonable doubt)一語,係指刑事案件的控方證明被告犯罪,須使法院無合理之懷疑,亦即被告只須使對方的證據陷於有合理懷疑之地步,或舉證使法院對其犯罪事實發生合理懷疑,或法院對被告有罪、無罪俱有懷疑時,均應認於被告有利(參最高法院九十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紀錄)。就本案而言,馮滬祥對「何以與被告DNA檢體相符之體液能深入醫師採驗的被告子宮頸」,及檢方舉證之通聯紀錄等兩項關鍵證據,無法提出使其陷入合理懷疑的反證,因而無法推翻法院心證之確信。
挑戰「合理的懷疑」,固為人民對抗國家公權力不當干預的武器,然而,任何人事物之間的關係,或多或少都存在著「可能的」懷疑,故合理的懷疑必須建立在健全的論理法則上,亦即充分的理由及客觀的事實上。
我國刑事訴訟法於九十二年修正後,已改採「改良式當事人主義」,基於當事人證據調查主導權原則與淡化糾問主義色彩的理念,法院在無法「超越合理的懷疑」情形下,始有具補充性的職權介入調查,以確保法院之超然中立(參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會議)。因此,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均應負起舉證責任,不能以一句「合理的懷疑」空言主張,即將一切責任諉諸法院。
在嚴格證據法則的支配下,最忌「未審先判」,無論訴諸政治力或輿論壓力欲影響判決,皆非法治所許;李昌鈺博士說:「證據會說話,但是不會說謊。」
合理的懷疑,應該放在法庭上用證據來攻防,或透過上訴之救濟手段,就原審之判決理由及事實提出具體的抗辯,並依法指出有利之證明方法。如逕於訴外濫用合理懷疑的概念,動輒以「政治鬥爭、綠色恐怖」輕率質疑司法之威信、製造憲政「信任危機」,則非現代法治社會公民應有的態度,亦絕非全民之福,特別是佔有相當社經地位之政治人物,更莫淪為最壞的示範。(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系學生)
2005-08-23 07:50:4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吉尼斯 4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