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個朋友.是十幾年前在發明一樣東西.一直都有在販售.
但他另一個朋友,因發生經濟困難,他將這項產品教他製作.
並且也讓他去生產,在今年他很錯愕的告訴我,
說對方將此項產品拿去申請技術專利權.
他朋友說已經發存證信函給其他商家.說不得販售進口的同類商品.
並且口頭告知我朋友也不能再販售.只能販售他家的產品.
(因此項商品.他有在國外製造,進口進來販售.)
在過去我就時常有聽到朋友說過同類的事情.
往往都是發明的不知道去申請專利而被旁人拿去申請.
像這類的事情.好像真的很多耶.
我想請問的是--如果發生這種事情,有沒有辦法將專利拿回來呢????
而專利權和智慧財產權是如何分類的.有沒有不一樣呢??
想請有研究法律的朋友.解答困惑.
謝謝
2005-08-21 03:11:49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智慧財產權是個總稱
智慧財產權和專利權的關係
就像人類和男人女人的關係一樣
回到目前的狀況
有兩種處理方式
1.舉發
由於你提到朋友在十多年前就發明該產品並且一直有販售
舉出販售的證據(EX:產品DM 新聞報導 ...等)
並向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
此程序牽涉到專利上一些技術性的部分
建議找專利事務所為之
舉發確定後
沒人能擁有此技術之專利
該技術亦將成為公共財而無智慧財產權歸屬的問題
2.舉發
一樣是舉發
這是另一種方式
請你朋友提出當初他教那個人技術內容的證據
以此證據舉發該專利
在此舉發處分確定後
60日內提出與對方專利同樣內容的專利申請
可以對方申請該專利的申請日為你朋友的申請日
看你朋友想得到什麼樣的結果
再選擇適當的法律程序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以本案情況來說 視證據充足與否 也可以控告對方不當競爭+竊取營業秘密)
你朋友是想?
1.弄掉對方的專利
2.專利只能我有
3.這技術不要有專利
2005-08-22 01:44:1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arwin 2 · 0⤊ 0⤋
若你的朋友不想到智慧局去舉發(一勞永逸),還有一條路,你的朋友仍可以繼續販賣這項商品。
你朋友可告訴那個人,依據專利法第五十七條(智慧財產局網站),可以繼續販賣。
專利法第五十七條 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
第二款 申請前已在國內使用,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限於原有事業內繼續利用。
第三款 申請前已存在國內之物品。(推薦)
因你朋友在那個人向智慧局申請專利前,就有在製造、販賣此項商品,
也就是說那個人申請專利前,國內就已存在你朋友賣的這項商品,符合第三款。
所以,那個人的專利權是不能阻止你朋友製造和販賣的。
2005-09-06 17:25:39 補充:
而且,你朋友沒去舉發就是好心了,因為那個人的專利恐怕有喪失新穎性(專利要件)之虞。
若你的朋友想要專利,可以和那個人商量『專利申請權』轉讓,或是共有這個專利,
不然,若是你朋友真的去舉發,那麼就沒人有專利了。
2005-09-06 13:25:1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碰碰 1 · 0⤊ 0⤋
一.十幾年前發明的東西,被別人拿去申請專利,可以考慮以下二個做法
a.如果有在該專利申請前已經公開的書面或公開使用的實物證據等,可以提起舉發,以便撤銷該專利權.
b.如果沒有可以舉發撤銷專利的證據,可以考慮提出自己是發明人的相關證據,以利害關係人的身分提起舉發.並依據專利法第34條規定,於舉發撤銷確定後60日內申請專利,可以把該專利拿回來.
二.專利權只是智慧財產權的一種,智慧財產權包括工業財產權以及著作權.其中工業財產權有可區分為專利(發明,新型,新式樣),商標權,積體電路電路佈局權,營業秘密,植物品種權等.
2005-08-21 06:41:0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Tom 4 · 0⤊ 0⤋
專利權制度
中華民國現行專利法係於20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該物品或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基於該法律精神,目前我國專利法已採世界潮流,為一種「排他權」,因此,專利權人實施其專利權時,仍會有侵害他人專利權問題,其應不可忽視。
目前我國專利分為發明、新型、新式樣等三種。
◎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
◎新式樣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
上述發明專利及新式樣專利係採實質審查制度,經審查認為未違反專利法規定,始予以核准並通知領證及繳納年費後進行公告;新型則改採形式審查制度。
專利法第二十一條:稱發明者,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
專利法第九十三條:稱新型者,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 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
專利法第一百零九條:稱新式樣者,謂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 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整體來說,『發明、新型專利權』應具備有:產業上可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新式樣專利權』應具備有:產業上可利用性、新穎性、創作性。
http://www.5patent.com.tw/p4-1.htm
智慧財產權
一、 智慧財產權之著作包含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二、 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 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四、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行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亦屬之。
五、 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六、 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七、 散佈: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八、 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九、 智慧財產權之著作包含: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 視聽、錄音、建築、電腦程式等之著作。
十、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 形式或名目致損壞其名譽之權利。
十一、著作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權利。著作人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著作人除本法令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為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任何人未經著作人之權利而從事上述著作人之專有權利者均屬侵犯著作權之行為。需接受有關校規之懲處及面對侵犯著作權之罰責。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1.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2.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佈或意圖散佈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 利而交付者。
3.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4.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5.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
十三、電腦使用者在購買、安裝軟體時,需仔細檢查授權合約書,因為各軟體廠商的授權使用方式不一。
十四、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者,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
十五、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付賠償責任。
十六、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十七、擅自以公開口述、空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十八、以下之行為均屬侵犯智慧財產權之非法使用軟體行為:
1.一片磁碟片將程式安裝在數部電腦上。
2.貝磁碟片作為安裝和銷售用途。
3.利用升級之便,而本身卻沒有合法的升級版本。
4.從網路下載未經授權之軟體。
5.在工作場所到處交換磁片。
十九、網路版軟體依照網路上使用者之數目而定,一旦超過准許使者的數目,就會構成非法使用。
二十、電腦使用者在使用電腦之前必須確定使用之軟體均為合法使用之軟體。需具備有合法使用之授權書,公司核發之真品證明,原版光碟或磁碟片,包裝盒及發票等證明文件。
http://www.hku.edu.tw/admin/info/pages/abpop04/pop2.htm
2005-08-21 03:30:4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只要你朋友能舉證東西是他發明的
或者
可證明這東西n年前市面上就有了,非單人生產的商品
就可把對方專利拿回或取消
ps拿回是最好,錢自己賺,取消就是大家都賺
2005-08-21 03:25:05 · answer #5 · answered by 俊銘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