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的狀況下買到仿冒品之後使用算是犯罪嘛?
2005-08-20 19:53:3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當然沒罪,你是用正版貨的價錢買到仿冒品的嗎?如果是,那你是受害者耶,怎麼會犯罪?你可能被呼哢了。
原則上,在刑法上你可以用刑法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告賣你東西的商家,因為他賣仿冒品讓你受騙。下面是條文內容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在民法上,你可以依民法第 227 條 規定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
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總之,除非你貪小便宜,買到仿冒品,那當然無話可說。不然,不管站在刑法、民法甚至是消費者保護法的角度上來看,你都是受害者,依法可以跟賣東西給你的商家求償,怎麼會犯罪呢?不要被一些不懂法律或是無良心但是懂法律的人誤導。
放心!你不但沒犯罪,還可以依法求償,這是你的權利別白白讓它睡著了。
對了,民法第 197 條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不當得利之返還)有規定請求權的時效,超過了就算你想請求也沒機會了,要好好把握,條文內容如下你參考看看。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
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2005-08-20 20:37:3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不會有問題ㄉ
除非你拿出來販賣
除非是CD唱片
2005-08-20 20:26:3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泡泡龍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