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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騎乘機車由南往北,號誌為閃光紅燈,對方開車由東往西為閃光黃燈,發現對方時已距離約一公尺,隨即撞上我機車右側。
我女友脛骨骨折需休息三、四個月,我左腳瘀青擦傷,胸椎有一節裂開。
雙方皆有過失,請問我該如何求償?

2005-08-17 09:58:30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若以優先行駛權我方就屬於肇事者
但我是被他撞上的(也就是說我已經快通過了)
如此肇事責任仍是我的嗎?

2005-08-17 11:38:41 · update #1

5 個解答

台灣法律目前以路權來劃分責任,閃光紅燈正常為肇事主因,閃光黃燈為肇事次因,以你的敘述,似乎你的肇事責任最大,接下來再來看是否有醉駕、無照、超速之類的來畫分輕重。
"雙方皆有過失"是你認定的還是私下和解定的或是車鑑會判定的?


(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百一十條:
「設有閃光號誌之交岔路口,幹道為閃光黃燈,支道為閃光紅燈。因此,設有閃光黃燈路線支車即為幹道車,有優先行駛權」。


我的資訊也是從這個網址得到的,加上我有類似經驗。


請問車禍時有向警察報案作車禍現場圖及拍照嗎?
如果有的話,那你就得叫警察送件作初步判定。
誰是肇事主因由初判來決定,不服的話你可重新至車監會作重新判定並向上申訴。
請記住,你被撞上後面或前面,如果是前面的話,以我判斷你的肇事主因比較大(以汽車來說的話),後面的話就有爭議,就必須搜集好有利證據作申訴動作。

2005-08-17 10:22:2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第一次遭遇事故真的是一點頭緒都沒有
看了很多諮詢網站最後還是懵懵懂懂
後來在親友的介紹下認識
TW119台灣交通事故諮詢有限公司的律師

聽我口述事件的經過跟目前處理的情況
幫我擬定了和解書的內容,並協助我幫理保險的理賠金
而且保險金很快就拿到了

真的很方便不用自己在那搞半天還漏東漏西的
而且還依據我的問題幫我追加許多應有的賠償
例如精神賠償等等…

原來有專業人士的協助處理車禍是這麼簡單的一件事
和解賠償都能順利達成目標跟期待
http://migre.me/qCszp?i

2015-07-07 16:16:1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阿梁 1 · 0 0

如果對方要賠償你算不錯了,必竟你身體受傷,可以的話到調解委員會較快,以和為貴~

2005-10-19 00:31:0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閃紅燈要讓閃黃燈..閃黃燈有優先路權..設閃紅燈及閃黃燈就是要提醒路口要注意減速慢行..車禍要講路權

2005-08-17 16:29:0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根據你的說詞,你屬於肇事者,應該是你要賠償對方的損失閃黃燈是幹道,閃紅燈是支線道, 對方在你的右側交通規則"支線道車應禮讓幹道車","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所以如果上法院你是輸定了,趕緊簽"和解書"吧,

2005-08-17 11:17:22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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