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局禿然寄單子來催收86年ㄉ健保費!我到健保局去了很多趟!這個費用我當初繳了,而且印象很深刻!因為那時我祖母加入我ㄉ眷屬!然後幫她退保時小姐說得兩個人都有繳清款項證明才可退!因為搬家未保留單據所以重繳快2萬塊 !!當時我還問小姐說單據得保留多久才可以丟 !她說5年!於是我都只留5年內ㄉ!現在又禿然要收8年前ㄉ,我到底要繳幾次ㄚ!!還干脆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請問有懂這方面ㄉ好心人教教我如何是好好嗎?我真不甘心繳第3次!可是已經送法務部了怎麼辦?
2005-08-16 09:40:5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君君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謝謝小何!可是我不是唸法律ㄉ,你說ㄉ有點深奧耶!我真ㄉ不懂ㄋ!!
2005-08-16 22:56:00 · update #1
您無需再繳8年前的健保費(健保保費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其請求權消滅時效為五年)加退保資料法定保存期限5年,收據上會註明(提醒)保留5年違反加保類別少繳部分,健保局追討短繳的期限也是5年。請您電洽健保局轄區的服務專線,把您實際情形告知,請服務小姐幫您銷案,最後請您記下服務小姐的姓名及電洽時間年月日(以免小姐口頭跟您說會幫您銷案,過不久又寄追繳通知給您)轄區分局服務專線:台北分局 (02)25232388或21912006北區分局 (03)4381111或免付費電話0800-068-800中區分局 (04)22583988南區分局 (06)2245678 高屏分局 (07)3233123 東區分局 (03)8332111或點選中央健保局民眾意見信箱填寫資料詳述問題會有人回覆您祝順利解決
2005-08-17 06:38:5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主張下列法條,如不行,先繳納後,再至法院訴請民法上之不當得利民法第三二五條:(給與受領證書或返還債權證書之效力)關於利息或其他定期給付,如債權人給與受領一期給付之證書,未為他期之保留者,推定其以前各期之給付已為清償。如債權人給與受領原本之證書者,推定其利息亦已受領。債權證書已返還者,推定其債之關係消滅。
2005-08-16 22:47:4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小何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