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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與美國人結婚.已在台灣的戶政機關登記過.現有一個問題請教.我的先生想收養我與前夫所生之女兒.我的先生在台北美國學校任教.持有ARC.每年在台灣待超過300天.他已經在台待了十年.請回答以下幾個問題:

1.我美國先生42歳.想收養我的女兒18歳.有無年齡規定?
2.該準備哪些文件及辦理程序.到哪個機關辦理?
3.如果我查詢的問題不是您的單位處理.請告訴我該問哪個單位?
4.以上的問題請您非常詳細的指導我.不甚感激.

2005-08-12 13:13:06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1.依據民法第1073條的規定 收養者的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
所以您先生可以收養
2.收養的方法以書面為之~~再向法院聲請認可
建議您可以到你住所(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詢問
書記官應能給你更完整解答
您可以請書記官敎導有關書面(收養契約)所應書寫的內容以及準備資料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3.收養契約 XXX與XXX為夫妻,願共同收養XXX、XXX所生之子XXX為養子。雙方喜悅,依法訂立本收養契約。


收養人XXX
民國年×年×月×日出生住×市×街×號
收養人XXX(配偶.生母應該不用寫)
民國年×年×月×日出生住×市×街×號
被收養人XXX
民國年×年×月×日出生住×市×街×號
法定代理人XXX(生母)(應得配偶同意者則書同意人)住×市×街×號
法定代理人XXX(生父,無監護權就不用)住×市×街×號
中華民國民國年 ×× 年 ×× 月 ×× 日
三、收養之認可
(一)認可的法院:由收養人住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如是外國人,在中國無住所的,要先向最高法院聲請指定管轄的法院,經指定後,就向指定的法院聲請裁定認可。
(二)聲請認可的人:由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一同具狀聲請,欠缺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之一,是不合規的。聲請狀向法院購買,一份新臺幣三元。不會寫聲請狀的,可向法院服務中心詢問。狀內把收養人的經濟能力、品行等說清楚最好。
(三)隨聲請狀附交的文件:
1. 收養契約。(收養同意書)
2. 收養人、被收養人的戶籍謄本,應得他人同意者,其同意證明。
3. 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取得其本生父母所具,無須由其照顧、扶養之證明文件。
4.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收養人應提出職業、財產及健康證明文件。
5.經最高法院指定管轄的裁定或該院書記廳通知。
6.外國人委託他人辦理時的授權證明、家庭調查及合於外國人本國法的證明。
(四)法院的調查:
收養是關於身分的行為,法院應調查當事人確有收養及被收養的意思,以及
收養人的品行、能力,是否對被收養人不利,是否合於法律規定,同意有無
欠缺,是否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成年人被收養時是否於本生父母不利,均
合於規定方始裁定認可。
(五)認可裁定送達:十日內無人抗告確定,聲請人可聲請發給確定證明,持裁定及確定證明,就可到戶籍機關辦理收養戶籍登記,收養手續就完畢。當然,沒有辦理戶籍登記,只要經過法院認可後,收養的權利義務就發生了,不因此而有差異。

2005-08-12 15:17:1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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