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員工逃票案 4人判刑
'05/07/30 08:44 中國時報
捷運員工逃票案 4人判刑
李文輝/北縣報導
去年元月爆發的大眾捷運公司員工集體逃票案,檢調追出或自首139名涉案人,分別追繳不法所得、或予以緩起訴處分後,板橋地院針對起訴的4名站長或副站長,依變造儲值卡罪嫌判刑,分別是永安市場站長張麗玉1年2月;台北車站、頂溪站、北投站的副站長張志維、尤素珠、林佳明3人1年4月,均獲緩刑4年。
判決指出,從去年元月起,捷運公司員工,利用職務之便,變造悠遊卡部分內容,以致入站通關時,無法從儲值卡中扣款而圖利自己,經檢調人員與捷運公司合作,分兩梯次,分別查獲或主動自首有115人、24人,其中擔任站長及副站長職務者,所逃漏車資分別是張麗玉720、林佳明495元、尤素珠6655元、張志維5630元。
其中張麗玉、尤素珠、張志維在捷運公司查出前,即已出面自首;而林佳明雖然在檢方偵辦時,曾獲緩起訴並依指示捐款給公益團體,不過因遭撤銷緩起訴,捐款已發還。
撤銷緩起訴捐款能發還喔???
2005-08-12 08:24:4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因為宣告緩起訴係檢察官的職權,而且是以捐款為要件,如果被告拒絕捐款,緩起訴即失去效力當然可以撤銷。但如果法院認為不宜緩起訴而予以撤銷,那麼已捐助之款項當然必須發還,而另以其他處分或判決。
2005-08-12 13:42:0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阿傑 7 · 0⤊ 0⤋
現在的縣市政府都有免費的法律資詢,打可以打電話去問問看喔
2005-08-12 12:45:29 補充:
現在的縣市政府都有免費的法律資詢,打可以打電話去問問看喔
2005-08-12 08:44:5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宇禎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