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總統不能任意撤換行政院長的話那前面三個行政院長是如何下台的?
2005-08-12 05:01:51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老大 5 in 政治與政府 ➔ 政治
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或是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民89年9月15日總統公布)之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又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憲法57條再次明文規範「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
憲法原文第五十五條提到『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在這條中只提到了『任』,但是沒提到『免』,所以總統是否有權免去行政院長的職務呢?這曾經引起了爭議。
而在大法官釋憲第四一九號中則提到:『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對於行政院院長非憲法上義務之辭職應如何處理,乃總統之裁量權限,為學理上所稱統治行為之一種,非本院應作合憲性審查之事項。』
我們可以發現『對於行政院院長非憲法上義務之辭職應如何處理,乃總統之裁量權限。』,也因此,我們可以發現,依照大法官釋憲第四一九號的精神,總統對於行政院長的去或留、任或免,其實是有裁量權的。
而後,在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有『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的條文,這時我們發現,在經過大法官釋憲之後,第七次修憲已經很明確的提到『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因此,總統在體制上對於行政院長有『任』和『免』的權限,這點應該是完全可以確定的事實。
但是,在實際政治運作上,我國總統可否主動免職行政院長是受爭議的,但不可否認的,行政院長可能在總統不爽的情況下走人(如唐飛)。而且,當我國出現左右共治時,總統還有能力解除行政院長職務嗎?尤其雙首長制下,當總統所屬政黨和國會多數黨不同時,總統在任免行政院長上,相信會有一些現實政治情勢的考量存在。
以下附上憲法原文第五十五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大法官釋憲第四一九號提供各位參考:
憲法原文第五十五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行政院副院長代理其職務,但總統須於四十日內咨請立法院召集會議,提出行政院院長人選,徵求同意。行政院院長職務,在總統所提行政院院長人選未經立法院同意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大法官釋憲第四一九號:
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
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對於行政院院長非憲法上義務之
辭職應如何處理,乃總統之裁量權限,為學理上所稱統治行為之一種
,非本院應作合憲性審查之事項。
一 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憲法並無明文規定,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
二者職務性質亦非顯不相容,惟此項兼任如遇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
,將影響憲法所規定繼任或代行職權之設計,與憲法設置副總統及行
政院院長職位分由不同之人擔任之本旨未盡相符。引發本件解釋之事
實,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
二 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
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對於行政院院長非憲法上義務之
辭職應如何處理,乃總統之裁量權限,為學理上所稱統治行為之一種
,非本院應作合憲性審查之事項。
三 依憲法之規定,向立法院負責者為行政院,立法院除憲法所規定之事
項外,並無決議要求總統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權限。故立法
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一日所為「咨請總統儘速重新提名行政
院院長,並咨請立法院同意」之決議,逾越憲法所定立法院之職權,
僅屬建議性質,對總統並無憲法上之拘束力。
總統對行政院長的任與免,一直都有爭議,任命權是相當確定的,但任免權從未實行過,之前的行政院長皆是自己請辭或被迫請辭,這次他又重施故技,沒辦法,"功高震主",沒有人可以比陳x扁聰明!
2005-08-12 05:03:5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中國國民黨(總統 馬英九♂)已經申請簽證書兩岸的中共大公司啦啦啦!
中國國民黨(行政院長 吳敦義♂)中情...假裝?
創業及公司〝降:臺灣〞移搬兩岸的中共〝漲:中國〞,臺灣人笑死影響失業變臺灣人貪宜。
青少童兒生活補助每月1800至2200元不够錢…光錢完!!!小兒、嬰人丟棄及國家負責!!!
恨喪{沒好人、沒精神}歡迎; 全臺灣自殺計劃火藥!!!影響抗議及國家賠死!!!
自行投票;拒絕【選票 中國國民黨】喪中共人.
2009-09-21 09:43:5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無名 1 · 0⤊ 0⤋
不需要立法院同意吧
總統直接任命就行
照法官釋字及增修條文
總統也有免職權
只是也不是說免就免這麼容易
還是要看當時的情形
唐飛就是意見已經跟陳前總統相左了
陳前總統雖無直接把他免職
但暗地裡耍暗腳把他搞到辭職
像是利用一些話語刺激他警告他啦...
2008-10-30 00:52:0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綠蠵龜 2 · 0⤊ 0⤋
這是總統的職權.他當然可是隨時撤換行政院長.不過ㄝ要有相當的理由.才能讓人民信服.
2005-08-12 06:35:4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7 · 0⤊ 0⤋
當然可以徹換;但需經立法院同意....
2005-08-12 05:03:52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