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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產地標示」之規範在我國是規定在哪一個法規裡面呢?
謝謝!

2005-08-08 07:09:34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KKMAN 5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商品標示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 第    9 條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 商品名稱。
二 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
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 商品內容:
(一) 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
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四 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五 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2005-08-08 14:09:4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秉達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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