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國家的公海有多大,相鄰海域的國家如何劃分領海?
2005-08-08 05:11:00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軍隊
你所問的問題,在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清楚界定如下:
首先就海域定義幫你介紹一下,國家的海域依照遠近可以分為(至於詳細的大陸礁層底域部分則不介紹囉)
(1)內水(interal water):
簡單來講,即是領海基線以內的水域即是內水,內水視同國內內陸領地,國家享有絕對主權
(2)領海(terroritory sea):
依照海洋法公約第二條規定"沿海國的主權及於領海,包括領海的上空,海床即底土"
即是以領海基線依照基線畫法(有分為標準基線(低潮線或直線基線,圓弧基線等)向外延伸12海浬即為領海,沿海國享有各項主權及表現; 1.漁獲權的壟斷 2.警察權的實施 3.關稅與衛生方面權力行使 4.沿岸貿易權管理 5.
無害通過權的義務,正由於無害通過權的義務(簡單來講,即是外國船舶在不危害該沿海國領海海域秩序下即可享有通的自由,不論是航行經過或目的地為該沿海國,而通過必須是持續且不中斷的),其與內水最大差別即為無害通過的義務,因此學者稱領海內的沿海國所享有的是有限制得權利
(3)鄰接區(contigous zone):
依1982海洋法公約規定為領海基線向外劃24海浬之區域,而領海基延伸12海浬即是領海範圍,因此鄰接區即是就領海界線在向外延伸12海浬的區域,此區域的劃分頗存爭議,沿海國在此區域享有的是有限的權利 1.防止外國船舶在其海域內違反有關沿海國所制定的有關海關,移民,財政,衛生規章的行為 2.逞治再其區域內
違反上述規章之行為
(4)專屬經濟區(EEZ):
簡單來說,依照1982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為以領海基線為準,最遠不得超過200海浬範圍,而一般國家皆一定會主張領海的12海浬範圍,(因為所享有的權利較大),
因此實踐上來說,專屬經濟區最大為188海浬,至於在其此區域內,概略來說沿海國主要只是為漁業方面的專屬權利
海域劃界大抵如上,
而公海法制問題:
依照1958公海公約定義==>"稱公海者謂不屬於領海海域或一國內國水域之海洋部分"
廣義來講,領海以外就是公海了,因此公海與專屬經濟區及鄰接區是重疊的,但是一般來講,公海不是應該享有絕對的公海自由嗎,因此在專屬經濟區內的公海自由為有限度的公海自由(因為捕魚權為該區沿海國所專有),
挾義來講.公海是在專屬經濟區以外的海域,17世紀國際法之父親葛老秀斯發表了"海洋自由論"為公海自由的無主物地位,即是為人類所共享的的區域奠定基礎
,而衍生的到後來的一般公海所廣泛任的公海自由原則入下(1)航行自由(2)飛越自由(3)鋪設海底電纜以及管線自由(4)捕魚自由(5)建造國際法所允許的人工島嶼和其他設施的自由(6)科學研究的自由
最後,回答一下您的問題結論,
(1)公海是不屬於國家的,如上所述,公海視為無主物,為人類所共享區域
(2)海域劃界的結論,就沿海國權利來講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區,而在規範區域劃界則有重複部分,因此才有主張的推論問題
手又癢了....<補充公海法治的一些內容>
主要的公海管轄權簡要可分為三大類 (即昰公海自由原則的例外)
(1)船旗國專屬管轄權(在公海發生的任何行為只能為船舶歸屬船旗國管轄)
(2)國際普遍管轄權:海盜行為(即是所有國家只要確認該船舶所犯下的事海盜罪,皆可於公海管轄)(詳細內容參閱1958<公海公約>,1982<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01條
(3)各國共同合作與制止部分(即是由權利受到影響的國家所作之可於公海的管轄權):簡要分為兩類1.麻醉藥品或精神條理物質的非法販運(drug trafficking)~~(海洋法公約108條) 2.從公海從事未經許可的廣播(海洋法公約109條
2005-08-19 17:39:15 補充:
上述第一位的解釋是有問題的...基本上專屬經濟區的海域各國船舶是享有公海航行的自由的...只是不能在該區於施行漁業作業...觀念請釐清清楚...如他國欲在沿海國的專屬經濟海域捕魚需與沿海國協議之...
2005-08-08 20:14:5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no_nickname 1 · 0⤊ 0⤋
你問的應該是領海根據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在領海及鄰接區法第三條已然明定領海為十二海里,在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二條亦明定專屬經濟海域為兩百海里。如果重疊可以採談判劃定彼此界線也可以以共同開發方式共享
2005-08-08 05:59:3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公海大致上的意義是:只要是該海域非某國的專屬經濟海域、領海就是所謂的公海。 領海:依該國官方大比例海圖標示的沿岸低潮線為基線,從基線起算向外延伸12浬,這個範圍內即為該國領海。如果兩個有相鄰海域的國家沒有具體協議的情況下,就以與兩國領海基線間各點距離相等的中間線,若因特殊歷史因素,則不在此限。 其餘請參照聯合國中文(簡體中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http://www.un.org/chinese/law/sea/喜歡軍事的朋友~!歡迎加入軍武狂人夢!!!http://mbox.hchs.hc.edu.tw/~military/index2.htm
2005-08-08 05:58:5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Kirov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