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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聲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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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聲押

2005-08-07 18:28:5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順序是聲押-->羈押=收押。白話一點,檢察官問法官要不要把嫌疑犯關起來(聲押),法官說,好!關起來(羈押),嫌疑犯說,老婆我已經被關了(收押)。
<聲押>~當檢察官調查後認為有以下可能時可向法官申請判決將嫌疑犯羈押!
1)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2)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3)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4)再犯危險(預防性羈押):第一0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左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一、放火罪、準放火罪。二、強制猥褻罪、姦淫或猥褻罪、傷害罪。但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三、妨害自由罪。四、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五、竊盜罪。六、搶奪罪。七、準強盜罪。八、常業詐欺罪。九、恐嚇取財罪。」本條之羈押係以防止再犯為目的,故所列之罪均具有反覆實施之性質。
<羈押>當法官同意後,可將嫌疑犯帶至"看守所"由專人嚴密看管!
法官或法院對於檢察官羈押之聲請最終可能為下列三種決定:
1.單純駁回聲請
法院或法官認為無羈押之理由或未經合法之拘提或逮捕程式時,應將檢察官之聲請駁回。
2.駁回聲請,同時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法院或法官如認為雖有羈押之理由,但無羈押之必要時,應將駁回羈押之聲請,但得同時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3.准予羈押
    有羈押之理由及羈押之必要,且具備拘提、逮捕之程式合法時,法院或法官應簽發押票准予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一0五條規定,被告羈押時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押所得監視或檢閱之。法官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看守所不等於監所,看守所是關未經法院判刑之嫌疑犯的暫時場所,而監所是以判刑之服刑場所!
<收押>羈押的完成式,表示已經關在看守所。

2005-08-07 18:30:5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聲押」就是「聲請羈押」,簡單的說,就是檢察官問法官,這個嫌疑犯或關係人要不要羈押﹝白話就是去把她關起來﹞;一般說,順序是聲押 → 羈押 = 收押。

2005-08-07 18:36:3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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