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甚麼我住的地方會有這種問題呢?
全世界只有我們被這樣欺負嗎?
國家的作用在哪呢?
世界上的大國可以不要睜眼說瞎話嗎?
明明我們就是世界公民,不是嗎?
為什麼把我們的權益犧牲掉了呢?
世界上有神的存在嗎?
2005-08-07 12:23:33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Sky Walker 3 in 新聞與活動 ➔ 最新活動
特 殊 釋 憲 會 議 請 願 書 ( 釋 憲 聲 請 書 )受文單位:總統府、司法院 副本 : 其他單位及人士 請願釋憲事項:懇請 總統召集大法官,或司法院邀請 總統,舉辦「大法官特殊釋憲會議」解釋憲法的失效性或適用性,擬定「憲法民意薄弱,是否制定新憲法、台灣正名?由具有選舉權之公民投票決定」之解釋令。聲請釋憲之目的 :解釋令作為制憲之公投法源,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七條通知 內政部、公投委會及各縣市政府,在總統選舉日執行辦理公民投票。聲請釋憲之事實理由:一、 中央機關執行國事與憲法重要條文不符,例如:1. 固有疆域之領土條文與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呈現矛盾; 2. 原付託國大制憲之國民及其子孫,歸順他國而且不認同中華民國已逾越九成,憲法之效力已甚為薄弱,但中央機構及憲法增修條文卻以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方式來處理,並運用在各種法律及中央民代選舉上; 3. 國民大會是最重要憲法機構,但卻變成虛設機構,違背憲法本文及前文 , 4. 其他如 :外交會議或簽約之國名,聯合國之 ROC 會員已由 PRC 代表,總統與行政院權責,不分區立委代表,等等皆違背憲法本文。二、 如果僅運用憲法第二條主權國民論,作為公投制憲法源,則台灣正名將引發族群衝突。修憲賦予制憲在立院黨派結構下,此過程是不可能實現的,因此許多人士已主張用憲法第二條作為法源,但此方式將發生族群釋憲不同的衝突,尤其如果要正名時將會更劇烈,除非全民七八成以上同意,或新選出國代有四分之三以上贊成,否則在傾 向PRC 人士及媒體煽動下,認為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再公投制憲,則中華民國之名稱就不宜正名,將會發生與保衛中華民國之族群對立衝突,及控訴某些人 推翻中華民國之局面。惟有採用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讓憲法失效性及適用性由公民投票解決,是最好之辦法,可避免修憲之過程,不但省時,而且可節省巨額財力,又可減少族群對立。有了此解釋令,更不必要等待立院完成公投制憲條款 。三、解釋「憲法民意薄弱或失效」,是一項重大之難題,大法官會議恐不敢背書, 必須再加上 總統參與背書,( 最好五院院長,外交部長,陸委會主委也參與 ,註:憲法並未限制總統五院長等不得參與 ),形成「大法官特殊釋憲會議」才容易達成,而且 召開本會尚可催化立院通過公投制憲條款。 雖然 總統五院長參與,可能遭受批評,但要做一個偉大的總統須要有此勇氣及魄力 ,何況是有「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三條明文規定可請求關係人或機關參與說明」的法理作後盾呢! 聲請釋憲之聲請人見解:1. 原付託國大制憲之國民及其子孫,已歸順他國,而且不認同中華民國已超過五十年,應視為自然喪失國籍,這些人民迄今已逾越九成五,因此這些非國民制定之憲法應屬無效。要不要採用此憲法,或大修憲?或凍結保留?或限期制定新憲法?應由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二千三百萬國民來共同決定。 其理由及涵義,聲請人陳述如下 (甲乙丙丁四項): 甲、 憲法第二條明示國家主權屬於國民全體,而第三條明示須具有國籍者才是國民,依此兩條 涵義:只有取得國籍之國民才有權利決定憲法內容或國家主權領土,非國民所制定之憲法應屬無效。目前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只有二千三百多萬人,因此中華民國之主權及政府體制應由此二千三百多萬人來決定。 乙、.憲法前文明示:國民大會之制憲權是來自全體國民 之付託。憲法是因人民付託而存在,人民不再認同此部憲法,則憲法應屬失效。 民國三十五年授權付託國民大會 之人民及子孫迄今有九成五以上, 已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因此三十五年之憲法已無民意基礎,應屬已經失效。要不要採用此憲法,或凍結保留,限期制定新憲法,應由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二千三百萬國民來共同決定。丙、如果人民認為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條所指之民主共和國,解釋為僅單一共和國,則因喪失九成五之國民基礎 ,應屬無效之憲法,除非台灣人民承認願意繼續使用,否則台灣必須再制定中華民國新憲法或台灣共和國憲法。丁、如果人民認為憲法第一條與第四條、第二條合併解釋為:在固有疆域內 ,現有兩個主權共和國存在,各共和國主權屬於轄區全體國民所有,大陸轄區人民較多,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轄區可稱為中華台灣共和國 (依據立法院通過我國護照在中華民國名稱之下填入台灣,目前已執行,此可視為中華台灣共和國 ),則中華台灣共和國必須制定共和國之新憲法,新憲法前文可列入「中華民國憲法依照固有疆域視為聯邦憲法,中華民國由各轄區共和國組成,台灣轄區全體國民付託國民大會 (或制憲委員會 )制定中華台灣共和國憲法 ( 或台灣共和國憲法 ),憲法公佈實施後,中華民國憲法凍結,僅作為兩岸交流談判之指導原則,尊重各轄區各共和國之主權。」 ( 註:此解釋之優點可以圓滿解決美國一中政策與PRC 之一中難題,也符合族群之獨中有統,統中有獨 ) 2. 為維持目前憲法運作,族群和諧及兩岸交流和平,中華民國憲法最適之解釋,如下:憲法是因人民付託而存在,民國三十五年授權付託國民大會之人民及子孫,迄今有九 成五以上已不認同中華民國,因此中華民國憲法民意甚為薄弱,憲法是否失效?或制憲?或制憲兼部份認同 ?或認同此憲法而大修憲?則由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二千三百萬國民透過公民投票決定。為讓人民充分認知憲法與溝通,中華民國憲法之存續問題應分二階段公民投票來完成:第一次在總統選舉日投票決定要不要制定新憲法 ( 制憲或修憲 ),第二次擇期投票決定憲法名稱及前文 ( 如果制憲,尚須含中華民國憲法之日落條款),第二次可在制憲國代之選舉日辦理公民投票,如果第一階段已通過制憲,則國民大會代表資格法源已失,新制憲國代資格必須清高中立、拋棄黨派(尤其想制定政黨政治之憲法,黨派更須中立),候選人政見必須提出憲政要點。以上陳述,依據請願法第二條及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本人為全國人民權益請願釋憲,懇請 總統速召集會議,或司法院邀請 總統舉辦,作出制憲解釋令,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七條第二項通知內政部、公委會及縣市政府,完成制憲內容宣導及在總統選舉日投票。 聲請釋憲請願人: 姓名: 傅 一 心 性別: 男 年齡:六 十 一 籍貫: 台灣省台南縣 職業:醫師 兼任 網站主筆 註:為讓全民了解請願內容,本文約三日後登錄於www.a-socioheart.com.tw ( 一心醫國科學網站 )www.roc-peace.idv.tw ( 台灣正名與 ROC聯邦 網站 ) 中華民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2005-08-07 12:32:5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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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17 14:26:5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美樺 1 · 0⤊ 0⤋
之前美國也分不清獨立還是統一,我想現在應該也會有一些小國分不清獨立還是統一,當然,也有大國想幫我們獨立,只欠時機而已,所以我們要團結,爭取我們該有的權益。至於你問世界上有神的存在嗎?因為我是無神論者,所以我會回答你:「無」
2005-08-07 12:34:4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缺 4 · 0⤊ 0⤋
只是中共一直不肯放手台灣這塊具有經濟&戰略的優越經緯度 所以就一直要其他國家說謊話 排擠我們嗎?
2005-08-07 12:34:0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Sky Walker 3 · 0⤊ 0⤋
一個國家的定義就是要有自己的人民自己的土地自己的政權 達成以上三種 就算是一個國家 只是中共一直不肯放手台灣這塊具有經濟&戰略的優越經緯度 所以魯! 就這樣啦!
2005-08-07 12:32:13 · answer #5 · answered by ´WªN ±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