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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父親在生前已經重度殘障(四肢無法行動,但意識很清醒)19年,都是由母親一人一手在照顧,因此,父親也就將現金部分都轉到母親名下由她打理,而且還留有一棟房子名下為母親,現今父親身故,其子女有六人,配偶一人,留下之遺產為一棟房子,和一塊土地,以及一些些許的股票,請問各位專家那遺產要如何分配,我母親名下的現金以及不動產也要算在遺產內讓大家分配嗎? 為了錢大家都..吵破頭撕破臉 .叫我母親把他名下的財產(我母親不可能工作,因為名下之財產都是父親所給)拿出來分. 我想為我母親爭取一些權利...畢竟他為了這個家辛苦19年了..照顧我爸爸不離不棄 ..而且現在年齡又不可能賺錢工作.現在的我也還在念書.如果真的還要拿他的財產來分的話..那以後生活會很不好過...有沒有法律可以保障我母親..........再請問一件事...如果父親生前要給人一塊土地....是真的要給但只是口頭上講~但並未有任何證明文件~~~那那個人可以分其土地的遺產嗎??????
再來就是..如果房子七個人均分...如果有四~五個人要賣...另外幾個不賣...也不買其要賣的人的部分....那這怎麼處理呢...是不是房子就賣不成.?
請教各位專家

2005-08-07 06:19:25 · 7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再問一個問題...是不是有人不願意蓋章的話...是不是就永遠無法辦成...繼承登記...繼承登記有沒有期限的限制呢...??

2005-08-07 07:30:05 · update #1

7 個解答

一、繼承何時開始?

死亡是繼承開始之唯一原因。

二、自然人死亡有2種情形

1. 自然死亡:心臟停止鼓動

2. 死亡宣告

一般人失蹤滿七年

80歲以上之人失蹤滿三年

失蹤人遭遇特別災難者(如空難)於災難終了滿一年

三、繼承人的順位(民1138)

除配偶外,依序為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包括內外祖父母)

四、如何分配遺產(民1144)

1. 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分配

2.配偶與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各1/2

3.配偶與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各1/2

4. 配偶與第四順位繼承人(祖父母)配偶得2/3,祖父母得1/3

5.代位繼承(民1140)

第一順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為繼承其應繼分。

舉例說明:

王先生與小華為夫妻育有甲男、乙女及養子丙男;甲男與李女生下A、B二女;乙女出嫁未生子女,王先生與女友小欣生下丁男;王先生死亡,留下遺產1200萬元。

(一) 如上例,王先生的遺產該如何分配?

小華(配偶)、甲男、乙女、丙男(直系血親卑親屬,丙男為養子,與養父母的關係與婚生子女同)各得300萬元

王先生的女友小欣沒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丁男因未被王先生認領,亦無繼承遺產的權利

養子丙男可以繼承他生父母的遺產嗎?

不可以,除非在生父母過逝前,他終止與養父母的收養關係。

(二) 如甲男在王先生過逝之前就已死亡,遺產應如何分配?

   小華300萬元

   乙女300萬元

   丙男300萬元

   A、B平分300萬元(代位繼承,甲男的應繼分)

(三) 如甲男、乙女、丙男皆於王先生過逝前就已死亡,遺產又應如何分配?

   小華 400萬元

    A 400萬元

    B 400萬元 

(四) 如王先生過逝時,小華已有身孕,胎兒是否還有繼承權?又如何繼承?

   1. 胎兒有繼承權

2. 小華、胎兒(如出生時有生命現像)、甲男、乙女、丙子各得240萬元

(五) 胎兒出生時,即為死胎,又如何?

1.胎兒一出生即為死胎,無繼承能力,而無繼承權

2.那麼小華、甲男、乙女、丙子各得300萬元

(六) 若胎兒出生時僅存活二秒即死亡,又如何?

1. 甲男、乙女、丙子仍各得240萬元

2. 小華(胎兒之240萬元由母繼承)480萬元

 

第16小節

父親生前的債務兒子是否有義務償還?

繼承的方式

有以下三種(1.限定繼承 2.拋棄繼承 3.無限繼承)

1.限定繼承

係指繼承人僅用因繼承所得到的遺產為限度,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負擔的債務。

(1) 時效:必須於繼承開始後,三個月內至法院辦理。

(2) 辦法:

A. 開具遺產清冊,不得虛偽記載。

B. 向法院呈報。

(3) 效力:

A. 如遺產不夠清償被繼承人之生前債務時,債權人僅能依遺產比例求償,不得向限定

繼承人要求其個人財產來清償債務。

B. 繼承人中,只要有一人主張限定繼承,其餘繼承人均視為限定繼承。

C. 主張限定繼承人的財產與被繼承人的財產是分離的。

D. 遺產清償債務,如有剩餘,限定繼承人仍有權享有。

案例:如小黑過逝,還有600萬元的存款及6000萬元的債務,小白為其子(唯一繼承人),主張限定繼承,小黑生前欠小明3000萬元,小元2000萬元及其子小白1000萬元,那麼債務應如何分配?

小明可得  600*3000/(3000+2000+1000)=300萬元

小元可得  600*2000/(3000+2000+1000)=200萬元

小白可得  600*1000/(3000+2000+1000)=100萬元

2. 拋棄繼承

繼承人否認自己為繼承人的意思表示。

(1) 時效:兩個月內主張。

(2) 辦法:

A. 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B. 以書面通知其他應為繼承之人。

(3) 效力:繼承人與繼承事件不相干。

n 拋棄繼承,依然有義務管理被繼承人之財產。如付出債務,尚有剩餘,則歸國庫所有。

3. 無限繼承

繼承人無條件,無限制的繼承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與義務。

(1) 法定的無限繼承:

A. 繼承人未於一定期間內表示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

B. 繼承人對於繼承有不正行為時(如隱匿遺產、虛偽記載、遺產清冊意同詐害被繼承

人之債權人的權利)。

(2) 效力:如遺產無法清償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繼承人得以其本身的財產清償被繼承人之

債。

2005-08-07 06:31:5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上官 5 · 0 0

有口碑有多年經驗的代書
30多年,老資格,廖代書事務所 沒網站 特別喜歡找難度高的辦理,當然收費高了點,但是速度快又負責
一分錢一分貨,有經驗絕對成功率高

2014-04-26 13:32:0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贊成候選編號 003 的意見,不過他的第四點要注意有土地法34-1的適用,有的話不需經7個人的同意也可處分土地。

2006-05-04 10:56:4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nero 4 · 0 0

我支持2樓的大大!

2005-08-11 01:21:1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就你的情形大約說明一下,
1.你母親名下的現金和房子自歸於你母親所有,無非你的兄弟姐妹可以舉證說房子是你父親買的,可是就算可以舉證,可是他已經贈與給你母親了,自無分配遺產之問題。是故你母親底下的所有動產不動產不需要拿出來分配。
2.所謂遺產問題,是指你父親過世當時,所有在他名下的動產和不動產,故在你父親生前所有贈與出去之財產,不需要拿出來作分配。
3.土地問題,除非有證明文件,否則為七個人均分。
4.房子問題,若七個人已辦理繼承,是故該房子為七個人所有,除非七個人全部同意,否則很難會有人要買的。若還沒辦理繼承,可以至法院拋棄財產繼承(至於需不需要給一筆錢給其他人補償必須先協調),由一個人繼承,這樣要出售的機會會比較大。
不過現在有剩餘財產分配,對於你母親會比較有利,譬如你父親共留下1400萬財產,你母親可以先得一半財產,剩下700萬你母親又可和其他人均分,是故你母親共可得700+100=800萬的財產,若真的到法院,你母親可以提起剩餘財產分配,其他子女不得違抗。
若還有問題可至法院的服務台詢問

2005-08-07 07:06:14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必須要有一個人強起來說公平話:先下葬好,再來吵!必須要有一個人強起來說公道話:情已不可靠,就依法行事!吵是沒有用的!反正我是不急著蓋章的,任何人都沒有權利教你母親名下的財產這個時候就拿出來分,等媽百年後再分不遲!(媽媽由誰來養?這時候就為錢吵翻天的人,講的話還能信嗎?)你也可以做這個硬起來的公平人:法律是保障你母親的!不拿出來就不拿出來!不蓋章就是不蓋章!誰都沒有我們的法子的.父親生前要給人一塊土地....是真的要給但只是口頭上講~但並未有任何證明文件~~~那那個人不可以獨得該筆土地的!!這個人要想開一點:遺產繼承有遺產繼承的法!民法第五編繼承有詳述: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B0000001         (須全部copy上網址列)在辦繼承時須要一張類似親屬會議的,不要隨便輕易的蓋章,那是所有權益的根據,也要防別人(含土地代書)私刻印章,造親屬會議記錄.房子七個人均分,如果有有人要賣,另外有人不賣,也不買其要賣的人的部分,那就賣不成了!把此問題先放著吧!不必去處理!更何況是你媽媽的名下的.不必顧慮你媽媽沒能力買房子的事情,只要她不答應過戶,上法院都一定贏的!(現金房子通通是她的:以前未修法前夫妻是當然的財產共有制,故取得的法緣依據絕對有!)其他的土地及你爸爸名下的股票才是"遺產":依法:連你母親算在內:均分即每人七分之一.(我說錯了,awp360(初學者4級)說的才對!)  土地能辦分割就辦分割(農地有最小分割限制),至少找合理的兄弟姊妹共同持分,會吵的就讓他門共同持分另一塊土地.爸爸名下的股票所賣的現金要留做繳遺產稅用.沒有理由用你媽媽的現金出.(這要先於法院確認各個人遺產稅的繳交額!與要正式行文要求稅捐處分別開立遺產稅的稅單:不用替別人繳!)土地也可以用做抵繳繳遺產稅用.

2005-08-07 11:17:09 補充:
民法第1039條(共同財產制之消滅 (一) -夫妻一方死亡)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
,歸屬於生存之他方。
前項財產之分劃,其數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一項情形,如該生存之他方,依法不得為繼承人時,其對於共同財產得
請求之數額,不得超過於離婚時所應得之數額。

2005-08-07 11:18:55 補充:
第1144條(配偶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 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2005-08-18 10:06:24 補充:
有人不願意蓋章的話,辦理遺產繼承,逾規定期間辦理時會遭受罰款的,完成繼承登記並沒有期限的限制,此部份無充公的規定!

2005-08-07 06:39:35 · answer #6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SORRY...我不會..

2005-08-07 06:27:30 · answer #7 · answered by ellistwu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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