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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寓共6棟每棟1-7 F共42戶:主要公費保養電梯年費14萬、維修發電梯(年)約3萬、其它、雜費水電約15萬。(三年內被揄50萬元公設器財)
請問1.我是1F住戶、出入並無用至任何公設之水電及電梯,請問我是否可不撽 管理費用或半價。
2.有1F戶因此原因而拒撽交管理費用、合理嗎。
3.電表前之電線屬電力公司供電係統(應屬台電負責),被小揄切斷電線損失二次約32萬元。因管理委員主任,在不知情況下以為是屬管理公設費用而支出,請問如何處理。
感謝

2005-08-05 11:42:0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3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公共設施修繕、管理、維護費用的來源,按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3項的規定,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公費的收費方式既然是分項收取,就表示電梯的維修費不是由「公共基金」支出,而是「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所謂應有部份,可以在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上看到,雖然你是一樓住戶,只要你對「電梯」有持分權利,換句話說,你也是電梯的「共有人」之一,無論你使用與否,當然應該負擔費用,因為那是「你的東西」。如果你不想繳,可以把持分送給其他住戶,當然一定要對方同意,只要你沒有電梯的應有部份,那麼依照上開法律規定,既然沒有「共有之應有部分」,當然就不必「比例分擔」。

按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公寓大廈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等屬於管委會的職務,管委會可以決定怎麼花錢,當然,財務報告要向所有權人公佈。如果管委會主委太白痴花錯錢,你只能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提議把他換掉。至於修繕電線原屬電力公司的義務,管委會多事花錢去修,可以依照民法「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電力公司返還該筆費用。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電線的修繕,是電力公司基於「電力供給契約」應履行的附隨義務,並非與管委會另外訂一個修電線的「委託契約」,所以,電力公司收取費用就沒有法律上的原因,成為不當得利。管委會可以自為原告,向電力公司訴請返還。

如果管委會不去要錢,你就把我這篇印給每個住戶,讓大家知道管委會失職,把他換掉。

樓上說可以「違反契約未盡良善義務人之義務」,對管委會提起訴訟,何必呢?首先,提起訴訟的主體是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一部分人的原告適格恐怕有問題。其次,如果要用民事訴訟法第41條選定當事人提出訴訟,那這個選定也必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2項第2款、第30條以下規定。傻傻,如果能走到這步,還不如直接決議換掉管委會。

至於想對管委會求償,在這個例子裡,我奉勸不要想,因為真的打官司,也一定會敗──因為你無法證明管委會有過失。還不如去告電力公司,實際點。

2005-08-05 17:56:4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Prinz 3 · 0 0

住戶規約為公寓大廈最高指導原則.
因此當貴社區規約明定需收取多少管理費用,則住戶皆須以規約之訂定為原則.
當然,若住戶覺得規約內容年代已久不符合社區現況需做變更時,在公寓大廈條例裡也有規範到此處需經由區分所有權會議決議通過,才可以變更規約內容.
所以,只憑個人認知不繳交管理費是不合理的.
至於管委會任職期間有重大委過情事發生,其實,大部分社區管委會委員皆無給職的,但既然擔任委員就應將社區財產門禁顧好,甚至可要求管理服務公司,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對於管委會的職務也都有做說明,妳可參考http://www.tbca.org.tw/link/law01.asp#5
除非不得已,若真的管委會太扯了,可依違反契約未盡良善義務人之義務對管委會提起訴訟.

2005-08-05 12:34:0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光明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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